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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時數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也說明:分之2 以上之規定,且休息日出勤之工時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46 小時。 ...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 條規定. 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淡江大學 日本政經研究所碩士班 胡慶山所指導 王榮福的 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工作權保障研究─兼論日台外籍勞工工作條件保障─ (2021),提出加班時數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經社文公約、最低工資法、勞動事件法、工作權、人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黃秀惠的 論國家對勞動條件管制之鬆綁 (2021),提出因為有 契約自由、勞工權益、勞基法、保障必要性、從屬性、工資、工時、解僱、最後手段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加班時數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立體育大學員工加班及加班費實施要點則補充:點及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延長工作時間(以下稱加班)及加給工資(以下稱加班費)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範對象包括研究人員、職員(編制內公務人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加班時數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加班時數規定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加班時數規定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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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航空大裁員,整體裁減8500個職位,未來數星期將裁減約5300名駐港員工,國泰港龍今天起停止營運。職工盟主席吳敏兒表示,陸續有地勤人員收到電話,部分人收到電郵,重災區是入職20、30年的舊合約員工,她估計國泰直接裁減舊合約員工,只有資深的管理人員才可留低。吳敏兒說,國泰指今次重組後每月減少5億現金支出,但集團目前仍每月流失15至20億元現金,憂國泰今次裁員只是第一輪計劃。

吳敏兒批評國泰管理層在過去一段時間與工會溝通時,從未交代有否嘗試其他節省成本方法,以減少營運開支,今日卻直接裁員。她又指,即使將來恢復招聘,員工都不會再獲得原有待遇。

政府早前向國泰注資273億元,吳敏兒認為,政府在事件中絕對有角色,有責任責成管理層,確保被裁員工獲合理賠償。她說,國泰若以員工被減薪後的薪金計算賠償,是不能接受。

另外,國泰機師組成的香港航空機組人員協會指,國泰未就裁員計畫與工會正式會面,對此感失望。工會暫時未知有多少機師受影響,希望國泰尊重和執行現有合約,並公平對待所有機師。協會今日內會與國泰管理層會面,表達訴求。


早年國泰機師團隊主要以外藉機師為主,近年才吸納本地機師,而前年修訂新入職機師的薪酬福利,又將部分薪金及獎金將與飛行時數掛鈎,新入職本地機師收入較之前遜色,年薪約50多萬元。至於空中服務員,網上資料顯示,每月薪金約3萬元左右。

疫情影響:200多個航點 VS 26個航點

對於港人來說,國泰的一大優點是直航航線多。國泰航空以及旗下港龍及快運等航空公司,在全球一共有119個直航航點,若加上聯營航班就共有255個。作為比較,國泰主要競爭對手、同樣以國際航線為主的新加坡航空及旗下航空公司就一共有136個直航航點。

隨着新型肺炎疫情席捲全球,各地陸續「封關」,只營運國際航線的國泰尤其受影響。現時國大部分航點均暫停運行,10月及11月仍然運作的航點就只有26個。

國泰成立於1946年,是香港第一間提供民航服務的航空公司,由兩名曾參與二次世界大戰的空軍機師創辦,分別為美籍的Roy Clinton Farrell及澳洲籍的Sydney Hugh de Kantzow。國泰初時於上海以「澳華出入口公司」的名義發展,首創運送貨品來往中國及澳洲,之後再到香港營運。

到1948年,當時的英資商行太古洋行收購了國泰45%股權,澳洲最大的私營航空公司澳洲全國航空,則收購了35%;其餘20%,則由原創辦人各持10%。同年10月,公司正式註冊名稱為「Cathay Pacific」,當中「Cathay」為中世紀歐洲人對中國的古稱,意即「契丹」;「Pacific」則象徵兩名創辦人,希望國泰客機可從中國飛越太平洋的夢想。

國泰並非當時唯一於香港註冊的航空公司,1947年時,有另一間「香港航空」(與現時的香港航空無關),不過1958年時,由國泰全面收購,並接收其原有航線,包括東京、台北等。自此,國泰成為唯一於香港註冊的航空公司,雄霸航空業一段時間,直至港龍航空於1985年成立。

在獨佔香港航空界的數十年間,國泰在1960年,為首家國際航空公司開辦前往大阪的航線;1982年,推出首個香港直飛加拿大溫哥華的不停站服務;之後再先後推出香港直飛英國倫敦的不停站航班。1986年,國泰正式晉身藍籌股之列。

曾4度獲評全球最佳航空公司

踏入2000年後,國泰多次獲獎,更分別於2003年、2005年、2009年,及2014年,獲Skytrax評為年度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另外2006年,國泰成功收購競爭對手港龍航空。

雖然風光數十載,但國泰亦不時爆出工潮,也並非首次大規模裁員。1981年6月,1,500名地勤人員就加薪問題,與資方談判破裂,於是發起3日罷工,當時所有乘客行李因此毋須過磅。1992年底,國泰出現人手不足,勞資就此談判,空服員工會拒絕加班,資方解僱3名員工,結果到1993年初引發員工大罷工,歷時17日,最終由當時立法局介入,設立監察會,確保員工不被秋後算賬,3名員工復職,終化解工潮。

屢爆工潮 勞資關係長期成焦點

到1999年,國泰空中服務員工會指,國泰單方面更改機艙服務員的薪酬架構,暫停一年增薪點等,就此入稟高等法院,官司持續多年,直至2005年3月,工會獲得勝訴,國泰需賠償3.5億元。到2007年,勞資雙方就醫療自付診金政策再起爭拗,計劃於聖誕節旅遊旺季罷工,事件由勞工處介入協調,最終雙方達成協議。之後2012年底,250名國泰員工在機場示威,抗議加幅僅2%,並發最後通牒,再次計劃於聖誕節期間罷工,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化解工潮。

