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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采 和幸福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商學研究所 詹文男、陳忠仁所指導 林奕婷的 台灣綜合商品零售商經營發展之研究:以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2020),提出速邁樂會員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寶雅POYA、綜合商品零售業、美妝生活百貨、資源與能力分析、BCG矩陣分析、競爭策略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信和所指導 陳仲豪的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2007),提出因為有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虛擬財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速邁樂會員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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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速邁樂會員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植物肉百搭料理(附限量贈品【三機植物肉堡排兌換券】)

為了解決速邁樂會員卡的問題,作者鹿比,小野 這樣論述:

台灣第一本植物肉料理書! 比爾‧蓋茲  男星李奧納多 都推崇的飲食革命   植物肉將成全球暖化的救星,掀起畜牧業大轉變! 請跟上新的飲食風潮...... 為地球盡一份力且不必改變飲食習慣與享受美味的權利!     你知道嗎?   生產1公斤的肉,將製造27公斤的溫室氣體;   生產1公斤的肉,將耗費1.5萬公升的水。   少吃點肉,你我都能做得到!     台灣素肉總給人一種素味很重的印象,很多葷食者無法接受。不過近年來矽谷研發、比爾蓋茲和李奧納多投資的植物肉,完全翻轉素肉的印象,因為口感和味道真的很像肉!     投資銀行巴克Barclays預計未來10 年,素食肉品市場規模將達 1,4

00億美元,占全球肉品市場相當比重。根據市場研究諮詢公司英敏特(Mintel)食品趨勢報告,「植物」是飲食流行的重要關鍵字。更分析這股「植物」飲食潮流是由一群「彈性吃素」的人帶動。     越來越多年輕人願意為地球與環境吃素,YT也出現許多推廣素食的Youtuber,使此風潮漸漸延燒,甚至摩斯漢堡、八方雲集、丹堤等店都引進植物肉菜單的選項。將西方科研和亞洲烹調完美結合的一種全植物製成的植物肉,比真肉更能滿足人體營養需求。跟著野菜鹿鹿學做植物肉料理,不用改變口味,每個人都能盡興吃、救地球!     「說真的從不覺得自己在吃素,在鹿比用心研發跟嘗試之下,有很多道食譜我自己都吃得驚呼聲連連!」   

──小野     「植物肉真的是可以讓葷食者放棄肉類最好的替代品,不管是口感、味道還是外觀,那為什麼還要選擇破壞地球、傷害動物呢?」   ──鹿比     ★西方科研×亞洲烹調   植物肉:零膽固醇、高纖高鐵高鈣、零殘忍     以全植物性材料製成,比真正的肉更能滿足人體的營養需要,尤其適合亞洲人的蒸煮炒炸等烹調方式,徹底顛覆素食的刻版印象,目前台灣許多超市、便利商店、有機商店都買得到,十分方便。讓健康飲食有更美好的實踐!     用植物肉也能煮出再熟悉不過的美味!     本書結合植物肉食材,教大家做出如同餐館一樣令人垂涎欲滴的菜,有許多簡單的台灣味料理,以及年輕人喜愛的異國風(日、韓、泰、

義),也有許多好吃的植物肉料理食譜在其中。全書50道。      贈品簡介    ☆三機潔淨版植物肉堡排兌換券(乙張)   市價 249元/份 (容量226g)      1. 2021/4/30前,憑本兌換券可至里仁全台門市免費兌換乙盒。   2. 兌換時,須憑里仁行動會員卡領取。請先下載里仁APP並加入會員。   3. 本券不可與其他優惠活動併用,影印無效且不可折換現金或其他商品。   *相關事宜請洽里仁客服專線0800-300-011    美味推薦     田定豐    《豐蔬食》作者 / 《安眠書店》說書人   李沛潔 Carrie Lee   BaganHood 創辦人   吳榮峰

Eric Wu   BaganHood 主廚   袁艾菲   女演員   Hao  Yang    找蔬食YT頻道   白龍、小樹、Stella   夠維根YT頻道   曾子益   演員   張芷睿Chelsea   無肉市集創辦人   楊子儀    無肉小人物   (依姓氏筆畫排列)    美味強推     ● 它遠比我們所想像的『做菜』要容易非常多,但美味一點也不輸你所熟悉的味道。──田定豐     ● 透過這本書的教學做出驚人的肉食口味,擺脫過去對蔬食或素食的刻板印象。──李沛潔 Carrie Lee BaganHood     ● 看完這本書後,一定會跟我一樣每天都想在家做出美味的料

