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時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資遣通報時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優渥客的 40張圖解密勞動事件法:上班自救一本通,幫你解決薪資結構、加班被拗等問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資遣通報 -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也說明: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大樂文化所出版 。

實踐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 易明秋所指導 蘇姵宇的 專案教師權益問題之探討-以公私立大專校院制度為例 (2021),提出資遣通報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約聘教師、專案教師、編制外專任教師、短期專任老師。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邱聰智所指導 王緯婷的 論勞動契約之民事法律行為屬性 (2020),提出因為有 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法、契約正義、意思自治、定型化勞動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資遣通報時間的解答。

最後網站資遣通報 - 台北就業大補帖則補充:「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資遣通報時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資遣通報時間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專案教師權益問題之探討-以公私立大專校院制度為例

為了解決資遣通報時間的問題,作者蘇姵宇 這樣論述:

自 1998 年教育部發布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至 2012 年為止,台灣近 65 所公私立大專校院聘任專案教師,最高聘任比例甚至達到 80%,各校依據上開原則自行訂定實施要點以及聘任契約。由於專案教師無法受到公私立學校教職員相關退休資遣撫卹法令的保障,當改隸為專任教師時,年資無法並列累計,為了續聘的評鑑,須與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工作性質相同,但又有額外的事務,例如:申請計畫、協助投標、參與招生活動,大大縮減做學術研究的時間,由於編制外專案教師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在現階段少子化越顯嚴峻之下,更深受各大專校院方的喜愛,致使聘用的教育初衷已日漸變異,聘任專案教師成

為校方要節省人事成本的方法,但是此類聘僱方式近年卻已變成常態,大專校院專案教師之進用依據及權利義務規範事項,迄今付之闕如。教育部於 2002 年 5 月發布專科以上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取代前揭原則,並將於 8 月 1 日生效。惟對現今專案教師申訴案,仍未能即時解決,且在且在專案教師權益維護上,仍顯不足。本研究將藉由比較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以及編制外專案教師制度,並分析相關司法判決,照找出專案教師個人權益的爭點所在,並提出改進建議。

40張圖解密勞動事件法:上班自救一本通,幫你解決薪資結構、加班被拗等問題!

為了解決資遣通報時間的問題,作者優渥客 這樣論述:

  ★ 特別收錄新舊勞動基準法一覽表   ★ 詳解求職到離職的各種疑難雜症   ★ 不是法律系也看得懂   ★ 專業律師、勞資爭議調解人聯手推薦   給吃悶虧的職場菜鳥&被拗老鳥,今天起用這本書捍衛自己的權利!   1、勞保申訴書範例該怎麼填寫?   2、資遣費計算、失業給付申請流程有哪些?   3、該用什麼法律條文糾正慣老闆?   還有……   ◎【勞動事件法】你知道多少?跟你有什麼關係?   107年最新勞基法上路後,對勞工福利有莫大影響,不趕快搞懂小心虧大了!   輪班必須間隔11個小時以上 ------>不再超時工作、爆肝輪班   休假日加班,老闆得支付2倍加班費---

--->錢給得夠多,加班才值得   工作滿6個月就有特休------>新人不再苦哈哈,滿6個月也有3天假   沒放完的特休,可以換成薪水------>沒時間休假,至少還能換錢   全國人民放假日統一 ------>小孩放大人就放,不再冏怕小孩沒人帶   ◎◎不用google、不花錢問律師,只要40張圖就搞定!   密密麻麻的法條,是不是有看沒有懂?用本書整理的「勞基法懶人包」,以圖表簡化法條後,就能輕輕鬆鬆內化為基本知識了。   【圖表】彈性工時有3種,怎麼排休最划算?   【圖表】假日加班費怎麼算?用時薪158來試算看看   【圖表】修法後特休天數一覽表   【圖表】應徵工作時不踩雷的「7