國泰裁員亦絕不手軟。在香港回歸後,旋即面對亞洲金融風暴,旅遊業受重創,國泰當時亦受到打擊,決定裁員760人。到2017年5月,由於之前燃油對沖錄得85億元的巨額虧損,最終國泰由盈轉虧,需裁員600人;同年11月,國泰被剔出恆指成份股之列,失去逾30年的「藍籌股」地位。

第一部份:底薪 規定每月飛70小時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國泰航空空姐表示,早期入行的是計固定薪金,但新一批入行的,已經人工分「底薪+津貼」。

底薪規定每月飛行工作70小時,入職時薪大約108元。換言之,70小時X108元=7560元。

底薪及時薪也會隨着年資調整,年資較高的,時薪達350元。70小時以後的工作時間,就按時薪計,即是多勞多得。

第二部份:津貼 早午晚餐、洗衣、過夜費

津貼方面,主要是在外地的早午晚餐;如逗留過夜, 會包括洗衣費及過夜費用 。因此,空中服務員要省吃省用,該筆津貼才可袋袋平安。

津貼會按各地的消費水平設定額,例如:日本逗留24小時,三餐津貼是12000至13000日圓,折算港幣900元。但台灣逗留24小時,津貼只有港幣600元。若然逗留時間較長,也會有洗衣津貼。

「早午晚三餐,晚餐津貼較高,但一旦航班時間調整,就未必攞到呢筆津貼。」該名國泰空姐稱:「如果想收入高,有些人會調多幾班長途機。」

航空公司嚴格規定,在以下時間on duty(執勤),才可享用早午晚餐津貼。

早餐 0600-0859

午餐 1200-1359

晚餐 1800-2159

受訪空姐表示,近年公司緊縮開支,例如:縮短在海外逗留時間、執勤時間在早午晚餐以外,自然可減少餐飲津貼。另外,每餐津貼費用也不時調整,加上美元強勢,他們的津貼以當地貨幣計算,經折換後,收入也打了七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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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工作權保障研究─兼論日台外籍勞工工作條件保障─

為了解決加班時數規定的問題,作者王榮福 這樣論述:

工作權的保障並非三言兩語即可概括之,從19世紀社會主義興盛後,逐漸受到重視,亦由自由權逐漸發展出社會權的概念,逐步使人權保障更加完善,使勞工獲得除自由權之外的保障。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此一公約於1976年1月3日起生效,全世界已有171個國家簽屬加入,乃社會權保障上極為重要之公約。本論文係以《經社文公約》第6條、第7條為主軸,透過研究條文與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了解工作

權與工作條件之保障,並以此標準檢視日本與台灣在工作權與工作條件方面是否有遵照《經社文公約》之規範,並遵守「不歧視原則」使外籍勞工亦享有相同之權利。再者,日本與台灣是否依《經社文公約》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遞交政府報告書。結論發現,日本與台灣皆未重視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造成相同問題不斷重複發生;日本與台灣應更加重視民眾與非政府組織所提交之反論報告書(NGO counterargument report),增加民眾與政府對話之手段、增加民眾對於「人權」的關心等;對於「技能

實習生、外籍勞工」之工作權與工作條件方面應給予基本人權保障,並有效落實稽查體制;《勞動事件法》應增加適用範圍,包含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平等升遷、外籍勞工轉換雇主、休假取得困難等可能違反《經社文公約》第6條與第7條之相關保障,保障快速、省時、省力、全面之權利救濟。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加班時數規定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論國家對勞動條件管制之鬆綁

為了解決加班時數規定的問題,作者黃秀惠 這樣論述:

勞工權益應予保護,但國家若對於勞動條件之管制太過嚴格,則可能造成適得其反的效果。為因應產業多樣化、勞工談判能力不同、勞務給付多樣性之新工作型態,我國基於早期工廠法思維所制定的勞基法,早已太過僵固而不合時宜,應加以鬆綁之。司法對於勞動契約之控制,應就當事人是否真正自主協商、當事人地位是否對等,就「契約約定本身之合法性」作衡平性的控制,除非是極端不合理的案例,否則法院應尊重當事人之契約自由。而就勞動契約從屬性之認定,應以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等,依從屬性之高低,以為判斷。我國法院為讓勞工適用勞基法之保障,對於勞動關係之認定,採取相當嚴格的審查態度,嚴重限制勞雇雙方

契約自由,以及企業經營判斷之權限,實有不妥。對於勞動條件之鬆綁,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一、勞務契約自由之控制與鬆綁:基於勞工保障之必要性,除非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務給付契約違反公平合理,否則應該尊重勞雇雙方對於勞務契約形式選擇的自由。二、工資議定自由之控制與鬆綁:為免雇主基於談判之優勢地位剝削勞工,制定最低工資有其必要,但為免對於邊際勞工產生失業的衝擊,我國宜引進 “次最低工資”制度,以增加雇主對於邊際勞工的僱用意願。三、工時議定自由之控制與鬆綁:我國為落實週休二日,嚴格管控勞工加班時數且缺乏彈性,我國宜仿效德、英、美等國規定,除非勞工從事特別危害身體健康或是與公眾安全有關的工作,或者勞工係孕婦、未成

年人等應受特別保護之族群,否則應尊重勞雇雙方工時議定之自由。四、解僱自由之控制與鬆綁:為尊重企業解僱自由,應避免強迫公司留用不適合的勞工,倘員工對於解僱並無過失或雇主乃惡意解僱,應使雇主以金錢補償被解僱之勞工,取代僱傭關係的維繫,此除了能補償被解僱勞工另覓工作之損失外,亦能兼顧企業之人事任用權,以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