理跟你的親朋好友分享。──吳榮峰 Eric Wu     ● 總是期待著野菜鹿鹿的新作品,看著令人垂涎欲滴的照片,天啊!肚子也不自覺的咕嚕叫了起來......──Hao  Yang     ● 沒有想到蔬食結合植物肉,以前想破頭的烹調替代方案,現在竟然都能夠游刃有餘的完成。──袁艾菲     ● 讓你意想不到,原來蔬食也可以這樣料理!一起加入蔬食潮流吧,他們把巧奪天工的烹飪手法都藏在書裡了。──白龍、小樹、Stella     ● 這本書介紹了很多熟悉的美味,對於愛下廚的我又提供了很多新選擇。──曾子益     ● 如果有人說,吃素只能吃草,別懷疑,把這本書分享給他就對了!──張芷睿Chels

ea     ● 野菜鹿鹿的食譜,把吃當成一種回憶、一種文化,用不殺生的料理滿足我們的味蕾,絕對是本非常受用的工具書。──楊子儀

台灣綜合商品零售商經營發展之研究:以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速邁樂會員卡的問題,作者林奕婷 這樣論述:

寶雅(英文:POYA)成立於1985年,為台灣個人美妝生活用品業的領導者。多年來致力於打造「美麗、流行、精彩」的活性化賣場,平均賣場佔地400多坪,提供高達6萬項的優良嚴選商品,以寬敞舒適、豐富精彩的購物空間,滿足顧客一次購足的消費期待。寶雅鎖定15至49歲的年輕女性,看準此目標族群的消費潛力,持續以女性消費者的購物思惟來擴大品類發展,至今全台總店數達266家,會員人數超過600萬人,持續朝「成為顧客更喜歡的寶雅」的目標前進。本研究藉由分析台灣的綜合商品零售產業,瞭解產業的發展概況與市場未來趨勢。也透過競爭者分析,針對產業內具代表性的業者,瞭解其差異化定位、供應鏈佈局、獨特競爭優勢與創新策略

等。並且藉由產業五力分析,以各方角度探討綜合商品零售業的競爭態勢與獲利水平。綜合上述分析,本研究也統整出綜合商品零售業的三大關鍵因素,分別為「規模化經營」、「差異化的購物體驗」、「跨通路經營」。針對個案研究企業寶雅,本研究評估其資源與能力,透過與同業競爭者比較,以及分析該資源能力是否能掌握產業關鍵因素,統整出寶雅具備品牌資源、採購能力、連鎖經營能力三大持續性競爭優勢。並且以BCG矩陣解析寶雅現階段的事業概況,得出寶雅的明星事業為美妝美材保養品以及生活日常用品,金牛事業為精緻個人用品,瘦狗事業為流行內衣襪品類,而問號事業為新推出的品牌寶家POYA Home。最後本研究根據產業市場趨勢,考量寶雅近

幾年的發展與未來可能面臨的挑戰,針對寶雅的經營管理策略與商業模式給予建議。

營養師的減醣生活提案【加贈減醣飲食建議VIP卡】:獨家限醣5階段╳8大肥胖案例破解╳50道減醣家常菜,打造不失敗的瘦身計畫

為了解決速邁樂會員卡的問題,作者趙函穎 這樣論述:

  ★★第一本由營養師設計的減醣食譜★★   針對8大類肥胖狀況,規劃適合亞洲人的「5階段減醣飲食」,   無論你是:澱粉控、愛甜食、宵夜族、重口味……   都能成功轉換成易瘦體質,再也不復胖!   【獨家限量─讀者專屬減醣飲食建議(價值2000元)】   隨書附贈讀者專屬「減醣飲食建議VIP會員卡」,提供晨光健康營養專科諮詢中心遠距「減醣健康飲食建議」。掃描卡上QRcode,上網登錄卡片上專屬帳號,回答線上問題,就能獲得為你量身打造的專屬建議,讓你減醣計劃心想事成。 ※每張會貴卡編號限兌換乙次,不得折抵現金或於中心一對一諮詢或其他專案使用,詳見卡上說明。   【想用減醣飲食瘦

