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申請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加班申請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程貫,邱羽凡,張義德,王藝蓁,洪瑩容,林佳和,林良榮寫的 勞動訴訟與勞動事件法 和讀享編輯團隊的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加班證明 - sagrista.es也說明:... 加班费8, · 加班申請制的介紹: 雇主使用加班申請制,能有效防止員工下班後擅自逗留公司,事後請求高額加班費嗎? 公司採用加班申請制應注意那些事情呢?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鄭津津所指導 蔡麗秋的 我國勞動事件法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加班申請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資爭議、勞動調解、勞動訴訟、勞動事件法。

而第二篇論文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施光訓、何曜琛所指導 涂淑貞的 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外人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兼論勞動事件法之實務 (2021),提出因為有 勞資爭議、勞動事件、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調動五原則、大量解僱的重點而找出了 加班申請制的解答。

最後網站上海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証費用減免“免申即享”則補充:得到公司的回復后,張小天很不安,為了維護權益,7月31日,他向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延時加班工資。 ... 10首制國產大型郵輪“愛達·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加班申請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訴訟與勞動事件法

為了解決加班申請制的問題,作者黃程貫,邱羽凡,張義德,王藝蓁,洪瑩容,林佳和,林良榮 這樣論述:

  2020年1月勞動事件法正式施行,在新的制度基礎上,勞動訴訟進入嶄新階段。本書共收錄九篇論文,從勞動訴訟之原有問題與障礙談起,通往改革之路──勞動事件法之制定與立法思考,接著直視該法之個別制度與適用問題,法政策與法釋義學雙重視野,最後兼及德國與日本制度之借鏡與分析,兩個就我國勞動事件法之內容建構,顯然具有相當影響的他山之石。

加班申請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捷運運量三年成長5.8%,駕駛人力僅增0.66%,員工休假困難
李建昌批:怪不得人才留不住!

捷運是台北人日常搭乘的重要公共運輸工具,106年至108年運量從7億
4,606萬人次成長為7億8,959萬人次(表1),增加5.8%,但駕駛人力卻幾乎沒變。對此台北市議員李建昌接獲有30%組成的北區捷運電聯車駕駛產業工會陳情,表示過去人力短缺導致排休非常困難,假期看得到放不到。

李建昌調閱資料發現106年至109年平均駕駛人員的總員額依序分別為662.58、667.58、663、667人(表2),106到109年期間人力僅增加0.66%,與5.8%的運量成長率不成比例。雖然每年甄聘的人力足年增加(107年補了17人、108補了47人、109年補了28人),人才根本留不住。另一方面是現階段人才根本就沒有足額甄補,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仍有40到68人的差距。

李建昌認為,這是一個惡性循環,因為人力缺口的問題,所以扣掉配合勞基法規定的七休一例假日之後,可以讓員工自由排假的總時數一年比一年少(表3),到年底休不完的假越來越多。究其原因除了捷運公司聲稱因環狀線通車人力調度問題外,還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其一是駕駛高運量線段的的編制員額不斷縮減(表2),106年行車處的駕駛人力(司機員、技術士)的編制員額共731人,但到了109年該處駕駛人力的編制員額降為703人,4年砍了28人!其二是捷運公司員工結構比較年輕,所以申請育嬰假的狀況比較普遍,以108年度來看,最多同一時間共29人請育嬰假或其他因素留職停薪,若加上編制短差的40人,就代表既有人力要去分攤那69個人的工作,每個駕駛人力的工作量增加一成!這些都是人力不足以負擔現有工作的證據。

或許是捷運公司考量人力不足所致,李建昌接獲200位駕駛組成的北區捷運電聯車駕駛產業工會陳情,過去工會成員曾因為公司對於休假申請的總量管制問題休假遭拒,與捷運公司召開勞資調解會議(附件),調解委員判定捷運公司認為基於營運考量協商排休狀況進行總量管制及均分原則,與勞方基於勞基法第38條主張的排休自由相衝突,宣告該次調解失敗,公司應研議後回應勞方,但公司至今卻無下文!
李建昌表示,今年2月起捷運公司取消八折優惠推出了常客方案聲稱可以增加3.4億的收入(以107年消費模式為例8折方案本業虧損為13.8億,如果用常客優惠方案則本業虧損將減少為3.4億)。未來財政狀況逐步完善的同時也必須改善員工的勞動條件,過去員工加班的補休時數還是應該尊重員工的休假意願。