不」要點   【圖表】普通傷病VS 職災傷病理賠比一比   【圖表】勞工生育相關的補助申請方式   【圖表】請領失業給付的4大步驟   【圖表】失業給付可領多久、領多少?   【圖表】薪資明細表參考範例   【圖表】勞工生育相關補助申請方式   ◎30個快問快答+生動案例,不是法律系的你也能秒懂!   來看看以下案例中的阿銘,被公司以「高薪低報」勞保,會有什麼結果:   阿銘每個月薪水35000元,但公司用最低薪資替他投保,他覺得不太合理,向公司反應。主管回答他:「高薪低報也沒什麼不好啊,選擇比較低的級距申報勞健保,自付額就會變少,每個月的負擔可以減輕,對你來說也沒壞處!」阿銘聽了覺得頗有

道理,覺得自己太多疑了,趕緊向主管賠不是。       看完以上的案例,如果正好就是你的故事,那歹誌大條了!!快翻開本書第3章搞清楚:本書以「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印證、以「勞工法定福利項目」列表說明,並實際試算高薪低報勞保的結果,最後再教你怎麼向相關單位申訴不實雇主。你會發現公司以「高薪低報」勞保,你不但沒有賺到,還會讓退休金少領很多很多……。   除了在職場中要學會自保,萬一運氣不好被資遣,也要懂怎麼重新站起來。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2019年失業率平均為3.73%,其中又以大學程度失業率5.3%最高。本書第6章「失業救濟篇」,完整收錄被資遣到再就業的know how:   先學會正確計

算資遣費、申請失業給付的方法,解決燃眉之急。   若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還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申請。   對於有心想學一技之長的失業者,政府提供全日制職業訓練,甚至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名人推薦   勞動部認證勞資爭議調解人 張宏彬   邱循真 律師

論勞動契約之民事法律行為屬性

為了解決資遣通報時間的問題,作者王緯婷 這樣論述:

  自從十九世紀末,為了避免雇主濫用契約自由,使勞工面臨惡劣勞動條件下的生存危機,世界各國紛紛著手制定勞動法規範勞工與雇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嘗試達到保障社會安全與提升公共利益的目的。探究其中,個別勞動關係的核心是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法是勞動法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國南京國民政府曾於一九三六年制定勞動契約法,但迄今仍未正式施行,轉而透過一九八四年八月施行的勞動基準法規範勞動契約相關事項。細查我國勞動基準法立法之首要目的,即是透過國家公權力保障勞工權利,並透過立法設定勞工與雇主協商勞動契約內容的最低標準。為了明確勞動基準法的保護對象與適用範圍,立法者將勞動契約的法律定義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中,使我國

的勞動基準法同時囊括了勞動契約法制在內。當前,我國勞動基準法經過歷年來多次修正,加重了該法在規範個別勞動關係的重要性,特別是在二○一九年六月增訂了勞動契約的定義。  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指個人得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而民事法律行為乃實踐意思自治的手段。意思自治原則係建立在十九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排除了當時封建身分關係及各種法律對個人的束縛,維護勞動者的個人自由與人格尊嚴。源自於勞動保護法中的勞動契約制度,透過針對契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範圍進行干預與限制,嘗試達到維護契約正義與社會秩序;不過,契約正義的實質內涵為何?契約正義又如何影響勞動契約制度的立法?諸如上述問題,本文嘗試提出個人淺

見。  勞動契約之制度基礎來自於民法,民法社會化的改革同樣也影響了勞動契約法制的內容;在當代,為了匡正經濟上的強者假契約自由之名、剝削弱勢者權益之實的弊端,在社會本位的法律制度下,使契約正義得以透過國家干預、公正分配、平等追求的手段,進入民事契約關係之中。勞動契約與定型化契約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具有拘束契約當事人的法律效力;根據古典契約理論,意思表示是契約重要的成立要件,但是當前我國法制卻是以事實上的從屬性關係作為勞動契約的認定,使勞動契約關係仍舊難以脫離行政干預的強制介入。國家公權力的過度介入,似乎使勞動契約背離了契約制度之本旨,成為徒具契約之名,實質為行政上的強制手段的窘境。  當代

,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經歷了債法現代化之後,考量對勞工人格自由的尊重,許多國家著手進行勞動契約法制的改造:將源自於勞動保護法之中的勞動契約,嘗試回歸於民事法領域之中。有鑑於此,本文透過分析勞動關係在歷史上的轉變,以及德國、法國、日本、中國大陸與我國勞動契約法制立法經驗的介紹,並提供個人看法,嘗試提出關於我國勞動契約法制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