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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認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正曄寫的 勞動法文章速覽 和蘇文生,蔡正廷,陳業鑫,郭玲惠,邱羽凡,程居威,李瑞敏,黃朝琮,傅柏翔,李柏毅,蔡菘萍,侯岳宏,林佳和的 工資與工時精選判決評釋:航空、運輸及醫療保健業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客運駕駛員工時、工資認定與加班費約定方式之爭議 最高法院 ...也說明:客運駕駛員工時、工資認定與加班費約定方式之爭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邱羽凡. 中文摘要. 本則判決之爭議問題為雇主每月給付之工時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李珮禎的 科技產業之責任制專業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可行性研究 (2021),提出加班認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責任制專業人員、科技業工程師、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時間、加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馬財專所指導 謝昀霖的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及第38條規範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勞資爭議、勞動訴訟、勞動事件法、舉證、工資、工作時間、行政調解、勞動檢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加班認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20220212(六)加班種類、計算、稅務及認定及爭議案例則補充:企業加班費多半運用電腦計算,電腦計算是否正確?員工不會在乎多算,一旦少算被追補差額必定將會是天文數字,企業不可不慎!加班的認定,舉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加班認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法文章速覽

為了解決加班認定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本系列設計緣由   在唸法律這條不歸路上,不管是要挑戰期中、期末考、法研所、國考,就算只有一兩篇,我們還是或多或少都有看過文章,最起碼,也曾經動過想要看文章的念頭。但文章很多,修法又修不停,到底該看哪些?舊的文章還要不要看?又該怎麼看?怎樣看才能摸蛤仔兼洗褲,一舉數得?   本系列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讀者以上的疑問!除了讓讀者更瞭解學者的研究方向,我們還要同時讓讀者可以快速複習爭點,讓文章的閱讀不只是單純學術的探討,更成為加強國考準備深度的重要武器!   本系列特色   主題說明 相同主題的重要文章幫你一次搞定!   文章分類 首創將文章分門別類清楚標示,保證一目了然!   文章前情

提要 用現在的觀點,協助你瞭解舊文章還有哪裡非看不可!   本文重點摘要 看到文章這麼長就看不下去嗎?沒關係,讓我們告訴你重點在哪裡!   筆者的碎碎念 所有還想告訴你的內容都在這裡。哎唷,怎麼這麼貼心!   這真的有考出來 看完文章後,當然還要知道會怎麼考嘛!  

加班認定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PØK1-遲了悔改(COVER)

作詞:許弘毅 作曲:徐浩
編曲:徐浩 / 黃兆銘 監製:徐浩
明明我已奮勇飾演好人
難道欠刺激感也很嚇人
常常在問為什麼不關心新聞 不識趣到 太不吸引
明明你要有個好玩的人 才令我記起罕有的旅行
遊玩似考察 你已抱怨賣命得比加班辛勤
可惜了你 雪中一吻
遲了悔改 只好講抵你離開 無法看開
心死的我活該 是我想管得太多
還是太疏忽的錯 也許懲罰了我你也受盡傷害
遲了悔改 真心講抵你離開
凡事自己認定出於好意不准拒愛
為你好只像獨裁
能自愛偏不懂得相愛
留下我沒意外 變心得太應該

科技產業之責任制專業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可行性研究

為了解決加班認定的問題,作者李珮禎 這樣論述:

工作時間為重要勞動條件之一,於勞動基準法定有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為配合新興行業之勞工適用勞基法的同時卻不適於傳統之工時制度,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作為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即應運而生。然此工時基準排除適用之規定在實務上卻有遭濫行使用之疑慮,例如科技產業之工程師多與雇主約定為責任制專業人員,而其過長之工時及加班費給付等問題則時生爭議。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五類工作者,其工作特性並非相同。本論文以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之「責任制專業人員」為研究範圍,並進一步以科技業工程師為研究對象。同時採取質性訪談之研究方法,訪談科技產業下無晶圓廠積體電路設計業之工程師,以探討業界工時現況等議題。本論文首先討

