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懷孕雇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外勞懷孕雇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馬翠華的 法律與生活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移工黑戶寶寶監委建議跨部會檢討解決也說明:經清查96年至109年6月30日非本國籍曾經失聯移工之兒少(黑戶寶寶)總數計933名,仍有240名仍在協尋中。 依監察院之調查發現,實務上即發生多起女性外籍移工一旦懷孕,遭雇主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新文京所出版 。

淡江大學 日本政經研究所碩士班 胡慶山所指導 王榮福的 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工作權保障研究─兼論日台外籍勞工工作條件保障─ (2021),提出外勞懷孕雇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經社文公約、最低工資法、勞動事件法、工作權、人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潘淑滿所指導 陳美琪的 全球照顧鏈的悲歌:失聯社福女性移工生育安置歷程之初探 (2020),提出因為有 全球照顧鏈、社福女性移工、失聯移工、生育安置、多元文化和社會工作的重點而找出了 外勞懷孕雇主的解答。

最後網站外勞懷孕如何處理 - Zanwaz則補充:五、懷孕處理: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作為遣返女性外勞之原因,並且將給於適當之妊娠假期。但為避免女性外勞因懷孕問題而造成雇主之困擾,雇主針對女性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外勞懷孕雇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外勞懷孕雇主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外勞懷孕雇主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移工 #外勞 #黑戶寶寶 #關愛之家 #仲介 #懷孕 #兒少 #雇主

👤來賓:
楊婕妤(關愛之家創辦人)
王幼玲(監察委員)
陳秀蓮(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

💬 歡迎網友、鄉民們,週一到週四到臉書收看直播,參與線上討論,有閒來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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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工作權保障研究─兼論日台外籍勞工工作條件保障─

為了解決外勞懷孕雇主的問題,作者王榮福 這樣論述:

工作權的保障並非三言兩語即可概括之,從19世紀社會主義興盛後,逐漸受到重視,亦由自由權逐漸發展出社會權的概念,逐步使人權保障更加完善,使勞工獲得除自由權之外的保障。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此一公約於1976年1月3日起生效,全世界已有171個國家簽屬加入,乃社會權保障上極為重要之公約。本論文係以《經社文公約》第6條、第7條為主軸,透過研究條文與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了解工作

權與工作條件之保障,並以此標準檢視日本與台灣在工作權與工作條件方面是否有遵照《經社文公約》之規範,並遵守「不歧視原則」使外籍勞工亦享有相同之權利。再者,日本與台灣是否依《經社文公約》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遞交政府報告書。結論發現,日本與台灣皆未重視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造成相同問題不斷重複發生;日本與台灣應更加重視民眾與非政府組織所提交之反論報告書(NGO counterargument report),增加民眾與政府對話之手段、增加民眾對於「人權」的關心等;對於「技能

實習生、外籍勞工」之工作權與工作條件方面應給予基本人權保障,並有效落實稽查體制;《勞動事件法》應增加適用範圍,包含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平等升遷、外籍勞工轉換雇主、休假取得困難等可能違反《經社文公約》第6條與第7條之相關保障,保障快速、省時、省力、全面之權利救濟。

法律與生活

為了解決外勞懷孕雇主的問題,作者馬翠華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淺顯易懂,各章均有豐富且生活化的案例,引導讀者以最簡單、最容易理解的方式,了解法律對生活各種層面的影響,適合做為大專院校法律通識課程教材。   全書共有11章,第1章介紹憲法,第2到4章闡述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第5到7章探討性別平等與性騷擾、海洋法、勞動基準法與勞動事件法等,第8章介紹與台灣較為相關的東協國家法規,第9到10章討論消費者保護及職業災害相關法律,第11章是綜合的案例探討。   各章先整理法律重點,建立概念,接著進入案例探討,每個案例先帶領讀者釐清案件問題所在,再進一步從法律層面分析此案例是否觸法?以及為何觸法?   章末均有習題,並於書末

提供各章習題解答及部分習題解析,不僅適合做為大專院校課程教材,也方便自學讀者。有志參加國考的考生,可藉由本書完全實務面之案例作為引導,結合理論與實務,達到考用合一之成效。  

全球照顧鏈的悲歌:失聯社福女性移工生育安置歷程之初探

為了解決外勞懷孕雇主的問題,作者陳美琪 這樣論述:

在全球化的脈絡下,女性移工為了經濟因素,成為全球照顧鏈的一環,看似增加了女性就業機會,其實是加劇了性別差異及照顧工作女性化的刻板印象。當全球照顧鏈在探討照顧的剩餘價值或情感轉移時,鮮少有人注意到女性移工在他國的生育困境及被剝奪懷孕權利。 台灣社福移工主要來自印尼,現約20萬名印尼籍育齡婦女在台擔任照顧工作。每年查獲在臺懷孕或生產,並接受機構安置的失聯移工婦幼約為200人,尚不包括女性移工自行在家生產未通報的數字,隨著逐年攀升的移工產子人數,失聯移工在臺生育一事已成為需要關注的社福事件。雖然台灣已不再要求女性移工驗孕,並給予她們生育的權利,但大部份女性移工仍面臨生育與工作的困難抉

擇。因此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失聯社福女性移工在面臨生育及工作的決策歷程,及瞭解工作者對於多元文化案主的服務經驗及反思。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法訪問8位受安置之失聯社福女性移工及6位官方及民間機構的工作者。研究結果發現:一、社會結構對女性移工的限制:女性移工因社會結構的限制及支持系統的薄弱,使得她們在懷孕後就面臨進退兩難的困境。二、回歸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主體:從兒童最佳利益的角度思考,母嬰共同安置於成人收容場所,是否能讓移工後代享有安全穩定的生存環境。三、跨文化工作者的文化勝任能力:社會工作者在面對多元文化案主時,需要增加自身的多元文化能力,避免因為對跨文化案主的偏見及刻板印象,而產生認知上的偏誤。綜

上所述研究結果,本研究建議:一、應建立雇主、仲介及女性移工,三方權力對等的協議機制。二、女性移工返國生產後優先進用及免再付仲介費用。三、保障雇主應享的權益,不會因為移工懷孕而產生損失。四、協助成立社福女性移工互助團體。五、移工的求職自由市場,讓移工聘用的機制回歸自由市場。六、成立針對女性移工的跨部會專責部門。七、透過實務訓練及多元文化教育來提升工作者的多元文化內涵。 本次研究的8位女性失聯移工,因機構結束安置服務而再度失聯,她們不信任官方的安置機構,寧願再度違法失聯也不願意進入政府的安置場所。失聯女性移工對民間機構的信任感,才是促使她們願意出面自首的關鍵因素,當政府要結束民間非法

安置服務時,應考量如何將信任感延續下去,創造一個更友善的安置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