身,不能只求「吃飽」就好】   減醣、低醣、生酮飲食是最近這兩年的健康和健身/瘦身關鍵字,目前也有不少關於減醣的食譜,其中建議讀者們的減醣/低醣飲食步驟,大多是「一開始就控制在一餐20g、一天60g以內」。   ◎每個人適應減醣的程度不一樣,營養師精確分析各種「難瘦」原因。   但是,亞洲人原本的飲食習慣,就是澱粉(碳水化合物)占飲食的50~60%,要立刻開始降低醣質攝取原本就不容易,同時,每個人的身體對於減醣的適應度也不同,並非人人都能直接轉換為一天只攝取60g的醣質。   最重要的是,羅馬並非一天造成,因錯誤的飲食和生活習慣,導致肥胖問題,直接從「重口味、多澱粉、宵夜」等型態,突然改

變為一天只能攝取60g醣質,很難堅持下去的案例大有人在,更有因此對自己失去信心,在抱著「減醣飲食太難了!」的挫折感下,持續著隱藏三高、糖尿病危機的飲食方式。   透過營養師的專業分析,書中將列出不同的體質運用低醣飲食達到健康瘦身、營養充足均衡、吃得飽不挨餓的方法。除了針對各種飲食習慣和體質的對症瘦身提案,還有專為以飯麵為主食的亞洲人設計「減醣5階段」,從調整現有飲食習慣開始,一步步邁向減醣燃脂的全新健康生活。   【找出適合自己的減醣模式,才會一直瘦下去!】   「胖」的原因,不光是吃多+動少,分析「致胖因子」,搭配減醣飲食,才有最好的效果   ‧常見肥胖實例一一破解,你也可以瘦下來!

  ※〈壓力疲勞型肥胖〉熬夜、睡眠不足,3年爆肥20公斤   女/37歲中階主管/半年瘦下15公斤,體脂由32%降至23%。   用糙米和地瓜取代白飯麵條,每餐吃足2份蔬菜;補充B群增加代謝。   ※〈體虛型肥胖〉貧血、畏寒,月經失調,產後肥胖,一運動就頭暈目眩   女/40歲二寶媽/3個月從80公斤瘦到69公斤(-11),貧血、手腳冰冷狀況改善。   把熱甜湯換成熱薑茶,補充薑辣素促進代謝;補充含鐵食物如牛肉和菠菜;攝取柑橘、甜椒等高維生素C的蔬菜。   ※〈應酬多型肥胖〉聚會多、晚吃、酒喝太多   男/39歲業務經理/2個月瘦11公斤,內臟脂肪從15降到6。   應酬當日的早午餐減醣

,不混酒、應酬前補充維他命b群和薑黃;喝酒前先吃蛋白質和膳食纖維的食物。   ※〈無麵飯不歡型肥胖〉:天生「飯桶」,熱愛精緻澱粉   男/25歲工程師/3個月瘦6公斤,血糖值恢復正常。   便當主食選擇非油炸,手搖飲喝無糖茶類,晚餐主食改吃地瓜、南瓜、花椰菜飯取代。   【獨家減醣5階段,確實改變飲食習慣、轉換易瘦體質】   〈第一階段〉均衡攝取期:6大步驟調整飲食型態,準備轉換減醣生活。   〈第二階段〉碳水減量期:每日醣質攝取150g,調整總熱量碳水佔比為40%。   〈第三階段〉積極燃脂期:每日醣質攝取110g,啟動身體燃脂模式。   〈第四階段〉突破停滯期:醣質攝取再減半!每日75

g。   ※注意!每人每天最低要攝取50g醣質,第四階段建議最多吃一週。   〈第五階段〉平穩維持期:每日醣質攝取130g,不勉強自己的健康均衡飲食。   ※各階段醣質攝取建議,以減重飲食每天1500大卡熱量為基準。   【50道減醣料理,詳列「活力食材秘訣」、「營養含量」和「適用狀況」】   (1)減半期取代澱粉的主食食譜──花椰菜飯、豆腐飯、櫛瓜麵、蒟蒻麵,減醣不減量   -雞肉咖哩薑黃花椰菜飯:含醣量8.4g,適合「飯麵控、應酬族」等。   -白酒蒜蝦義大利櫛瓜麵:含醣量15.1g,適合「身體虛、宵夜族」等。   (2)補充蛋白質、增肌減脂的減醣肉料理   -蒜炒櫛瓜雞腿肉:含醣量

