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工作時數休息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勞基法工作時數休息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也說明: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黃秀惠的 論國家對勞動條件管制之鬆綁 (2021),提出勞基法工作時數休息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契約自由、勞工權益、勞基法、保障必要性、從屬性、工資、工時、解僱、最後手段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周育仁所指導 吳沛璉的 政府與企業互動之探討:以一例一休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一例一休、修正後系統論、政企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基法工作時數休息的解答。

最後網站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相關規定Q&A則補充:一、「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 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 條第2 項、第3 項、第. 32 條及第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基法工作時數休息,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工作時數休息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論國家對勞動條件管制之鬆綁

為了解決勞基法工作時數休息的問題,作者黃秀惠 這樣論述:

勞工權益應予保護,但國家若對於勞動條件之管制太過嚴格,則可能造成適得其反的效果。為因應產業多樣化、勞工談判能力不同、勞務給付多樣性之新工作型態,我國基於早期工廠法思維所制定的勞基法,早已太過僵固而不合時宜,應加以鬆綁之。司法對於勞動契約之控制,應就當事人是否真正自主協商、當事人地位是否對等,就「契約約定本身之合法性」作衡平性的控制,除非是極端不合理的案例,否則法院應尊重當事人之契約自由。而就勞動契約從屬性之認定,應以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自行負擔業務風險等,依從屬性之高低,以為判斷。我國法院為讓勞工適用勞基法之保障,對於勞動關係之認定,採取相當嚴格的審查態度,嚴重限制勞雇雙方

契約自由,以及企業經營判斷之權限,實有不妥。對於勞動條件之鬆綁,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一、勞務契約自由之控制與鬆綁:基於勞工保障之必要性,除非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務給付契約違反公平合理,否則應該尊重勞雇雙方對於勞務契約形式選擇的自由。二、工資議定自由之控制與鬆綁:為免雇主基於談判之優勢地位剝削勞工,制定最低工資有其必要,但為免對於邊際勞工產生失業的衝擊,我國宜引進 “次最低工資”制度,以增加雇主對於邊際勞工的僱用意願。三、工時議定自由之控制與鬆綁:我國為落實週休二日,嚴格管控勞工加班時數且缺乏彈性,我國宜仿效德、英、美等國規定,除非勞工從事特別危害身體健康或是與公眾安全有關的工作,或者勞工係孕婦、未成

年人等應受特別保護之族群,否則應尊重勞雇雙方工時議定之自由。四、解僱自由之控制與鬆綁:為尊重企業解僱自由,應避免強迫公司留用不適合的勞工,倘員工對於解僱並無過失或雇主乃惡意解僱,應使雇主以金錢補償被解僱之勞工,取代僱傭關係的維繫,此除了能補償被解僱勞工另覓工作之損失外,亦能兼顧企業之人事任用權,以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工作時數休息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政府與企業互動之探討:以一例一休為例

為了解決勞基法工作時數休息的問題,作者吳沛璉 這樣論述:

勞資議題在台灣社會越顯重要,2016 年蔡英文政府推出「一例一休」,著重在「工時」與「休假」兩部分加以改善,美意希望提升勞權,卻遭致勞資雙方的反彈,惟實施不到一年的時間,經歷兩次修法。多數勞工團體反對政府刪除七天國定假日,以及加班時數、例假與特休雖有一定的保障,卻同時造成許多勞方與資方在工時調整上的困擾。企業則因為制度僵化,以致成本提高不少,連帶影響民生物價的調漲,間接造成社會諸多問題,加深勞資對立。2017 年政府著手第二次修法,調整「一例一休」相關的規定,原先勞方的權益不再有法定約束力,也增加企業營運的彈性。兩次修法對勞資雙方皆有影響,涉及社會團體與政府之互動。本研究透過「一例一休」立法

程序,了解勞資團體與政府間的關係如何影響決策,以及何種政企模型適合解釋我國政企關係?企業對政府的影響力是否大於勞工的影響力?影響政府二次修法的因素是什麼?本文透過檢閱勞資關係與「一例一休」相關文獻,發現鮮少以角色互動為出發點,因此透過政府與社會關係研究途徑及政企相關文獻建立研究架構。進而運用M. G. Roskin(2010)等學者針對David Easton 系統論所提出的「修正後系統論」探討兩次修法過程,並以Anna Ni&Montgomery Van Wart(2015)提出的三個政企模型,分別為企業中心模型、戰略模型與利益相觀者模型,分析兩次修法政府與企業關係之變化。研究方法上,本文主

要採以質性研究,透過文獻回顧了解「一例一休」修法歷程,此外,透過深度訪談了解勞工、企業、勞資學者及立法委員對修法之觀點,進而釐清兩次修法政府與社會團體之關係,從中觀察政企關係如何影響政府決策,而使兩次修法結果截然不同。研究結果發現:(一)勞資交集不密切,勞工代表性不足,企業更具組織性。(二)「一例一休」兩次修法主導者皆為政府。(三)勞資關係不對等,勞工與企業對政府表達訴求方式不同。(四)二次修法主因在於內閣重組、考量選票利益。(五)在全球競爭市場中,國家追求經濟發展,與企業多在「合作」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