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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第482條僱傭之定義 - 線上法律諮詢也說明:請求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裁判日期:. 民國89 年10 月06 日. 裁判要旨:. 按債權人有受領給付之權利,除法律有如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五百十二條第二項等特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高階主管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阮金聲所指導 林峻慶的 由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兼論商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之互補及職災補償責任抵充 (2020),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通勤職災、雇主責任保險、團體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郭玲惠所指導 鄭智陽的 論勞動契約之協力義務 (2020),提出因為有 勞動契約、協力義務、附隨義務、不真正義務、勞務受領遲延、舉證責任、勞動事件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員工領了資遣費後,還可以提告要求公司復職嗎?(文則補充:領到資遣費還可以提告雇主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然後請求給付薪資嗎? ... 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紛爭解決、公私協力、保密與競業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例的問題,作者萬國法律事務所 這樣論述:

  本書由萬國法律事務所訴訟仲裁部之法律專業團隊,憑其豐富之辦案經驗及長期浸淫訴訟仲裁實務及法制研究結果,以「一問一答」的撰寫方式,針對企業與國內外公司、政府機關或員工發生紛爭時該如何解決,企業與政府機關合作推動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及辦理聯合開發,企業與(離職)員工之間有關競業禁止、侵害營業祕密以及背信的爭議等議題,結合法制及實務見解撰寫而成,實為企業經營者法律風險管理必讀的書籍。

由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兼論商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之互補及職災補償責任抵充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例的問題,作者林峻慶 這樣論述:

我國職災補償制度是採取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與勞保條例職災保險給付雙軌並行制,一般來說,雇主均以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差額再予以補足;若職災係因雇主故意、過失或未盡保護義務推定有過失之侵權行為所致,罹災勞工或其家屬得就職災補償未填補之損害,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向雇主求償。企業面臨職業災害所致之財物損失風險,除了自留承受外,唯一途徑只有轉嫁商業保險承擔。 商業保險給付得否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雖勞政主管機關多次函釋肯認,「團體保險」給付抵充之爭議仍時有所聞;究其因,行政機關函釋位階不夠,爭議事項進入司法訴訟後法院不受其拘束;再者,企業未適當規劃團體保險險種組合,或因保險金指定受益

人非職業災害補償受領權人等因素,致團體保險可能無給付或給付可能無法抵充職災補償,以致對團體保險產生誤解及訛傳。 藉以多重實務個案解析,企業以商業保險轉嫁不可預期之經營風險,運用商業保險組合與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互補,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歸納「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適法性與具體實務操作,提供雇主風險規劃,以有效地降低財務損失,確保罹災勞工或其家屬獲得最大補償,以維繫勞、雇間和諧關係及雙方最大權益,是本研究最終之目的。

中華民國法院判決要旨類編:民國97年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例的問題,作者林清源 這樣論述:

  本書為國內第一本將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之各審級判決書進行摘要、分類的法律工具書,作者林清源律師有鑑於法院訴訟實務上經常援用其他判決作為主張依據,長時間有計畫地針對該類判決書整理出易於查閱、便於援用的檢索系統。自1880 年起,West Publishing Company 出版美國法院判決書之摘要,本書參考其整理判決書方法,並配合我國實際使用需求進行改良精化,期望能長期持續匯整相關法規,並擴大收編之法律種類,使國內工程相關領域法制理述系統更臻完善成熟。 作者簡介 林清源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USA), Graduate Law School, LL.M.  教育部民國68 年公費留考法律科  曾任司法院專員  曾任司法院科長  現任律師  現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現任台灣營建工程爭議仲裁協會仲裁人  現任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E:[email protected] 編者簡介 莊乾城 律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曾任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員  曾任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編審  現任律師  現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現任台灣營建工程爭議仲裁協會仲裁人  現任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E:[email protected] 李佳翰 律師   

文化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曾任大學講師  現任律師  現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E:[email protected]

論勞動契約之協力義務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例的問題,作者鄭智陽 這樣論述:

一直以來,勞雇雙方關係就處於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勞工通常屬於經濟上較弱勢之族群,所以難以透過一己之力行使工作上之權利。而隨著時代的演變,勞工越來越重視自身工作權益,政府亦致力於維繫勞工最基本之工作權,於勞動相關法規上也逐漸建立較明確之規範,因此,雇主義務之明確性就顯得相當重要,對外,不僅會被政府機關檢視是否合規,對內,亦可減少與員工間的紛爭,創造職場上和諧。 本文先以民法義務群之區分標準作為基礎開端,向下討論勞動契約中雇主與勞工雙方互負之權利義務,其中以協力義務作為主軸,欲從實務有關勞雇間協力義務案件中,建立一套可供遵循之準則,藉以區分協力義務之種類,並分析違反協力義務所產生之法律效

果。於實務上常發生違法解雇情事,勞工主要義務為提供勞務其履行兼需雇主協力,將介紹何種情況下已該當雇主勞務受領遲延,於本論文中佔有舉足輕重的角色,將介紹其構成要件並討論其案件類型及法律效果。 最後,協力義務違反所生法律效果,本文就我國實務上案例分析,以民事訴訟法上一般舉證原則作為判斷基礎,於勞動訴訟類型中之舉證責任應由何人承擔,而勞工於訴訟上多為經濟或舉證弱勢之一方,得否藉由舉證責任減輕或轉換保障勞工,與新增訂之勞動事件法相互影響下及其適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