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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高市地籍圖重測結果即起公告民眾有異議可申請複丈 - 聯合報也說明:高雄市地政局近年辦理地籍圖重測,110年度地籍圖重測筆數達1萬1150筆, ... 地籍圖重測是依據「土地法」第46條相關法令辦理,重測時重新編定段界、地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張盟周的 鄉鎮市調解條例運用於不動產爭議之研究 (2018),提出地籍圖重測是什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事訴訟、和解、調解、仲裁、調處、不動產界址、拆屋還地、越界建築、共有土地分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謝憲德的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與國家賠償之交錯適用 (2017),提出因為有 土地法、國家賠償法、土地登記損害賠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地籍圖重測是什麼的解答。

最後網站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 宜蘭地政事務所則補充:目前各縣市地政事務所之地籍圖,因使用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因經濟快速發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坵塊日益細分,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地籍圖重測是什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 2

為了解決地籍圖重測是什麼的問題,作者劉孟錦、楊春吉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除一般常發生之公寓大廈大小事外,有別於他書,特別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看似無關,但實與管理委員會、社區息息相關的問題納入,並增列裁判簡評、裁判選輯(裁判要旨),以符實際所需,住戶與管理委員會將可藉由本書,解決自身及社區的大小事。 作者簡介 劉孟錦律師   法學碩士、律師高考及格、地政士特考及格、專利代理人、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台灣法律網主持人 著作  《討債進行式》、《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勞工權益案例實務》、《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房地產案例實務》、《輕鬆搞定公寓大廈》、《公寓大廈法律教戰手冊》、《債款催收(討債行動)法律實務手冊》、《婚姻變奏曲(一):外遇》、《離婚智

囊團》、《如何離一個乾淨的婚》、《婚外情(婚外生子)法律教戰手冊》、《兩岸保險契約法》、《台灣人的憲法與政府》、《台灣人的法學緒論》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著作   自著: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新聞疑義】等。   與劉孟錦律師合著:勞工權益案例

實務(一)(二);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至(十四);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至(九);輕鬆搞定公寓大廈;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寵物法律案例實務;刑事法案例實務(一)等。   與胡綺萱合著:老公的情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政府採購裁判點評】等。

鄉鎮市調解條例運用於不動產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地籍圖重測是什麼的問題,作者張盟周 這樣論述:

民法第三編物權編,自第757條至第966條,及物權編施行法自第1條至第24條,乃規範不動產權義之基本法,不動產如遇有糾紛,其解決之機制具有多元方式。鑒於不動產價值所占當事人間之財產至鉅,常以花費畢生積蓄而持有,而不動產糾紛頻傳且態樣繁多,當爭議發生時,常令當事人窮於應付卻始終不能找到最適宜之機制。本文主要以鄉、鎮、市調解委員之角度,就我國現行多元解決不動產糾紛機制,民事訴訟、法院調解、和解、仲裁、調處、鄉鎮市調解,逐一比較,探討民眾就不動產爭議,當以鄉、鎮、市調解條例來解決不動產爭議為首選,其有別於其他五項之優異特性;並針對毗鄰不動產界址之確定方法加以探討。徒法不足以自行,且法律本需法院及相

關糾爭解決機制對糾爭之證據採擷,事實認定,法律闡釋與運用具體化,故本文以拆屋還地、越界建築、共有土地分割等爭議,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於處理不動產糾紛時,有別於其他各項機制所不及之優點加以敘述。而有心人士常藉鄉、鎮、市調解條例優點,以規避法律、聲請調解,而行脫法之實,因此不得不慎,鄉、鎮、市調解條例對不動產爭議運用之好處雖多,卻因此政策疏於宣導,以致民眾未能善加運用,因此本文建議並提出解決方法:從政策面著手,以期能收立竿見影之效,請大家多予推廣,祈令兩造糾紛當事人間於勝、敗之外獲得另一結果(圓滿),確實發揮鄉、鎮、市調解機制之實質功能,落實保障人民權利與止爭息紛之目的。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與國家賠償之交錯適用

為了解決地籍圖重測是什麼的問題,作者謝憲德 這樣論述:

我國土地法第68條第1項之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此為我國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依據。然其性質上亦屬國家賠償制度之一環,而依國家賠償法第6條所定之法律適用順序,土地法第68條即屬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據此,凡因有關土地登記有關事項,而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均應依循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相關規範,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而在這樣的制度現況下,於具體個案之適用,原則上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即土地法,而土地法未規定之部分,則回歸適用國家賠償法。惟此種交錯適用之結果,實務上產生了諸多爭議,例如在實務判決上,曾產生

人民不知究竟要以國家賠償法或是土地法為請求權基礎之問題,實務判決亦有見解不一之情形。而檢視過去曾探討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文獻,多將重點放在土地法關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乃解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而似無進一步地討論這樣的特別法適用關係是否合宜。相反地,其多在比較兩者之間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有何異同,或處理兩者之競合問題。相反地,在實務上法院對於原告以不同請求權基礎請求損害賠償,或是同時主張土地法與國家賠償法時將如何處理等問題似沒有較深入的探討。本文將先論述我國土地登記制度及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由來,及分析我國目前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在適用上產生何種爭議,以及其與國家賠償法間之交錯

適用,特別是在司法實務上呈現什麼樣的交錯適用,發現法院在兩者之適用上常出現見解不一致之情形。本文認為,不應讓人民因法律規範缺漏而產生訴訟上之不利益,而這樣的情形追根究柢,是與我國土地登記審查制度之定位不明確,以及土地法對損害賠償之規範相當不足有關。因此本文認為,基於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涉及金額相當龐大,涉及人民財產權益重大,故仍應有一套特別規範來處理,但前提是先需確立我國土地登記審查制度,並建立完整的損害賠償規範,並且均須以法律明定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以保障人民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