6.8g,適合「好水腫、暴食族」等。   -彩椒豆干肉絲:含醣量12.6g,適合「壓力大、宵夜族」等。   (3)健康養腦的海鮮料理   -檸檬鮭魚時蔬串:含醣量13.4g,適合「好水腫、經前怒」等。   -綜合海鮮燒烤:含醣量17.1g,適合「應酬族、宵夜族」等。   (4)宵夜吃也OK!   -毛豆香菇豆皮:含醣量9.7g,適合「便祕族、飯麵控」等。   (5)營養、美味、一鍋好滿足的減醣湯   -起士咖哩豆腐鍋:含醣量16.4g,適合「壓力大、暴食族」等。   -韓式豬肉泡菜湯:含醣量15.8g,適合「身體虛、宵夜族」等。   (6)營養師的私房減醣甜品   -枸杞紅棗黑木耳養生

飲:含醣量8.8g,適合「想吃甜、便祕族」等。   -酪梨堅果香蕉豆奶:含醣量14.9g,適合「經前怒、想吃甜」等。 本書特色   ‧8堂對症瘦身小教室,搭配5階段減醣,用適合自己的方式、按部就班穩穩瘦下來。   ‧用「減醣5階段達標自我檢測表」,提醒自己維持正確飲食的努力。   ‧特別為每道食譜規劃不同飲食&致胖類型的「適用狀況」,加倍有效!   ‧活力食材重點提示,營養師設計的減醣食譜,不僅要你瘦,更要有好氣色、好體力。 名人推薦   江坤俊 醫師/長庚醫院副教授級主治醫師   陳保仁 醫師/台灣婦產身心醫學會理事長   雷議宗/國宴御廚   劉以豪、鄭凱云/知名主播/健康

2.0主持人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速邁樂會員卡的問題,作者陳仲豪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現代人的生活已無法與網際網路分離開來,舉凡網路電視、網路購物、網路銀行等等,只要在家裡動一動滑鼠,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就可在家中處理完畢。然而在虛擬的網路世界中也需要法律規範的介入來定分止爭,建立交易的秩序。惟以往是用在現實社會的法律能否完全套用在網際網路的世界中呢?漸漸地亦有學者重視到此一問題,因而興起了所謂「網路法」的研究領域。 在網路交易中,有一塊與傳統交易型態截然不同的領域,那便是線上遊戲的問題。近年來,線上遊戲產業的蓬勃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玩家醉心於網路世界中呼朋引伴、殺敵練功的樂趣中,然而在進入遊戲之前,往往需要經過購買點數卡或儲值卡、上網建

立新帳號並簽訂一份遊戲定型化契約等等的手續才能享受遊戲的服務,而其中最攸關玩家之權益者,莫過於該定型化契約的簽訂了。 然而,參照國內各家線上遊戲公司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無不極力免除自身的責任並對於玩家之權利多加限制。此時,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能否提供玩家在遊戲過程中足夠的權利保護途徑?玩家與遊戲公司所簽訂之契約中是否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以及其效力如何?皆涉及一旦產生糾紛,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釐清的問題。 有鑒於線上遊戲之消費人口日益增多,惟當消費者面臨遊戲中太多突發的狀況及損害而向遊戲公司要求排除或賠償時,常會有困難重重與自身權益被漠視的感覺。因此,由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濟部所公告的官方版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下簡稱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終於在去年出爐,提供遊戲公司作為擬定契約時之參考。然而,由於官方版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目前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有諸多差異存在,是否有約束遊戲公司之效力,又是否符合消費者所期待之保護,則仍須做進一步之分析討論。 由於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得電腦遊戲由制式單調的單機遊戲轉變成玩家互動性高、劇情多元化的線上遊戲,從現今遊戲的發展觀之,本文認為所謂的線上遊戲應係指「經由網路連結,於遊戲使用者建立帳號後提供其與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同時參與並進行連線遊戲(Online Game)之軟體系統」,此一定義亦較相近於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所擬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對於線上遊戲之範圍。 由於線上遊戲由於在劇情架構上具延伸性、功能具擴充性以及網路互動性的特性,同時由於玩家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累積其經驗值,故在放棄舊遊戲而就新遊戲的轉換成本相對較高的情況下,玩家的忠誠度及黏附性相當高。因此,雙方一旦就遊戲的提供產生糾紛時,應如何適用法律則是如何因應此一新興產業的問題。對此,本文認為就目前線上遊戲之模式而言,應分為兩個階段,包括授與連線軟體使用權階段以及提供伺服器連線服務階段,前者性質上應類似權利租賃(準租賃)或類似使用借貸之契約類型;後者則為服務契約之類型,兩者共同組成線上遊戲契約之內容,因此在民事上線上遊戲屬於

