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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修正規定」重點也說明:「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修正規定」重點. 一、學位送審應交表件:. (一)學位論文及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績證明文件或資料(原:論文及資料擇一即可)。

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志光所指導 劉俊祥的 大專校院教師升等相關爭議問題之研究 (2008),提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升等、教師升等、資格審查、釋字第462號、正當法律程序。

最後網站10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升等作業說明及實務交流 - 元智大學則補充:... 資格審定辦法(99.11.24修正).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99.03.03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專校院教師升等相關爭議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的問題,作者劉俊祥 這樣論述:

我國大專校院教師資格之等級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其教師資格分級之設計,係為促使教師持續提升本身之專業學術能力,進而達到提升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水準之目的,且對於大專校院教師而言,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資格除可獲得專業學術能力、學術聲望之肯定外,亦影響其薪資核發、參與學校事務、主持學術研究計畫等,故對於大專校院教師而言,教師升等之資格審定厥為重要。87年7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除定性各大學校、院、系(所)教評會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審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均為行政處分外,並認為基於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評量結果之考量,各級教

評會應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評會評議。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並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此即為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所揭示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之正當程序。然而,自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作成以來,業經十餘年,但在行政救濟的案例中,大專校院辦理教師資格審查程序時,其評審過程仍常有違誤之處,本文即係以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之正當法律程序為出發點,探討相關行政救濟案例中所生之缺失,希冀有助於教師升等資格審查

正當法律程序之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