我國勞動事件法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加班申請制的問題,作者蔡麗秋 這樣論述:

勞資爭議之處理,基於勞資關係之和諧,而致力於尋求訴訟外紛爭之解決。惟勞動訴訟作為勞工救濟程序之最後手段性,應基於勞動關係之特殊性,衡平勞資雙方社經地位上之懸殊,有必要於勞動訴訟程序上給予勞工特別之保障。勞動事件法就減少勞動之訴訟障礙(如管轄權之調整、工資工時推定等),強化勞動訴訟中之武器平等原則,並於審理中兼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進行主義,以補勞工知識經驗的不足,兼顧訴訟雙方武器平等;設置專業法庭,提高勞動訴訟效率性,並即時有效地保全勞工之權益,來填補一般勞工資力不足、法律及訴訟知識的相對匱乏,以及填補訴訟進行中勞工另謀新職的不易以及維持生計的困難。勞動事件法係基於勞動關係特殊性所為之特別規

定,有別於適用於一般財產訴訟之民事訴訟法,其兼顧了衡平勞資雙方訴訟地位與貫徹其私法契約權利之特殊需求與機制。勞動事件法包含了七大重點,即「專業的審理」、「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減少勞工訴訟障礙」、「迅速的程序」、「強化紛爭解決統一的功能」、「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經由上開特點希望能夠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資爭議事件。惟勞工在爭訟上,無論是經濟與資訊取得均遠不如資方,則如何創造勞資雙方武器平等之訴訟程序,才能達到實質之公平與效率,實質地凸顯勞動事件法之重要性。勞動事件法所要解決不僅僅是著眼已發生之勞資問題,更重要的是延伸未來勞資雙方之和諧關係,更確保勞資雙方

應有權益,衡平勞資雙方之地位以創造雙方有效之對話空間,貫徹勞動契約不同於一般財產關係之特殊需求,加強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勞工在這對話程序中獨立與自主,存在了一個很重要的使命。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加班申請制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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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外人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兼論勞動事件法之實務

為了解決加班申請制的問題,作者涂淑貞 這樣論述:

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外人員適用勞基法,其中部分獲教育部補助經費聘僱者,例如:高教深耕人力及遞補人力,若計畫結束或補助中斷時,不僅衝擊著這些為數不少的編制外人員的生計,甚至在私校辦學方面,由於面臨少子化風暴、學校規模縮減及經營困難等問題,對私立大專校院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卻又是刻不容緩,必須面對的課題。基於勞雇社經地位的不對等、絕大部分的權力偏於雇主的緣故,大部分的學術論著皆以悍衛勞工的工作權益出發,當然,勞工的工作絕對需要受到保障,因為對家庭生計影響至鉅,但私立大專校院面對越來越險峻的高教環境,要如何在逆境中求生存,並且與勞工共存共榮,是本研究最終的期望。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無論是勞動事件範圍的

擴大、訴訟程序的迅速有效、訴訟費用的減免、以及勞工舉證責任的減輕,均在排除勞工的訴訟障礙,試圖扭轉勞工在訴訟中不利的處境,於此同時也就考驗著雇主,必須審慎檢視內部的管理是否落實法遵,所有的規範是否合理合法。而人資人員身處勞資爭議發生的第一線處理者,必須建置完善的人事制度,包含聘僱、考核到解僱,都必須符合勞動法律規範,從預防到危機處理,都責無旁貸。如此一來,勞動事件法中迅速有效解決勞資爭議的特色,對雇主而言,或許也能減輕莫大的壓力,畢竟勞資爭議不僅是時間、人力及金錢的耗損,更甚者為打擊團隊的士氣,畢竟在不和諧的勞資關係中,很難期待勞工會有「同校一命」的革命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