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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有時效之限制嗎? -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也說明: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有時效之限制嗎? 26 Apr,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上並無設有限制,但基於誠信原則,在一定期間不提出訴訟,應可認為失權,實務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馮善詮的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2021),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船舶、扣押、拍賣、強制執行、對人訴訟、對物訴訟、海事請求、北京草案、海事優先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鄭津津 博士所指導 林素鳳的 受僱藥師勞動條件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藥師、勞動契約、勞動條件、勞動權益、工作時間、工資、出勤紀錄、特別休假、勞工退休金、高薪低報、資遣費、勞動檢查、團結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則補充:г關於勞資爭議事件中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雇主倘獲敗訴,縱 ... 若是法院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確認僱傭關係之訴的時效-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商法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時效的問題,作者許霍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好的考試用書在於提供最新最齊的整理,務必求一本書主義的高效學習,本書針對爭點(問題意識)彙集各家學說見解,從考生角度形成答題意識(管見)與具體結論,融合理論與實務,透過修正草案整理的常見爭議,不侷限於現行法的望文生義,亦不流於一家之言,期望以本書拓展視野,使考生金榜題名。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時效的問題,作者馮善詮 這樣論述:

船舶本質上為動產,但因造價高昂、體積龐大、須經登記,因而具有不動產性格。在商業使用中係作為運送工具,常於世界各港口間移動,當面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船舶之使用受到限制,影響船舶所有人、相關權利人及旅客、貨物所有人利害甚鉅。基此,國際海事會議、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暨發展委員會,權衡各方利益積極制定國際海事公約,維護海上秩序。各國亦因應國情需求訂定船舶執行特別法規,以作為船舶執行之依據。我國強制執行法雖定有船舶執行章節,但多數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產生諸多與船舶特性不相符合之情形。在查封階段,須耗費過多時間確認船舶所有人及使用人,影響執行時效,且無再次扣押制度之設

計。於拍賣階段,除現行船舶鑑價方式不合適、無法展示船舶及拍賣公告期間過短外,更無防堵惡意競買之機制,與欠缺國外應買者友善獲悉拍賣訊息之管道。復因船舶權利人權利之行使與失權效果規定有所不足,致生船舶權利於拍定後是否消滅之疑義。不僅如此,因海商法與強制執行法,於不同時間、參考不同國際公約進行修正,導致海事優先權之行使與船舶假扣押相互矛盾、牴觸之情形。基此,船舶執行法制有檢討之必要。是本文參考歷次船舶扣押公約、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公約之規定,與英、美等航運國家之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及集海事訴訟、船舶執行大成之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提出我國宜兼採對物訴訟制度以克服執行困境、建構再次扣押船舶制度

、船舶拍賣程序應以船舶特性為制定考量、執行方法應與時俱進等建議,期可供日後法律修正暨實務運作之參考。另正在討論之北京草案,係處理船舶司法出售後,國際間是否承認其效力之問題,雖屬草案階段,但仍值得關注,我國應對之亦應有提前佈局之規劃。

紛爭解決、公私協力、保密與競業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時效的問題,作者萬國法律事務所 這樣論述:

  本書由萬國法律事務所訴訟仲裁部之法律專業團隊,憑其豐富之辦案經驗及長期浸淫訴訟仲裁實務及法制研究結果,以「一問一答」的撰寫方式,針對企業與國內外公司、政府機關或員工發生紛爭時該如何解決,企業與政府機關合作推動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及辦理聯合開發,企業與(離職)員工之間有關競業禁止、侵害營業祕密以及背信的爭議等議題,結合法制及實務見解撰寫而成,實為企業經營者法律風險管理必讀的書籍。

受僱藥師勞動條件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時效的問題,作者林素鳳 這樣論述:

我國受僱藥師自適用勞動基準法至今已有23年,然受僱藥師受到不合理的勞動條件,以致其勞動權益受損之勞資爭議情事頻傳。根據勞動部統計,2019年國內「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即有903件,其勞資爭議案件之權利事項當中以「工資爭議」最多,其次為「資遣費爭議」。另由司法途徑受理有關受僱藥師之勞資爭議案件,以裁判案由來分析,爭議案件當中以「給付資遣費」最多,其次為「確認僱傭關係」。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法令在執行實務上,因勞資地位的不對等,致使受僱藥師面臨諸多勞動條件不足之困境。本文透由文獻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兩種方式,實地瞭解我國診所受僱藥師勞動條件現況與問題、相關法規範與爭點。本研究發現不僅藥師對於自身

的勞動權益及義務相當薄弱;雇主對勞動法令亦存在誤解、因成本考量而不願守法、對法令概念仍然很模糊致遵循能力不足,甚至有知法犯法等執行層面之疏漏。毫無疑問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亦有勞動檢查人力不足與勞動檢查量能不足之問題,以致無法有效遏止這些診所「慣老闆」違法的情事一再發生。本研究提出之建議如下,期望將來能做為有關單位引用,或是主管機關、政府部門立法或修法之參考。1. 政府或立法機關應修法加重罰則。2. 政府或立法機關應修法,增加雇主故意違反之刑罰。3. 主管機關應增加勞動法的教育講習或課程。4. 主管機關應加強定期對診所實施勞動檢查。5. 勞動法令教育應加入高中職以上必修之通識課程。6.

受僱藥師應團結組織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