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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政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土地開發方式法律與政策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花蓮縣地政e服務 - AppAdvice也說明: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節省民眾洽公時間,花蓮縣推出地政行動便民服務「花蓮縣地政e ... by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Hualien La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

國立清華大學 人類學研究所 陳中民所指導 林俊宏的 臺灣北部農村的蛻變:一個新小農聚落的形成 (2020),提出花蓮地政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鄉民研究、小地主小佃農、新小農、以農為生、以農維生。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三欽所指導 張雅婷的 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之研析──從公告土地現值到市價補償 (2019),提出因為有 土地徵收、徵收補償、土地徵收條例、協議價購、公告土地現值、市價、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重點而找出了 花蓮地政處的解答。

最後網站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 ... - 玉里地政事務所則補充:一、花蓮縣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提供公益性服務,並規範本處及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之推動事項,特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花蓮地政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開發方式法律與政策

為了解決花蓮地政處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第二章為區段徵收,首先從事區段徵收的回顧與展望,並對於廢除區段徵收的主張進行評議;第三章為土地重劃,首先探討市地重劃法制與實務運作問題,接著提出自辦市地重劃相關問題;第四章為都市更新,首先就都市更新為一般性探討,接著以居住自由保障論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的救濟機制,然後探討釋字第709號解釋之後都市更新的實務及規範;第五章為開發許可,首先提出土地使用管制與開發許可的概念,接著檢討現行開發許可規範,然後討論使用許可;第六章為土地開發方式的檢討與整合,首先檢討自辦土地開發用地取得方式,接著說明土地開發方式的正當程序,最後提出土地開發方式的整合建議;第七章為結論,總結全文,

提出本文結論。

臺灣北部農村的蛻變:一個新小農聚落的形成

為了解決花蓮地政處的問題,作者林俊宏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研究當代臺灣北部農村現況的民族誌。在這本民族誌裡我試圖延續人類學「鄉民研究」的典範,將「農村」視為一種有機體,描述了這個鄰近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的傳統農村如何蛻變的經過。強調「農村」深受外在社會的影響,而「農村」的演變與現況就是農民運用各種策略來適應環境的變化。本文先探討1945年以來台灣農業政策的發展,發現1980年代後的農業政策並未能如其預期地形塑出新的「農村」。這些政策多數似乎只是一些「頭痛醫頭」的急就章,再加上部分政策的相互矛盾,導致臺灣農村遲遲無法提高農民的所得,減少農村人口的外流,以及改善日益嚴重的農村離農化現象。也從水頭村居民的歷史記憶中重新拼湊在地的村落史,包含土地如何取

得、如何成為兼業農,如何與政府搶水爭地,以及風災過後的轉變等,藉以瞭解現代農村居民與農業,以及他們與農地之間的關係。接著透過對於水頭村當代農業型態的描述,說明臺灣北部農村正在發生農村與農地分離的現象,企圖以這些現象說明當代的農民、農業與農村的問題。如從離農到回農的過程裡,以在地、返鄉與外來等三種不同的農民類型來描述「農民」與「新小農」之間的差異。並且從水頭村各種農業型態的發展,重新思考當代農業意義,以「以農維生」及「以農為生」的二組概念來討論耕種者與農地、作物,以及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最後再從小地主小佃農的租佃關係、以小農耕作為主的在地經濟體系的發展,以及農民與消費者之間直接的交換關係等現象來說

明一種新的小農聚落的形成。總之,水頭村可以代表當代臺灣北部農村社會的部分現況,提供我們如何了解當代農村社會發展的一些面向,說明當代「農村」並沒有消失,「農村」只是不斷地蛻變。本研究將提供一個比較完整的臺灣北部農村現況的描述,進而理解當代農民運用怎樣的策略來適應社會環境的變化,持續務農。

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之研析──從公告土地現值到市價補償

為了解決花蓮地政處的問題,作者張雅婷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國家為促進公益目的之發展而對人民之財產權予以剝奪,但土地亦是人民賴以生存之根本,是以不論是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預計實行徵收時須詳加審酌之徵收土地之必要性、公益性或就土地徵收補償之查估與評定,皆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且環環相扣。 在舊法時期,以公告土地現值並加成補償並無法足以填補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害,因此造成許多爭議,而新法修正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之修正目的即在使人民得以相同之條件,買回相同價值之土地,藉此希望得以填補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害。是以,本文認為雖早期大法官解釋認為僅需給予合理補償即為已足,直到今日立法者認為需以市價作為徵收補償,係已然朝向完全補償主義,使土地所有權

人得受到更周全之財產權保障。 土地徵收條例即為本研究之核心,尤其本研究著重於探討協議價購之正當程序、協議價購所稱之市價、舊法公告土地現值與新法市價估價方式之差別,三者之間的關係及所生之爭議,並更進一步研究,現行實務如何看待協議價購所稱之正當程序,公告土地現值於舊法徵收補償所生之爭議,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市價補償修正後形成的影響,以及現行制度下實務如何運作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所稱之市價,並探討土地所有權人救濟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