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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 園藝學系研究所 蔡榮哲、劉耀中所指導 劉志偉的 都市公園使用者其環境態度與生活型態之關係研究---以宜蘭縣羅東運動公園為例 (2006),提出宜蘭縣各都市計畫建蔽容積一覽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都市公園、環境態度、生活型態。

而第二篇論文佛光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 劉義鈞所指導 江聰淵的 地方立法權之研究:以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為例 (2006),提出因為有 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權、立法權、建蔽率、制度法、覆議案、容積率、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公民投票的重點而找出了 宜蘭縣各都市計畫建蔽容積一覽表的解答。

最後網站變更五股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配合主細拆離)書則補充:五)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 規定:. 公共設施種類 ... 化縣員林鎮、桃園縣龍潭鄉、宜蘭縣五結鄉及澎湖縣望安鄉等行政單位.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宜蘭縣各都市計畫建蔽容積一覽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公園使用者其環境態度與生活型態之關係研究---以宜蘭縣羅東運動公園為例

為了解決宜蘭縣各都市計畫建蔽容積一覽表的問題,作者劉志偉 這樣論述:

隨著全球人口持續的成長及都市化程度的加速,使得都市內的居民人口數、建築物的建蔽率和容積率等不斷向上攀升,繼而影響居民的生活環境與居住品質。都市中「公園綠地」的區域規劃,可說是在創造都市的「肺部」,用來過濾都市中的灰塵、混濁的空氣,提供居民擁有ㄧ個具有新鮮空氣和富有綠意的生活環境(林和陳,2004)。近幾年生態環境的惡劣程度遠超過所能預期的程度,因此引發各界學者提出許多相關理論研究,在城市規劃方面,首推如景觀生態學理論的研究,此理論在城市中應用層面很廣,大則整個都市規劃層面,小則到建築物、廣場、公園綠地及河川等等的規劃設計。然而,建設基地雖以景觀生態理念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完成後的使用者是否對於

環境的使用態度也有正向的傾向呢?成為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本研究方法分為研究基地田野觀察法與問卷調查法兩大部份;前者為利用主觀性的田野觀察方式,進行對研究地軟硬體設施進行調查;後者則利用自編式問卷與前來使用者進行訪談。問卷回收後利用電腦統計套裝軟體SPSS for Windows 10.1版作為分析工具,統計分析首先進行問卷中各變項資料的敘述性統計,再依研究目的之需要進行各變項間的集群分析、卡方檢定分析、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Scheffe事後多重檢定分析等。研究結果分述如下:1.本公園為十年前委託由外商進行規劃設計所建造,而今其內部環境就景觀生態理念的審視下,發現除了提供使用者休閒遊憩使用目的之外,

園區內設計有多處如複層式植栽區、密林步道區及人工浮島等等,是皆能直接提供動、植物等生物的棲息與隱蔽空間,是具有其生態環境的價值性。2.將環境態度量表之評項經由集群分析,簡化成田園風格、都市生活和環境適應三個集群後,與使用者社經背景與公園使用背景等變相進行卡方檢定分析,得知在年齡、教育程度與執行垃圾分類工作的環保行為上,具有顯著差異。3.環境態度三群與生活型態量表之評項所簡化成八個取向,分別為流行、家庭、金錢、運動健康、知識藝文、自信領導、社交及保守等取向進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Scheffe事後多重檢定分析,得知除了金錢取向外,其他七個取向個別在三群間,均具有顯著差異。4.公園使用者滿意度方面,

在分區規劃滿意度中,為使用時段具有部分顯著差異;在栽植植栽種類滿意度中,為職業、前來時期、前來時段、前來動機和前來次數多寡上有部分顯著差異;在動線規劃滿意度中,為教育程度、交通工具與前來時段具有部分顯著差異;而對於該公園生態性環境同意度上,則在職業、停留時間長短與前來動機具有部分顯著差異。 不同年齡、教育程度等社經背景會影響環境態度的傾向,且不同生活型態取向的使用者對環境態度的傾向也有所不同。由於本公園建園已屆滿10年,因此建議縣府相關單位針對園區內相關設備,有必要作全盤性檢查園區內各軟硬體設施的使用狀況。未來都市公園欲新增設規劃設計時,應注意不同使用時段、使用動機、使用背景與社經背景之

使用者其使用需求,以滿足各使用者的需求條件。

地方立法權之研究:以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為例

為了解決宜蘭縣各都市計畫建蔽容積一覽表的問題,作者江聰淵 這樣論述:

 地方制度法自民國88年元月實施以來,或自更早的民國83年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地方立法權做為地方政府政策表現的方式之一。所謂地方立法,主要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但所謂的理論建議或分析也得擴大適用於重要的行政計畫與行政規則。地方制度法授與地方政府與議事機構得以行使地方立法相關權力,藉此希望能更貼切地制訂出符合地方特色之法律規定,以收因地制宜之效。而陳水扁總統更於民國89年大選時宣示,「凡地方能做的,中央不做」,都在在顯示出,地方立法權不僅能在法規的制訂上更符合地方特殊人文,對中央政府而言,更能在資源的分配與經費的支出做更有效的利用。 宜蘭縣乃全國第一個地方議會在行使地方立

法權後,旋即遭遇縣政府以覆議案方式將已經三讀通過之自治條例否決之案例。對於地方自治相關研究而言,不啻為一極佳研究對象,除了能從中瞭解,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地方立法權在行使上的精神以及必須要避免的人為阻礙,更能根據問題的反映進而將可能的解決方案立下可貴的經驗積累,以做為其他縣市之地方政府與議事機構在行使相關職權時,可供借鏡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