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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民事賠償金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雷皓明寫的 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和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的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くら寿司迷惑行為の親の職業は?顔画像や家族構成・住所は ...也說明:とまで思ってしまう。 ☆民事で一生かけても償えられ無い様な金額請求されるべき ❗ ... など、何かしら家庭内での問題があったのかもしれません。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寶瓶文化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昀嫺所指導 孫致宇的 我國因婚外親密行為侵害配偶權之實證研究 (2019),提出妨害家庭民事賠償金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身分法益、配偶權、人格權、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侵權行為、釋字第791號、同性婚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江嘉瑜的 間接強制金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間接強制金、間接強制補充性理論、權利判斷機關與執行機關二分論、苛酷執行之防止、實效性之確保、執行方法之併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妨害家庭民事賠償金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通姦除罪化: 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 - 第 14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0 地方法院審結上網有關妨害婚姻之部分民事判決作統計比較分析,發現就通姦或因通姦而造成離婚之損害賠償額而言,法院判決賠償金額雖有逐年提高之趨勢,但判賠金額仍屬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妨害家庭民事賠償金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為了解決妨害家庭民事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雷皓明 這樣論述:

  ●說人話●   【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   令你憂心的生活法律大小事,   資深律師白話說給你聽。     怎樣會觸法?怎樣好脫身?怎樣能還擊?   生活法律對策,律師親切解釋,讓你秒懂。   滑手機傳張圖也會挨告!簽好的租屋契約竟無效!   法律條文好難懂,因為沒人簡單說給你懂。   抱緊你的權益,遠離飛來橫禍,   就從這本書開始!   ‧在網路上,對著別人的虛擬角色謾罵,也算妨害名譽?   ‧只是轉貼個長輩圖,竟然侵犯著作權?   ‧他罵我「馬英九」、「陳水扁」,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   ‧知名品牌賣我淘寶貨,算不算詐欺?   ‧被車子撞了,可以要到

多少賠償金?   ‧明明是路上交通標示不清,警察卻開我單,合法嗎?   ‧房東可以隨便闖入我跟他租的房子嗎?   ‧訂婚的聘金,一定要一次給一大筆錢嗎?   ‧爸爸從沒養過我,如今我卻得扶養他?       ‧不知從哪兒冒出來的私生子,有權分遺產嗎?       明明活在法律的世界,我們卻誤以為法律和自己不相干,愈是不了解,愈是一不小心就被告,甚至被人吃乾抹淨還外帶!   因此,資深律師精挑六大生活面向: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和性,舉生活常見事為例,親切、精準,解析你我最關心的日常觸法擔憂和法律糾紛,並說明事件發生時,我們自己就可以做到的,最基本的簡單處理原則。   學會做好「事前

預防」,就能免除事後處理的歹戲拖棚,不再勞心、費時又傷財。 本書特色   ◎專業律師、人氣法律知識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作者,集結最容易令你被告的六大生活法律主題: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超白話、超親切。   ◎台灣的法律案件,據聞多數都是本書提到的「普通案例」。這些「低金額、小爭議」的法律事件,若真要告上法庭,往往很難找到合適的協助資源。因此,雷律師精挑經典案例寫入本書中,教你具備基本知識,了解處理方向,幫助你遠離告人的麻煩,以及被告的操煩。 名人推薦   ◎專文推薦: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人氣粉專聯合推薦:「法律白話

文運動」、「MedPartner美的好朋友」、「恐龍推事」、「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依名稱筆劃順序排列)。  

我國因婚外親密行為侵害配偶權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妨害家庭民事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孫致宇 這樣論述: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後,通姦之民事法律效果便更值得關注。按我國現行民事判決實務,配偶之一方得因配偶他方與婚外第三人通姦或為其他婚外親密行為,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及第184條後段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然而,因配偶之婚外親密行為請求慰撫金之正當性為何?本研究採法釋義學方法,透過法律條文與學說研析,嘗試釐清民法中配偶權概念之建構及爭議,並分析20多年間共855件地方法院判決,透過量化方法瞭解法院如何認定配偶權案件,及分析影響法院判斷之可能因素;更鑒於侵害配偶權案件之法制脈絡,特別留意性別因素與權力關係之影響,故針對相關重要議題進行深度研討。本研究發現,侵害配偶權案件之

