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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配偶同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兆環寫的 醫病關係Q&A 和高資敏的 我要活著!:醫生,我還活著,不要摘取我的器官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衛生局提醒醫療院所施行人工流產須符合法令規定也說明: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 ...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博客思所出版 。

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欣柔、江浣翠所指導 謝宜霓的 論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條款對女性生育自主權之影響 (2012),提出優生保健法配偶同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流產、生育自主權、優生保健法、配偶同意條款。

最後網站人工流產無須配偶同意! 《優生保健法》將修法更名 - 風向新聞則補充:人工流產竟不需配偶同意?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稱為符合國際公約,將對《優生保健法》啟動更名與修法,未來妻子若要接受人工流產手術無須經過配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優生保健法配偶同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醫病關係Q&A

為了解決優生保健法配偶同意的問題,作者李兆環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醫療與照護和生活息息相關,《醫病關係Q&A》一書乃針對有興趣瞭解法律之醫護專業人員或關切醫事法領域之法律人及一般讀者,所編著的案例式解說實用書籍。本書透過案例提問,分成「內容說明」、「案例解析」及「參考法條」三個部分,並就各主題分別深入探討,讓讀者能迅速掌握相關的理論與實務見解。   本書內容分成三大章節,第一章介紹有關「醫師執行業務基本規範」,包含醫師之醫療行為、醫療廣告及最新修正住院醫師是否適用勞基法等議題,使醫護人員在行醫前或行醫時都清楚瞭解相關法律規定;第二章「醫病關係」為本書之重點,討論有關醫病雙方之溝通及同意、病歷保密、優生保健及病人自主權利法,以及如

何在醫師與病患之間具有良好的溝通,使雙方尊重與平等對待等主題;此外,第三章介紹「醫療紛爭」,除介紹相關醫療糾紛之案件類型外,並介紹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內容含括醫療疏失、醫療鑑定等常被關注之議題。   美國醫界有句名言:「事前一盎司告知,勝過將來在法院一磅的解釋」,本書作者花了數年時間彙整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及病患常遇見的爭議問題,撰編成書,期不論是專業實務人員、專家學者或是一般讀者閱讀本書均能有所助益;尚祈各界不吝指正,使本書更臻於完善。  

優生保健法配偶同意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前陣子有網友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指出,未婚的女性如果懷孕,在目前《優生保健法》的規範裡,可以合法墮胎,但已婚的女性懷孕卻必須經過配偶同意,無法自己決定是否要留下孩子。這樣的規定在網路上引起熱議,到底我的子宮是不是我的子宮?這樣的法條未來又將如何調整呢?夫妻關係、家庭的穩定是否會因為這條法律的變動而遭到衝擊?今天我們就特別邀請到了,法律白話文運動的站長 楊貴智律師,來加入我們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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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條款對女性生育自主權之影響

為了解決優生保健法配偶同意的問題,作者謝宜霓 這樣論述:

根據國民健康局人口與健康調查研究中心於2008年針對全國20至49歲之育齡婦女懷孕及生育狀況所進行的「第10次家庭與生育力調查報告」,在抽樣調查所得之2706份已婚婦女之樣本中,發現具人工流產經驗者佔34.82%。由此可知,我國三位已婚女性中即有一位曾進行人工流產,此一比例凸顯人工流產相關法規與女性權益保護具有密切關係。目前我國人工流產法制係以優生保健法為主要法源,在符合特定構成要件情況下,女性可援引優生保健法之規定,作為實行人工流產時阻卻刑法墮胎罪成立之阻卻違法事由。此等阻卻違法事由固然有以人口優生目的為考量者,亦有概括賦予婦女以影響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為由者,似有意給予婦女對於是否實施人口