混合契約,分別準用或類推適用其相似契約之規定。 而進一步在消費者的保護上,線上遊戲契約亦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蓋線上遊戲之使用者亦係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之消費者,其與遊戲公司就商品及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自為消費關係。又消費者購買遊戲公司的安裝軟體程式及序號後,能否於七日內退貨,則關係到消保法中關於郵購買賣於線上遊戲契約中有無適用,因消保法對於郵購買賣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商品」之「買賣」,而不包括服務在內,故其交易之客體限於商品而不及於服務,因此在提供伺服器連線服務之部分,似無郵購買賣之適用餘地,學者多認為對於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有所不足,而建議修法將「服務」及「授權」亦納

入適用之範圍。惟就解決現行法之問題而言,本文認為目前的線上遊戲契約雖然主要之交易內容在於軟體使用權利之授與而非遊戲包之內容物價值,惟查郵購買賣中關於退費之規範在於保障未能事先檢視商品之消費者的權益,則顧及消費者在購買前亦未能檢視遊戲之內容以及消費者之權益與遊戲公司之成本間考量,應認為在此一階段中仍有消保法郵購買賣中退費規定之適用。亦即實際上交易行為中經常也包含實體載具之買賣,應擴大認為有適用或至少類推適用郵購買賣之規定,故消費者仍得於購買後七日內退貨,消保會之見解亦同。 又線上遊戲公司就其所提供之服務是否應負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本文認為從消保法第七條關於無過失責任之適用範圍既然未區分

商品及服務,且考量雙方當事人間專業程度之差異以及遊戲公司所負之義務型態,課與遊戲公司無過失責任並無過苛,因此於現行法中應認為遊戲公司對於消費者因其服務所生之損害負無過失責任。 在現代大量交易的社會,個別磋商的傳統締約方式,無法適應現在交易的需要。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建立一規格化、統一化之契約內容,對於現在化企業經營者而言尤為必要。運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可以促進企業合理經營,創設非典型契約,可以減少交易成本,當事人不必耗費心力就交易條件討價還價,有助於改善商品的品質及降低價格,對消費大眾亦屬有利。在線上遊戲契約中,由於遊戲公司所面對的是廣大的消費群眾,且交易之方式亦是透過網際網路的傳送,當事

人鮮有當面磋商之可能,因此有必要藉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與遊戲消費者訂立線上遊戲契約。 而網際網路定型化契約發展至今,最常見的方式便是企業經營者包括線上遊戲公司以按鍵同意契約條款(web-wrap contract)之方式與消費者建立線上交易契約。當消費者以滑鼠點選定型化契約下方的「同意」或「接受」等字樣的超連結,即表示當事人同意該定型化契約內全部之約定。 惟定型化契約條款既係由線上遊戲公司單方所擬定,其內容自會以有利於遊戲公司為主,更有甚者,遊戲公司常於契約條款中約定其有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權利。對於此類不公平之條款內容,消費者亦無從與企業經營者加以磋商,而只能選擇是否締約,影響

消費者之權益甚钜。 因此本文認為,在肯定線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必要性後,線上遊戲公司得有效地以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與消費者訂立契約,惟其內容亦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包括民法、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之控制,尤其是平等互惠原則之遵守。在契約內容之變更方面,由於涉及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之變動,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遊戲公司擁有變更權者,已超過消費者所能預料及控制之範圍,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因此原則上應屬無效之約定。然本文亦肯定由於線上遊戲所具備之科技性與成長性,遊戲公司確實有修改契約之必要,則在契約內容之變更,原則上應回歸傳統契約法上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之方式,令消費者有知悉後表示接受與否之機會,方符合

消費者保護之意旨。 如學者所言,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存在係對於契約自由的一種否定,也是因為大量生產、大量銷售導致大量消費,企業經營者基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及促進迅速交易之必然產物。因此,促使定型化契約條款趨於公平,乃是消保法一個重要的構成環結,同時亦是消費者選擇以及被尊重之權利的一個實現。如何運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因應現今大量交易之現況,並兼顧契約自由原則對於交易當事人之尊重,將是越來越重要之議題。 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遊戲公司要求使用者填載正確的個人資料,除了是為了訊息通知及確認權利義務之歸屬外,另外亦是為了遊戲公司本身作為商業使用及統計的用途上,此類要求使用者同意遊戲公司

