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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雲林縣違反勞基法事業名單也說明:公司名稱 發生日期 連結 弘迪工程行 2012/12/27 來源 截圖 佳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2012/12/27 來源 截圖 橙果企業社 2013/1/31 來源 截圖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姚志明所指導 戴芝儀的 政府採購停權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2021違反勞基法名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採購法、停權制度、停權事由、一事不二罰、競合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楊婉瑩所指導 黃志賢的 不同世代的公務人員對於年金改革的心理契約違反與調適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務人員、退撫法、年金改革、世代、心理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2021違反勞基法名單的解答。

最後網站資本額逾億企業違反勞基法5/1起罰鍰5萬起跳則補充:勞動基準法 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新規定明天上路,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1億元的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加班費、7休1、輪班間隔或假日工資等規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2021違反勞基法名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停權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2021違反勞基法名單的問題,作者戴芝儀 這樣論述:

我國政府採購法之停權制度明定拒絕不良廠商參加投標及作為決標或分包,其立法理由係為杜絕廠商違法及違約行為,避免不良廠商再次危害其他機關,建立良性競爭環境,惟政府採購法之停權制度於實務執行上有許多質疑及爭議。因此,該制度設計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及具備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功能,實有探討之必要。我國政府採購法停權制度屬行政罰之性質,亦應適用行政罰法之競合理論規範,惟若廠商之行為同時構成多款停權事由,如何正確判斷違反事項與執行停權程序確實是一大難題。目前實務上相關採購停權爭訟於法院審理時,法官之裁判幾乎都是針對廠商及機關間所提出構成停權事由之要件該當與否,並無審視可能之構成各款停權事由競合之問題及處理

方式。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雖有注意實務上可能發生各款競合適用之問題,然僅於105年頒布之「刊登不良廠商執行注意事項」中規範第1款(或第2款)與第6款之適用及處理原則,並未通盤釋明各種競合態樣之處理方式,在立法者及法院實務判決未給予統一之處理見解情況下,導致機關間對於各採購案發生各款停權處分競合時,有不同作法,包括:擇重處罰者、將所構成之各款要件一次性辦理停權、擇先發生或最後發生之款次,甚或先將一款停權事由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另外一款次之停權事由等不同之處理方式。當廠商的行為構成多款停權事由遭機關之停權處分時,機關依各自思維判斷及裁處方式,造成法的不安定性問題。本文首先闡明政府採購法及停權

制度之性質及規範目的,及說明何謂行政罰下之競合理論,接續針對構成停權事由競合時應如何適用該競合理論之規範,及可能構成競合之款項作分析與檢討,並輔以整理機關遇此競合情形時各自為政之實務判決案例,最後對於停權制度所衍生之競合問題進行分析評論及建議,提供主管機關、採購機關與司法實務做參考,讓我國採購法之停權制度能更臻完善。關鍵字:政府採購法、停權制度、停權事由、一事不二罰、競合理論

不同世代的公務人員對於年金改革的心理契約違反與調適

為了解決2021違反勞基法名單的問題,作者黃志賢 這樣論述:

本研究是以民國106年6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之後,公務人員因為本次年金改革之後所受到的影響與自我調適為研究背景,本研究不聚焦於法律面以及財政面的探討,而是偏重在在於現職公務人員個人,因此以適用退撫法退休的現職公務人員為研究對象。本研究主要探討的焦點在於不同世代之間公務人員對於年金改革是否會因其經驗的差異而有不同的差異,而造成各世代公務人員之間的差異為何,以及各世代之間的公務人員對於年金改革的真正看法是什麼,另外年金改革所造成的結果是否對於公務人員與政府之間的心理契約有無產生改變。研究採取質化方式的深入訪談,將受訪的現職公務人員區分三個世代,並從

中歸納出各世代間對於擔任公職的動機、年金改革的理解與認同以及年金改革之後的調適進行分析與討論,還有是否對公務人員的工作行為、工作績效甚至組織文化有無造成其他方面的影響。而從研究的結果可以發現不同世代的公務人員間確實因為年金改革而有認知上的差異,並且對其均造成心理契約違背的現象,但是因為理解公務人員的退撫制度確實需要改革,退撫法實施定有過渡期間的緩衝,還有公務人員服務年資的沉澱成本所致,因此年金改革僅產生心理契約違背而未造成公務人員產生心理契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