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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勞健保高薪低報? /台北法律事務所 - 李育昇律師也說明:追訴期. 資遣費:30日內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5年內請求資遣費(有不同見解,建議以保守方式來認定。) 勞退提撥:離職時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邱偉傑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爭議問題研究 (2019),提出勞退提撥追溯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由處分金、夫妻間債權債務、退休照護財產之分配、夫妻協議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慧怡所指導 柯政延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中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認定之研究---以美國共同財產制為借鏡 (2010),提出因為有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普通法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合夥關係、追溯法則、退休金、人壽保險、收入能力提升、專業信譽、名人信譽、人身損害賠償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退提撥追溯期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健保投保申請表110年修正(odt)則補充: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勞健保□加保□退保□薪資調整申請單 ... (1)□勞保:□雇主提撥勞退準備金6%. □勞工自願提繳勞退準備金____%簽名: (被保險人於月提繳.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退提撥追溯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勞退提撥追溯期的問題,作者邱偉傑 這樣論述:

本論文的研究對象為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我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民國74年正式修入民法,是我國夫妻財產制持續追求男女平等的象徵,至今已運作三十餘載,但實務上仍有許多法律見解的不一致,且不僅是針對新興議題,有時傳統爭點亦是審判的焦點,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仍有其討論空間。加上民國101年家事事件法通過以來,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以往的審理原則如處分權、辯論主義產生變化,也加深本文一探究竟的動機。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包含分析法律條文、引用學術文獻、針砭實務判決、借鏡外國法制,同時比較先前已有的論文著作,力求新的研究方向,提出個人見解。而研究之範圍與內容,主要以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發生原因、權利性質、法院裁量調整權、分配標的、行使權利的方式為對象。 最後,依研究之成果,本文認為我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大致完善,但為了充分評價配偶於婚姻中的勞力貢獻,以及分配結果之公平,我國相關法律仍有修正之必要,實務見解於解釋法律時亦可接納新興的看法,例如婚前債務於婚姻中所生利息,應視為婚後債務;婚前財產之增值,亦可能來自於配偶之勞力、技術;退休金等需長期累積的資產,雖然於離婚時尚未領取,亦有列為婚後財產的可能。而關於程序法,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則等同一般民事事件,由當事人主導事證調查,僅有在為了特定公益目的時,應改由法院職權探知。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中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認定之研究---以美國共同財產制為借鏡

為了解決勞退提撥追溯期的問題,作者柯政延 這樣論述:

我國91年修正之法定財產制雖依瑞士所得分配制為藍本,但究與分別財產制不同,夫妻間財產關係並非涇渭分明毫不相涉,例如第1018條之1自由處分金之協議、第1022條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以及第1030條之1、第102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保全措施等,甚至自由處分金即揭明「各國立法例已朝向視夫妻為合夥關係」作為增設理由。故此,本論文主要即以同樣採取夫妻合夥理論的美國共同財產制各州之見解,就有關離婚時夫妻財產之劃分議題,即分別財產與共同財產間如何認定作為主要研究探討之對象,以期有助於我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間之認定。 就婚後財產部分,本論文主要以美國法上特殊財產應否納入共同財產分配

之議題為主軸,論述包括有長期取得性質之資產(如退休金、保險金),無形之人力資產(專業學位證照與信譽),性質不明之賠償金(人身損害賠償金)等,為我國離婚時之夫妻財產分配提供一項新指引,竭力開創尋找夫妻共同協力貢獻之所得並將之納入婚後財產,使婚後財產之範圍擴大,保障離婚後經濟較弱勢之一方。 就婚前財產部分,因夫妻經歷長久婚姻而離婚時,婚前財產往往無法證明而產生依第1017條第1項規定皆推定為婚後財產之弊病。本文欲圖減緩此不當影響,介紹美國法上源出於來源理論的追溯原則,並其中衍生之家庭花費理論、共同財產優先支出、及概括追溯法等理論,企盼藉由間接追溯的運用而有助於婚前財產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