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地政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也說明: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三欽所指導 張雅婷的 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之研析──從公告土地現值到市價補償 (2019),提出花蓮縣政府地政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徵收、徵收補償、土地徵收條例、協議價購、公告土地現值、市價、公共設施保留地。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高階主管企管碩士在職專班 陳仁龍所指導 邱鼎軒的 看不見的用心探討環境生態導入自辦重劃區之意義與價值 (2015),提出因為有 市地重劃、台中市單元十二自辦市地重劃區、環境生態、價值、價格的重點而找出了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的解答。

最後網站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 ... - 玉里地政事務所則補充:一、花蓮縣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提供公益性服務,並規範本處及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之推動事項,特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之研析──從公告土地現值到市價補償

為了解決花蓮縣政府地政處的問題,作者張雅婷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國家為促進公益目的之發展而對人民之財產權予以剝奪,但土地亦是人民賴以生存之根本,是以不論是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預計實行徵收時須詳加審酌之徵收土地之必要性、公益性或就土地徵收補償之查估與評定,皆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且環環相扣。 在舊法時期,以公告土地現值並加成補償並無法足以填補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害,因此造成許多爭議,而新法修正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之修正目的即在使人民得以相同之條件,買回相同價值之土地,藉此希望得以填補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害。是以,本文認為雖早期大法官解釋認為僅需給予合理補償即為已足,直到今日立法者認為需以市價作為徵收補償,係已然朝向完全補償主義,使土地所有權

人得受到更周全之財產權保障。 土地徵收條例即為本研究之核心,尤其本研究著重於探討協議價購之正當程序、協議價購所稱之市價、舊法公告土地現值與新法市價估價方式之差別,三者之間的關係及所生之爭議,並更進一步研究,現行實務如何看待協議價購所稱之正當程序,公告土地現值於舊法徵收補償所生之爭議,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市價補償修正後形成的影響,以及現行制度下實務如何運作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所稱之市價,並探討土地所有權人救濟之可能性。

看不見的用心探討環境生態導入自辦重劃區之意義與價值

為了解決花蓮縣政府地政處的問題,作者邱鼎軒 這樣論述:

市地重劃可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皆須依據已發佈之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為準則來擬定細部計畫,惟自辦市地重劃在擬定細部計畫時,較有彈性,開發單位可參考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來主導規劃,因此筆者才有幸在參與台中市單元十二自辦市地重劃區時,不斷抱以『讓利』之心,在思考如何將環境生態的觀念導入市地重劃作為中時,以生態都市理念做為主要整體設計規劃,儘可能的保留當地環境紋理與生態,使原有重要景觀元素及文化資產的保留能融合水岸綠帶,為社區注入新的生命、價值與契機,並努力尋出『價值』與『價格』的關係鏈結,創造出政府、地主,以及開發商「三贏」的開發效果。本研究以台中市單元十二自辦市地重劃區為研究主體,探討

環境生態導入自辦重劃區之意義與價值,並採文獻分析法、田野調查法及專家訪談法等方法蒐整資料並完成問卷設計,於2016年1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共計二個月的時間,採非隨機抽樣中的便利抽樣法對期間內於重劃區內活動的民眾進行抽樣,共計發放300份問卷,回收277份,經篩選扣除填寫不完整之無效問卷8份,有效問卷共計269份,經分析並佐以紮根理論實務獲致以下結論:一、將環境生態觀念導入自辦市地重劃確有其劃時代的意義與價值。二、對生態環境的保留與尊重,只要是工程施工前規劃得宜,重劃的時程與目的不相違背。三、吸引原住戶在居地遭破壞、重劃後仍選擇定居此處的最大原因在彼等對土地所生的情感及開發者對重劃

案的用心。四、凡能顧及環境生態觀念且有積極作為之重劃區均將大幅增加土地的價值,而土地價值的肯定又將是帶動土地價格上揚的主要原因。五、一個願將環境生態觀念納入重劃規劃、對環境生態多一些關注與用心的團隊是值得信賴與推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