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文化局藝文補助名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計畫及公告 - 新北市文化局也說明:8, 2021-05-20, 110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社區營造一般性補助計畫獲補助名單 ; 9, 2021-05-18,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110年新北市社造獎、補助計畫修正注意事項 ; 10, 2021-04-01 ...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觀光休閒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明儒所指導 李月華的 以觀光供給系統探討戰後澎湖觀光發展變遷之研究 (2020),提出台北市文化局藝文補助名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觀光發展、觀光產業、觀光供給、內容分析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許登科所指導 黃彥華的 國家對藝文補助之法制建構與法律關係形塑 —以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執行主體之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藝文補助、多元文化、文化經濟學、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擔保國家、法律關係、權利救濟、藝術自由、補充性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市文化局藝文補助名單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北市文化局logo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小文青生活則補充:17, 藝文補助成果報告書格式及相關規定事項(108年), 109-12-10. 18,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傳統藝術、 ... | 新北市文化局: 首頁電話:(02)29603456分機4554、4553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市文化局藝文補助名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以觀光供給系統探討戰後澎湖觀光發展變遷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市文化局藝文補助名單的問題,作者李月華 這樣論述:

澎湖位處於大陸福建與台灣之間的海洋群島,據史料記載,澎湖開發早於台灣,在地理位置上佔有重要性地位,從戰後至今,不同時期的澎湖觀光發展,觀光資源開發建設,影響及演變因素眾多,本研究以觀光供給系統深入探究,透過歷史文獻、期刊回顧,以時間軸序分別論述觀光事業發展變遷的歷史過程。質性研究方式採用訪談法,邀集具有澎湖觀光背景之產官學界專家名單共14位,以半結構式進行訪談,並獲得受訪者的經驗與看法。再以內容分析法將訪談資料進入分析,得到澎湖觀光發展變遷概念植基模型及16個類目向度。本研究之研究結果,依文獻資料及訪談內容分析對比過後,將產業發展情形分為萌芽、開創、成長、擴張及競爭調整五個階段彙整,並提出本

研究之觀點及建議。觀光產業己成為澎湖最主要經濟來源,鑑古知今更能瞭解產業發展的變化,希望藉由本研究結果,提供給公私部門,在推動澎湖觀光的思考方向,以供後續研究之參考。

國家對藝文補助之法制建構與法律關係形塑 —以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執行主體之探討

為了解決台北市文化局藝文補助名單的問題,作者黃彥華 這樣論述:

本研究聚焦於藝文補助此廣闊之議題下,因藝術之本 質具有其原創性、實驗性乃至於反動之性質,在臺灣絕多 數群眾仍非普遍接受之情況下,常為國家政治權力、意識 形態所左右甚至掌舵,易使帶有與國家政權相左之藝術內 涵受到打壓,故此現象下,藝術之發展亟需特別賦予其獨 立性,而為確保藝文補助與國家得以保持適當之距離,落 實臂距原則,本文分別聚焦於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 會之組織性質、設置目的、國家退居藝文補助之擔保者角 色任務、並透過兩起實務案例來釐清各主體間基於法規範 所產生之法律關係,接以考察國藝會相對於整體藝文補助 制度之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最後則就實際數據分析統計 之方式,證成國藝會執行藝文補助

之資源現況進而探究文 化部與國藝會並列提供藝文補助之補助內容重疊而造成資 源配置不均之問題,提出相對應之法制重塑與建議為解決 之方,以憲法之保障為本,作為國家權力遂行之依據。 第二章首先說明就保護藝術獨立發展之內涵下,本文 以法哲學家Ronald Dworkin之研究考察路徑為國家補助文 化藝術為骨幹,再分別以哲學、美學、文化人類學、文化 經濟學等跨領域觀點,考察文化與藝術連結與肌里,由內 而外思索國家對於藝文補助之正當性,並以國家憲法應負 有保障多元文化結構之憲法正當性意涵、以促進文化與人 之主體間,平等共享藝術自由之權利,作為銜接法律領域 之橋樑,其次再以基本國策諭示言論自由所衍生之藝術自

由保障功能內涵,發掘釋憲者已然指引出藝術自由之輪廓,且核有與前述其他學科領域之探討互為呼應,國家之 藝文補助義務,因此應運而生。 第三章銜接第二章之基本國策指引與藝術自由中客觀 法功能內涵中之保障完善適切之組織,來帶出本文所欲探 討之於藝文補助整體生態中,最具指標性之政府捐助「財 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分析主體,就此藝文補助 中介組織之組織定位、國家此時雖居於藝文補助之補充性 地位,其仍負有擔保國家任務遂行之法規範指引。第四章部分,則透過釐清國家與國藝會之間、國藝會 與人民間基於法規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後,進一步釐清各 主體法律關係與行為屬性,同時探究申請補助者之權利救

濟途徑依循及爭議解決方式,希冀透過相關救濟途徑之建 構與釐清,能及時有效地確保各主體之權利救濟實益;最 後再回頭檢視就法規範下,此組織設立之本質目的,充實 藝術本質之實驗性、原創性、前瞻性之補助目的,依此目 的內涵下,以實務數據之考證研究其於實際執行藝文補助 任務時所存有之困境,並就此些困境重塑相關法制之配置 及建議,將理論知識、文獻分析與國藝會組織之實務做整 合,期待得以法學之研究為基底與其他領域知識進行對 話,為臺灣藝文補助制度乃至於藝文補助制度之法律配置上,匯集至更多可相互考究參酌、集思廣益之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