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存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僱傭關係存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陳金泉的 勞動訴訟裁判評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媚登峯主管脫口「去死一死」丟工作興訟獲判僱傭關係存在 ...也說明:勞動基準法終止重大侮辱最後手段性原則錯誤民法民法第88條確認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律訴訟- 時事評論- 元曦法律事務所.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三民所出版 。

實踐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 易明秋所指導 蘇姵宇的 專案教師權益問題之探討-以公私立大專校院制度為例 (2021),提出僱傭關係存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約聘教師、專案教師、編制外專任教師、短期專任老師。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高階主管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阮金聲所指導 林峻慶的 由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兼論商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之互補及職災補償責任抵充 (2020),提出因為有 職業災害、通勤職災、雇主責任保險、團體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僱傭關係存在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工:類型(一)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云文律師聯合網則補充:最高法院8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民一庭提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抑為非財產權訴訟?請公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僱傭關係存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僱傭關係存在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僱傭關係存在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高教工會揭露,中原大學涉嫌違法逼迫教師離職、還積欠薪資。教育部日前對校方開出第三張罰單,累計共65萬元。校方強調,並未以莫須有的原因,命令教師辦理自願離職,目前這起案件已提出行政訴願,還有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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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教師權益問題之探討-以公私立大專校院制度為例

為了解決僱傭關係存在的問題,作者蘇姵宇 這樣論述:

自 1998 年教育部發布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至 2012 年為止,台灣近 65 所公私立大專校院聘任專案教師,最高聘任比例甚至達到 80%,各校依據上開原則自行訂定實施要點以及聘任契約。由於專案教師無法受到公私立學校教職員相關退休資遣撫卹法令的保障,當改隸為專任教師時,年資無法並列累計,為了續聘的評鑑,須與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工作性質相同,但又有額外的事務,例如:申請計畫、協助投標、參與招生活動,大大縮減做學術研究的時間,由於編制外專案教師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在現階段少子化越顯嚴峻之下,更深受各大專校院方的喜愛,致使聘用的教育初衷已日漸變異,聘任專案教師成

為校方要節省人事成本的方法,但是此類聘僱方式近年卻已變成常態,大專校院專案教師之進用依據及權利義務規範事項,迄今付之闕如。教育部於 2002 年 5 月發布專科以上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取代前揭原則,並將於 8 月 1 日生效。惟對現今專案教師申訴案,仍未能即時解決,且在且在專案教師權益維護上,仍顯不足。本研究將藉由比較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以及編制外專案教師制度,並分析相關司法判決,照找出專案教師個人權益的爭點所在,並提出改進建議。

勞動訴訟裁判評釋

為了解決僱傭關係存在的問題,作者陳金泉 這樣論述:

  本書共收錄二十四篇勞動法與勞動訴訟相關裁判評釋,附論收錄一篇有關法律座談會決議之評釋,內容包括勞動實體法及勞動訴訟程序法制。   這是作者繼2020年出版《勞動訴訟實務》一書後的續作,以勞動訴訟裁判中涉及重要性議題的裁判為選錄標準。這些議題遍及職災補償和解、違法調職之救濟、二次解僱、主觀合併訴訟種類及選擇、中間收入扣除攻防實務、抵銷抗辯上訴審理範圍併請求金額之流用、勞動債權預先清償、職場長假制度、以勞動調解聲請假處分、勞保年金化後之損害賠償、勞工私密對話紀錄被擷圖公開後的懲處、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送達與執行、薪資債權扣押訴訟與勞動調解等。   作者企盼針對這些勞動訴

訟裁判的評釋文,能進一步釐清相關爭點,不惟勞雇雙方能有所依循,未來審理訴訟個案的法院也能作出合法、合理、更適宜的裁判。

由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兼論商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之互補及職災補償責任抵充

為了解決僱傭關係存在的問題,作者林峻慶 這樣論述:

我國職災補償制度是採取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與勞保條例職災保險給付雙軌並行制,一般來說,雇主均以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差額再予以補足;若職災係因雇主故意、過失或未盡保護義務推定有過失之侵權行為所致,罹災勞工或其家屬得就職災補償未填補之損害,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向雇主求償。企業面臨職業災害所致之財物損失風險,除了自留承受外,唯一途徑只有轉嫁商業保險承擔。 商業保險給付得否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雖勞政主管機關多次函釋肯認,「團體保險」給付抵充之爭議仍時有所聞;究其因,行政機關函釋位階不夠,爭議事項進入司法訴訟後法院不受其拘束;再者,企業未適當規劃團體保險險種組合,或因保險金指定受益

人非職業災害補償受領權人等因素,致團體保險可能無給付或給付可能無法抵充職災補償,以致對團體保險產生誤解及訛傳。 藉以多重實務個案解析,企業以商業保險轉嫁不可預期之經營風險,運用商業保險組合與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互補,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歸納「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適法性與具體實務操作,提供雇主風險規劃,以有效地降低財務損失,確保罹災勞工或其家屬獲得最大補償,以維繫勞、雇間和諧關係及雙方最大權益,是本研究最終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