法院裁判仍帶有異性戀常規性及異性戀父權之立場,忽視非異性戀性傾向之存在,且具有懲罰女性婚外第三人之傾向,亦對個人隱私造成侵害;而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之金錢賠償議題上,則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因此,本研究主張不應以侵權行為之法理處理通姦或婚外親密行為,未有賦予其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正當性,應回歸親屬法處理為宜。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

為了解決妨害家庭民事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 這樣論述:

  欠卡債可以聲請宣告破產嗎?   離婚後,孩子到底歸誰?贍養費誰要付?   陳前總統的海角七億到底犯了什麼罪?   本書透過84個真實的新聞案件,帶您一窺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識!      本書內容乃針對新聞內容報導之事件,涉及法律層面者加以分析。鑑於一般新聞報導針對相關新聞事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或法律實務方面的處理,大多沒有深入探討,甚至有錯誤,使得多數民眾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書藉由84個真實的新聞事件,討論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間接強制金之研究

為了解決妨害家庭民事賠償金額的問題,作者江嘉瑜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12年所制定之家事事件法創設間接強制金制度,使裁判法院或執行法院在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裁判或執行事件中,得依職權或債權人聲請,裁定命債務人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間接強制金係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與怠金類同,藉由預告債務人財產上不利益,促使其自行履行債務。此制度之設立更表明傳統之間接強制補充性理論已不適合用以解釋我國之強制執行制度,明確肯認間接強制方法有擴張適用於金錢債務執行之可能。有鑒於此制度於實務上運作尚未普遍落實,本文擬透過比較法之研究,嘗試對此制度提出妥適之解釋論與建構必要之立法論。關於強制金之定性,我國與日本法制度相同,均認間接強制金屬於執行方法,而

非法國法上所謂之強制方法。與法國法及日本法有力學說相同,立法理由中明確表示強制金係違反執行名義或履行命令之制裁金,與損害賠償並不相同。關於強制金之歸屬,不同於法國與日本制度,在我國已存在歸屬於國家之怠金制度之現行法下,應基於實體法非訟化與債權人協力國家履行任務之觀點,肯認強制金應歸屬於債權人。再者,關於強制金制度之必要性與正當性,於此制度上已全面打破權利判斷機關與執行機關之二分論,肯認由執行機關作成執行名義,以及由權利判斷機關施加執行方法。參考法國及日本法之解釋論,強制金制度形成中,最主要之要求在於避免苛酷執行與確保實效性二者,我國規定有決定強制金額度之基準、強制金額度上限、事後職權撤銷裁定與

情事變更等立法措施,以避免苛酷執行。另一方面,如同法國法上肯認由裁判法院於作成本案裁判之同時發令強制金,並且不採取日本法上強制金充當於損害賠償之規定,以確保其實效性。就強制金之適用債務範圍而言,我國目前法律明文限定於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事件,惟透過適當之解釋論,不論係命以何種方法給付之法院酌定事件或依協議請求事件,皆應肯認有強制金之適用。而未來之修法方向,得參考法國法與日本法規定,全面擴張強制金之適用債務範圍,賦予法官廣泛裁量權於個案中選擇適當之執行方法。於我國之強制金制度上,存有裁判上酌定加給強制金與執行上命令給付強制金二種,前者乃係參考民事訴訟法小額程序之加給金額規定而來,後者則係

參考日本法而具有較完備之規定。不論係裁判上強制金或執行上強制金,其作成皆須符合強制金作成之要件,須考量決定強制金額度之因素,尤其係債務人之資力。於強制金裁定作成後,有情事變更時,法院亦得變更或撤銷強制金裁定,以確保債務人支付能力之要件存續。而間接強制金裁定本身即為執行名義,於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將此強制金裁定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最後,關於我國現在及往後若擴大間接強制金適用範圍之運作,參考日本法制度之實踐,解釋如下:首先,應肯定間接強制金與其他執行方法之併用,提供債權人多元之執行方法選擇,更能確保強制執行之實效性。再者,關於間接強制金之限制,在無法僅依債務人意思實行,需要第三人

同意或協力之債務,若債務人並未盡力得到第三人協力,則肯認間接強制金之適用,以促使債務人對取得第三人協力採取一切期待可能之行為。另外,強制金得適用於保全程序,依據假處分或暫時處分裁定作成間接強制金裁定後,執行名義失效或強制金裁定被撤銷之情形,就債權人因強制金履行所得利益,肯認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此外,於不行為債務之執行中,債務人有違反行為之可能性即可命間接強制金裁定,不待現實上有違反行為發生即得作成強制金,以確保債權得以確實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