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消保官申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也說明:1.您可以使用「線上申請」功能直接在網路上提出申請。 · 2.若案件已經地方政府第一次申訴爭議處理,欲將原案再提申訴,請點選「線上申請」。 · 3.使用「申請書下載」功能下載 ...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林水波所指導 劉彥妤的 臺灣旅行業推動自律管制政策分析 (2016),提出台北市消保官申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自律管制政策、自律公約、旅行產業、大陸旅客來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蕭文生所指導 嚴浩芬的 消費者保護事件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行政程序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市消保官申訴的解答。

最後網站桃市要求好市多回收冷凍綜合莓從寬認定損害賠償範圍 - 蕃新聞則補充:記者葉志成/桃園報導桃市消保官要求好市多主動回收冷凍綜合莓,從寬認定損害賠償 ... 共同與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協同諮詢相關申訴救濟。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市消保官申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北市消保官申訴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外送平台近年蓬勃發展。單一平台每日成交單量甚至可超過10萬筆。根據台北市消保官室提供的資料,有幾種消費爭議是反覆出現的:APP或訂單問題、信用卡扣款問題、及退款問題。

例如,地址輸入正確,但外送員收到的地圖定位有誤,導致訂單無法順利送達;或是信用卡重複扣款,卻不能退費;或取消訂單,餐點也未送達,但仍然被扣款了。

有些民眾沒有接到購買的商品,也沒有接到外送員通知,看了APP發現已經被取消訂單,或是顯示已經送達,外送平台因此拒絕退款。有些民眾沒有收到商品,要求補送或是退款,但外送平台只願意補送折價券。

這些林林總總的小額退款爭議,佔所有外送平台消費爭議超過1/3的比例。

而消費者在處理退款問題的過程,多半都有個共通點:就是外送平台的客服聯繫不易,找不到人,即便聯繫上了,也要層層轉接,難以即時提供解決方案。

由於「金額小、花費時間長」的特性,消保官接到的申訴,只是冰山一角。多數的外送平台消費者都是自認倒霉、自行吸收。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要求台北市政府法務局和消保官,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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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旅行業推動自律管制政策分析

為了解決台北市消保官申訴的問題,作者劉彥妤 這樣論述:

自2008年起臺灣政府開放大陸地區居民赴臺旅遊後,來自中國大陸的旅客人數即逐年節節攀升,而中國大陸亦成為我國主要來臺客源國。然而因為臺灣與大陸旅遊市場運作機制不同,在大陸組團社與臺灣地接社供需不平的背景下,臺灣旅行業者為了爭取接待陸客團體,不惜以零團費、負團費的方式削價競爭,嚴重影響旅遊市場秩序及旅客消費權益。 為了導正旅遊市場秩序、規範業者行為,部分旅行業者於2011年開始推動新一波的自律公約,並透過成立地接社自律委員會及公評小組的方式,號召具陸客接待資格的旅行社簽署自律公約,避免業者透過惡性削價的方式低價攬客,並期許能藉著推動自律公約,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並確保旅遊服務品質。 本

研究檢閱自律管制政策相關研究文獻及書籍後,從中歸納出自律管制政策之重要特質、效應發酵及潛在風險等相關理論。復以本研究透過立意抽樣挑選出學界、旅行業界及政府部門代表,針對旅行業者推動自律公約的實務狀況進行深度訪談。透過歸納、分析訪談內容,驗證旅行業者推動自律管制的情形是否與自律管制政策理論相符。 最後,本研究綜整本次旅行業者推動自律管制政策的重要特質、效應及潛在風險後,亦針對政府部門及旅行業界提出相關實務建議。在旅行業者方面,鑒於本次旅行業者推動自律公約並無獲得所有業者認同,故旅行業者未來必須強化彼此間的聯繫與對自律公約規範的認同,並致力於將委員會及公評小組制度化。另外,旅行業者也必須加強

與潛在利害關係人的溝通,才能降低推動自律公約的阻力。在政府部門方面,政府除須確認其角色定位,亦須協助業者明訂自律公約效力、強化政策執行力並建立與業者間的夥伴關係,始能加強雙方互信並順利推動自律管制政策。

消費者保護事件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市消保官申訴的問題,作者嚴浩芬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經濟快速成長,導致商品及服務不論在種類與數量上均大量增加,帶動了消費水準的提昇,且消費者在所得水準提高之下,都有能力從事各種消費,惟因瑕疵商品或服務充斥市面、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濫用、各種不正當行銷手法之盛行以及種種虛偽誇張之不實廣告泛濫等,對於缺乏消費資訊與知識,且在經濟力處於劣勢地位之消費者,其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安全常因而受到侵害,所從事之交易亦不能獲得公平合理的待遇。消費者之地位,不僅未因經濟發展而獲得改善,反而有日趨低落的現象,在大量銷售及大量消費之情形下,消費者被害之範圍既廣且深,因而衍生消費爭議問題,消費者保護事件乃成為世界各國所高度關切之課題。

因此各先進國家皆以立法、司法及行政等管道,透過政府公權力,來保護消費者應有的權利,讓消費者得加以諮詢或救濟所遭遇到的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公布實施後,在立法上已經形成一個制度化的消費者保護體系。惟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是否已臻完備?其與行政程序法間彼此適用的關係究竟為何?實已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 我國行政程序之立法,深受德國現行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影響;而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本身,則以兼具行政「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為特色。這種立法例同樣也表現在我國行政程序法中,並且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我國行政程序法,非但兼有行政「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並且尚有德國法上所無,同時支配行政實體法與程序法

的「行政法之一般原則」的成文法化規定之第4條至第10條。所以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嚴格來說已非單純的行政程序法,而是一部成文法化的行政法總則之法典。 另是否有一套得以依循之標準,來判斷某系爭法律是否為行政程序之特別法,優先於行政程序法本身而適用?依據學者普遍的看法,並非所有的法律,只要它的規定與行政程序法上之相關規定矛盾或不一致者,即為所謂行政程序法之特別法。綜上,消費者保護事件所適用之消費者保護法規,與行政程序法兩者間存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惟兩者間的關係如何?希藉由本論文之研究,期能對相關問題得到較完整之論述說明,使消費者保護事件於適用行政程序法時,更能明確其範圍,亦可提供司法機關解釋相關問

題之參考。 本論文所謂之消費者保護事件,係以「定型化契約之行政規制」、「消保事件調查之性質」及「行政機關公告消費資訊之性質」為範圍,即主要係以消費者保護法之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二節定型化契約、第四章行政監督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有關公告業者之相關條文為主,本論文之研究範圍限定在上開消費者保護事件所適用之消費者保護法規應如何適用行政程序法作討論,故僅以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中之「作成行政處分」、「訂定法規命令」及「實施行政指導」為討論焦點,對於行政程序

法其他規定僅在討論相關問題必要時附帶提及之。而在本論文討論的內容方面,擬以問題取向性方式作討論,僅對有爭議性之條文作討論,而非以逐條討論之方式進行。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為文獻歸納分析法,擬以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檢視其適用消費者保護事件之可能性。在研究步驟上,因本論文研究重心為消費者保護事件與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宜先瞭解各該制度之形成即定性,接著討論其制度存在之功能,最後判斷行政程序法中相關條文有無可能在消費者保護事件中適用,以及適用後所可能產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