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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聰成寫的 人資人員常用法典(3版) 和鄭正一的 勞保實務教戰100%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11年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學術科考照祕笈[乙級檢定]也說明: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 ... 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研究所 吳啟新所指導 洪頎的 新冠肺炎疫情下我國失業給付領受者尋職行為之研究 —以部分時間工作者為例 (2021),提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部分時間工作者、失業給付、尋職行為、新冠肺炎。

而第二篇論文健行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碩士班 王啟秀所指導 葉盈君的 台灣、德國及美國失業保險給付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失業、失業保險、失業給付的重點而找出了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2022勞工補助】勞動部無薪假/就業課程/打工補助金及 ... - CP值則補充:疫情期間,遇到企業放無薪假,想上課增強就業技能或打工補貼生活開銷, ... 協議「減少工時」→免費參加職業訓練課程(含居家線上上課)→勞動部訪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資人員常用法典(3版)

為了解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的問題,作者李聰成 這樣論述:

  本書共分為九大部分,共收錄54種就業服務與勞動法令常用相關法規。   目前人力資源領域唯一的國家證照是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該考試之相關法規本書皆已收錄,因此可做為該證照之重要法規工具書,所有法規皆為最新通過的法條,可幫助讀者在相關考試或使用場合上,迅速達到查閱之便。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新冠肺炎疫情下我國失業給付領受者尋職行為之研究 —以部分時間工作者為例

為了解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的問題,作者洪頎 這樣論述:

2019年年底「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俗稱武漢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爆發,並在數個月之間席捲全球,重創全球經濟。在失業率飆高、就業人數大減的情況下,企業方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衝擊,所做出的對策不外乎解僱或是降低工時,而通常最先受害的也是勞動權益較低的非典型工作者,其中以部分時間工作佔為大宗。政府也在新冠肺炎肆虐期間推出許多紓困計畫,幫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就業者,協助維持基本生活,減少薪資減損所造成的困境。綜上所述,本研究以領取失業給付之部分時間工作者為主要研究對象,並在政府失業給付政策與紓困計畫等相關問題討論與分析,本文以「文獻分析法」將資料進行統整,作為本研究相關

資料,並透過「深度訪談法」尋找符合研究目的之受訪對象進行訪談。綜合上述,本研究以領取失業給付之部分時間工作者為研究對象,研究結果指出:一、在新冠肺炎影響下,因非典型雇用較彈性化的關係,使得部分時間工作者成為首要被解僱的對象。二、部分時間工作失業者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大多會選擇延後求職或是領取政府相關紓困補助,若疫情較不嚴峻時,則會選擇自行求職。本研究依據結果進行探討,提出以下建議:一、放寬失業給付認定流程並延長失業給付。二、提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金額。三、提高民眾參與紓困計畫之意願。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台灣、德國及美國失業保險給付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的問題,作者葉盈君 這樣論述:

失業保險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屬於社會安全體系的一環,由社會共同分擔可能的失業風險,保障有工作能力的被保險人,當不幸遭遇非自願性失業而未獲得適當工作之前,可以在一定期間內申請失業給付,得到最低所得保障,以維持其經濟生活的安定。失業保險的消極面可維持失業勞工生活水準,短時間內生活不致陷入困頓,積極面則是失業勞工可透過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盡快重新再進入職場工作,因此失業保險在定義上為社會保險而非公共救助,並非每一位失業的勞工皆能符合資格獲得補助。國際勞工組織(簡稱ILO) 自 1919 年成立以來,即提倡失業保障之理念,強調應給予非自願失業者津貼或補助,其對於失業給付之給付金額、資格條件、

給付期限等制定最低基準,作為各國建立失業保險相關制度之參考標準。1883年德國建立受雇者補償及傷病保險法,是世界失業保險之濫觴,美國亦於1935年制定社會安全法,美國國會通過立法授權各州政府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然我國的就業保險制度於民國88年執行,並於98年修法調高可請領的月份及新增納入就業保險的身分別,中間並無修正請領的制度,希望藉由美國及德國的請領制度來借鏡我國目前的就業保險制度,以期達到積極協助勞工進入職場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