就其個人資料加以運用的條款,本文稱之為「商業使用條款」。有鑑於資訊隱私權在資訊社會中日趨重要,在我國,除了個資法的立法外,於司法實務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五八五號(真調會案)及第六○三號(全民按指紋案)解釋中所闡述之資訊自決權亦即重申此項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性,如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文中即謂:「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便是強調資訊隱私權為國家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容國家或私人任意侵犯或破壞。故由於個人資料乃屬於人民隱私權之範疇,這些個人資料並不是遊戲公司蒐集之後就可以任意使用,愛賣給誰就賣給誰,愛怎麼分析就怎麼分析,還必須受到個資法之規範,未經消費者同意而為蒐集或超出使用者同意範圍外加以利用,都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的規定。縱然遊戲公司已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與消費者約定得就其個人資料為商業使用之用途,為顧及消費者之資訊隱私權此一重要之基本人格權,對於該條款之範圍仍應要求合理明確。惟一般市面上所使用

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皆要求消費者不但須允許其個人資料於該遊戲之必要範圍內使用,更進一步包含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在允許之範圍內。然關於遊戲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其「合作對象」,其對象太過於廣泛且無法事先確定其範圍。甚且,是否同意遊戲公司得將消費者個人資料於原訂契約目的之外提供給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對象利用,均顯已逸脫該遊戲契約之典型。從而有學者認為,有關此類事前約定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於契約目的外利用之商業使用條款,極為突兀,顯超過消費者之知識程度與社會經驗,非屬一般費者在正常情形下所得預期,故應歸為異常條款,依消保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縱然消費者已與遊戲公司訂立遊戲定型化契約

,遊戲公司仍不得將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使用於與該契約目的無關之用途。若消費者發現遊戲公司未遵守契約目的而利用其個人資料,得依個資法第四條請求停止利用行為並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向遊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遊戲中人物、寶物及貨幣等電磁紀錄,其使用權如今在現實中確實已具備交易之價值,因此為了有別於存在現實中之財產,學者謂其為「虛擬財產」。然而,此種虛擬財產在學說上有物權說、債權說、智慧財產權說等性質上之爭議,本文認為就其財產權之本質觀之,應屬於玩家(消費者)對遊戲公司之債權,依契約之內容,玩家得請求遊戲公司為電磁紀錄之提供、使用及儲存。又基於債之相對性,於玩家之遊戲帳號遭盜用時,若非可歸責於消

費者之事由,則遊戲公司仍應提供其原有之虛擬財產,如此始符合債之本質,我國現行實務將遭冒名之損害歸於玩家承擔之作法實有檢討之必要。另由於遊戲公司不承認甚至禁止玩家間虛擬財產的現實交易,而使玩家在交易屬人性高的虛擬人物時僅得藉由密碼的移轉達到現實上使用權讓與之效果,然而這樣會使得帳號所有人(契約相對人)與帳號使用人(實際使用者)發生非同一人之現象,在權利義務關係的履行以及發生侵權行為的責任追究上皆會變得複雜而且難以認定。因此本文建議為防止及減少線上遊戲中發生的不法行為(如詐欺、盜用等),遊戲公司應積極地介入管理虛擬財產的交易,尤其在於虛擬人物的移轉上,可以藉由交易雙方至遊戲公司辦理個人資料的變更登

記始生效力,也能夠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 於線上遊戲契約訂立後,便產生雙方於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得依契約行使其權利,也應遵守契約履行其義務,一旦違反其義務之履行,通常隨之發生損害賠償或終止契約之效果。依據線上遊戲契約之內容,遊戲公司負有提供帳號以及連線服務之主給付義務,又基於契約中保護義務功能之要求,應保障遊戲消費者之權益不會遭受他人之侵害,常見的如誹謗、侮辱、電腦病毒等不法行為,遊戲公司應加以排除及防止;而在遊戲使用者方面,亦負有遵守契約內容之義務。惟由於線上遊戲契約是以遊戲公司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內容,因此,遊戲公司於契約中無不極力免除或減輕其責任,使得消費者於遊戲中因遊戲公

司或第三人之行為而權益受損時,往往求償無門,也只能自認倒楣。然而本文認為此類免責條款其實已經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以及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而無效,因此,遊戲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違反契約之給付義務或保護義務時,對於消費者之損害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此始符合定型化契約條款應遵守平等互惠原則以及消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意旨。 在數位網路時代來臨的當下,法律的任務在於對進行網路交易行為的人提供一套清楚的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在面對網路世界中新型態之交易模式時,法制面的因應速度實如牛步;為維護廣大的網路消費族群,政府實應加速各種規制之效率,包括制定專法或在現行法中增訂專章作為規範之法律依據、加強

行政管制以及落實實質公平的司法審查,才不致使網路消費者有淪為次等公民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