流產一定程度的自由決定空間。然而,依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二項規定,若是已婚婦女欲以「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為由實行人工流產,必須取得配偶同意,此一規定無疑妨礙已婚婦女自主決定是否接受人工流產手術。為此,本文欲從女性生育自主權角度,分析檢討配偶同意條款在法律上之正當性。本文首先藉由分析優生保健法之立法歷程、相關法院判決及國內學說等文獻,探究女性生育自主權於我國法體系下之定位,本文認為,女性的生育事項涉及個人生涯規劃以及自主決定,透過行使生育自主之權利,方得展現個人價值,故生育自主權與人格權具有密不可分之關聯性,此等人格權之保護已多次透過大法官解釋及學理加以充實,而被納入憲法基本權

利之保障範圍中,因此生育自主權應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權利。此外,本文試圖於立法歷程、學理論述與法院判決脈絡中,透過不同的法學解釋方法,針對現行優生保健法中「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條款」之規範目的及權利依據進行研究。本文發現,由於優生保健法立法當時之整體社會氛圍欠缺對女性權利之意識與尊重,且參與立法之人士亦多具傳統父權思想,該等同意條款被視為監督女性行使權利之工具。遍尋相關法院判決,發現我國實務對於配偶同意之法律性質並無一致且明確之定位;而學理見解對於配偶同意條款之正當性亦有所質疑,認為此等規定將會加深女性在婚姻關係中不平等之地位而陷女性於不利處境,在不具備正當合理的規範依據情況下,本文認為現行配偶

同意條款應有修改之必要。除了法理基礎之探討外,本文亦嘗試藉由深度訪談之方式進行實證研究,從醫學臨床工作者之角度,探討此等同意條款在執行面上對女性生育自主權之實質影響力,包括是否構成女性在人工流產決定上之不當負擔,並檢視執行面是否與法律規範產生落差。本文發現,優生保健法之配偶同意條款除了在法律上構成對女性生育自主權利之限制外,實際上,許多醫療院所為避免紛爭、甚至成為墮胎罪被告,在認定婦女是否取得配偶同意一事上採取嚴格作法,實質上等於提高了已婚婦女接受人工流產手術之門檻,導致已婚女性除了必須面臨法律上之要求與限制外,更要擔心被醫療院所拒於門外、不得不產下子女或尋求密醫協助的困境,此等情形實屬對女性

生育自主權之壓迫。本文認為,即便修正草案將配偶同意條款修正為僅需告知,並提供例外免除告知義務之保護,目前實務上的運行狀況顯示,仍不足以保護婦女之生育自主權,本文主張應將現行配偶同意條款刪除,方能充分保障女性生育自主之權利。

我要活著!:醫生,我還活著,不要摘取我的器官

為了解決優生保健法配偶同意的問題,作者高資敏 這樣論述:

  《我要活著!醫生,我還沒死,不要摘取我的器官》,這本書是世界第一位人工心臟發明人之一高資敏醫生的著作.      全球人工心臟的發明人高資敏醫生,也是白宮醫療團隊醫生顧問之一,在醫學的領域裡有他一定的專業,對於目前台灣器官移植,認為有很大問題,尤其人未腦死,就摘取病人器官,如此等於殺一人來救一人,這樣對冤死者很不公平,為了尊重生命,也為了替冤死者申張正義,所以出版《我要活著!》這本書.      書中主要強調基於對生命的尊重,器官移植必須確認捐贈者腦死才能摘取,不能草率,更不能未腦死就摘取病人的器官.      書中對器官捐贈及相關醫學知識,做了完整的介紹,這本書很重要

,因為在關鍵時刻,若沒有相關的醫學知識,很可能誤讓自己或親愛的家人未腦死就被摘取器官.因為器官捐贈常常發生:They suffered from sever brain lesions incompatible with life, but not brain dead. 他們沒有腦死,是活著的人。一個一個活活被犧性了,一片冷漠寂然。      所以,作者高資敏醫生說:我明白若有一天我意外頭傷昏迷,被醫生認為「"incompatible with life "不適宜生存」。最後被送進開刀房摘取器官。那時,我自己無法說話,再也沒有人為我說話。   因而,我寫了此書。   為了珍惜您和您摯愛家

人和親友的生命,您需要知道這本書的醫學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