110年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校園安全組部會協助藥物濫用學生家屬(家庭)資源也說明: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兒童及少年社區拒毒預防方案,辦理單位: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及 ... 藥癮治療費用補助 辦 理單位: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藥癮戒治機構:108-110年, ...

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工作研究所 宋麗玉所指導 林可欣的 優勢觀點運用於緩起訴藥癮團體處遇 (2021),提出110年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優勢觀點、復元、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非法藥物使用者、團體工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江浣翠所指導 林采蓉的 台灣醫院記名通報規範與執行之實證研究──論公共衛生實踐中病患醫療資訊之保護 (2014),提出因為有 記名通報、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後同意、實證研究、公共衛生實踐的重點而找出了 110年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的解答。

最後網站歡迎光臨鼓山高中全球資訊網則補充:推動藥癮者入監銜接服務,發展家庭轉銜預備服務方案。 ... 藥癮治療費用補助 ... (四)藥癮戒治機構: 108-110 年,共160 家(包含24 家藥癮戒治核心醫院,105 家藥癮戒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10年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優勢觀點運用於緩起訴藥癮團體處遇

為了解決110年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的問題,作者林可欣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立意取樣方式,由地方檢察署轉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非法藥物使用者,至中部某區域醫院參與緩起訴戒癮療程。共招募十位,每位藥物使用者皆參與12次的優勢觀點團體工作。資料蒐集方式為量化、質化並行,以增強權能量表、貝克憂鬱量表、生活滿意度量表在團體前、中、後期施測。並以團體歷程記錄表、團體結束後個別深度訪談方式進行研究結果分析。本研究整理出結論如下:1.團體成員透過優勢觀點團體看見個人及團體的優勢,讓成員重新看待使用藥物的行為,以提升自我感及希望感,並建構團體外正向的人際網絡關係。2.優勢觀點共融於每位藥物使用者,能提高團體出席率,對自我的揭露程度高,團體投入度及凝聚力更佳。3.優勢觀點團體

幫助藥物使用者往復元之路邁進,看見全人的復元狀況。4.本研究團體對於藥物使用者的情緒議題、對生活滿意程度,未具有顯著影響性,可再搭配優點個案管理方式,持續進行處遇工作。根據研究發現與結論,提出藥物戒治實務工作上的建議,包含優點評量的運用時機、從團體工作延伸至個案及家庭工作、強化與地方毒品防制中心聯繫等,提供未來相關研究及實務工作之參考。

台灣醫院記名通報規範與執行之實證研究──論公共衛生實踐中病患醫療資訊之保護

為了解決110年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的問題,作者林采蓉 這樣論述:

國家為追求整體社會人群健康而進行許多公共衛生活動,其中許多措施都必須以蒐集病患醫療資訊的方式達成。而醫療資訊係個人私密生活之敏感性資訊,不但醫師對其有保密義務,病患對自身醫療資訊亦享有憲法上資訊隱私權之保護,從而政府在個人醫療資訊之蒐集上必須謹慎節制,且記名通報之必要與否應視公共利益強弱以及病患權益保障權衡而定。我國醫療資訊之保護係規範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將醫療資訊列為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看似較一般個人資料更為嚴格,然個資法對於特種個人資料卻廣開例外,目前看來國家透過醫院蒐集大量病患醫療資訊,在正當性和資訊保護之規範上有待斟酌,整體而言,個資法對於病患之資訊隱私並未提供

足夠保護。此外,目前台灣尚缺乏關於個人醫療資訊通報予主管機關之公共衛生措施與相應法規範之調查與分析研究,本研究透過質性訪談之方式了解台灣醫院應主管機關要求記名通報醫療資訊之規範與執行現況,探討不同類型醫療資訊強制記名蒐集之必要性,有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是否應落實告知後同意,以及國家蒐集病患醫療資訊應踐行之程序,並藉由比較法分析途徑,以美國對於醫療資訊之保護規範作為我國參考借鏡,從而提出國家在公共衛生利益之追求下如何落實病患醫療資訊之保障之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