論責任制專業人員排除工時基準適用要件之相關問題。再以訪談方式瞭解科技產業之工程師適用責任制專業人員後,其現況及缺憾,並釐清該種工作者所需要之勞動條件保障為何。復參考比較法上工時基準除外之規定,探尋其中有無得以作為我國責任制專業人員日後修正之啟示者。最後綜合前開各章內容,除作出歸納結論之外,並試著提出科技業工程師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責任制專業人員,其中之可行性及相關建議。

工資與工時精選判決評釋:航空、運輸及醫療保健業

為了解決加班認定的問題,作者蘇文生,蔡正廷,陳業鑫,郭玲惠,邱羽凡,程居威,李瑞敏,黃朝琮,傅柏翔,李柏毅,蔡菘萍,侯岳宏,林佳和 這樣論述:

  近年來工作時間與工資議題受到社會大眾的關心。特別是一些特殊的行業,例如:航空運輸等運輸及倉儲業,以及醫療保健等相關行業產生關於工作時間與工資之爭議。許多爭議也會進入到法院,法院之見解在實務與學理發展上極具重要性。   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中心從眾多判決中,嚴選重要判決二十餘則,進行分析及檢討。希望透過解說,使關心相關議題之人員對於判決事實及要旨能進一步理解。也期待此書,在勞動法學教育上或是實務上能有所貢獻。   ※本書各篇有影音實錄可供線上閱覽!請見【工資與工時理論與實務發展】(www.angle.com.tw/media/ListAasc.aspx?iGT

=36&sCN1=工資與工時理論與實務發展)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及第38條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加班認定的問題,作者謝昀霖 這樣論述:

根據多年來勞資爭議及勞動訴訟案件統計案件類型,皆是與勞工維持經濟社會活動基本權利之工資及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佔大宗,然涉及到工資結算結果,不外乎探討自雇主所受領之金額各項目,是否被認定為勞務對價之工作報酬外,還論及是否屬於經常性給付,正確工資數額會影響到各項勞動權益計算之金額。此外勞動條件最基本之工作時間,於約定工作時間內是否有給予休息時間,休息時間之長短,於工作時間前是否須提早到班,或工作時間後終究自何時起算延長工作時間,亦為實務上爭休不斷之議題。 過往勞工常於進行訴訟前先考量訴訟費用、訴訟期間經濟問題及證據力等多種因素,當尋求地方縣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未果後,即放棄司法救濟途徑,

這也是2020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施行主要動力,尤其多數勞工欠缺即時蒐證意識,且勞工於任職期間取得相關證物不易。故勞動事件法第37條及第38條以舉證責任倒置之「推定」做法,減少勞工訴訟上舉證之障礙,本文針對勞動事件法施行一年餘後,於實務有關上開條文舉證之效力規範進行研究後發現:1.雇主徵才時未必能將工資細項及工作時間詳予說明,致使多年來各項工資給付項目是否屬於工資,及是否有延長工作時間爭議不斷,對於勞動事件法第37條及第38條雇主雖得提出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各項獎金發放規定,惟仍鉅細靡遺規範清楚,雙方皆落實遵循。2.法令課予雇主應置備工資清冊,並主動提供工資明細予勞工,建議勞動部應進行修法,以

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能與母法一致,雇主宜於工資明細中說明工資與非工資項目,並詳列細算方式,降低勞動事件爭議之發生率。3.工資項目拆項細緻,於審理時恐將負更大之舉證責任,建議應簡化工資項目。4.雇主對於勞工之出勤紀錄,常未能落實記載,亦認為異常管理增加雇主行政作業之困擾,建議雇主若未能建置完善差勤系統,可善用雇主代理人協助。並建議修法命雇主每月應提供具有公司樣章之出勤紀錄副本予勞工。5.行政機關之行政調解,無論調解成立與否,至少應針對勞資雙方各自主張詳細記載於調解會議紀錄上,以提升勞動法庭提參酌之意願。6.行政機關之勞動檢查,應先衡酌業單位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是用彈性工時之行業別,預先設定是業

單位已採行彈性工時,至少應請事業單位提供三個彈性工時週期之相關資料,以利勞動法庭調閱資料後,所呈現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