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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退休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丁嘉惠寫的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基礎篇(三版) 和林宗弘、洪敬舒、李健鴻、王兆慶、張烽益的 崩世代:財團化、貧窮化與少子女化的危機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工退休金試算也說明:二)命令退休:依勞基法第54條及工友管理要點第24點規定:. 1.年滿65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試算表(勞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 和台灣勞工陣線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高階經理人碩士在職專班 許永聲所指導 李冠陵的 從國際退休金制度發展趨勢探討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改革方向及因應之道 (2017),提出勞基法退休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工退休金制度、退休金改革、延後退休年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周兆昱所指導 陳光輝的 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對醫院經營之影響 (2015),提出因為有 受僱醫師、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工時、職業災害、退休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基法退休金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動部- 勞工退休金舊制@ 健康寶寶話女人 - 痞客邦則補充: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 ... 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給與標準,規定於同法第55條,計算規定如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基法退休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基礎篇(三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退休金的問題,作者丁嘉惠 這樣論述:

  本書淺顯易懂從民法之債的關係敘述規律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個別勞動關係法主軸,民法的僱傭契約與特別法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及國家立法最低勞動條件保護立場,藉德國、日本與美國先進國家相關勞動法案例、臺灣在司法院判決與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解釋實務呈現,思考契約關係的成立及消滅、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終止保護與非法終止救濟。   作者簡介    丁嘉惠      現職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僑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空中大學台中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法學碩士   東吳大

學社會學系法學士      經歷   興國管理學院企業管理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國立空中大學台中中心兼任講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員(高考社會行政)   救國團總團部高雄市張老師專任張老師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員      主要講授科目   行政法,勞動法   勞工法與企業經營,勞資關係   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法   勞工保險法(案例研究)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社會法(各論,案例研究)   社會福利法   法律與生活(民法親屬編)   性別平等法(民法親屬編暨性平法等)  三版序 序 言 第一篇 導  論 第一章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概論/3 一、勞動法

與勞動關係關聯/4 (一)勞動法形成與勞動關係發展/4 (二)憲法與勞動法制/7 二、臺灣的勞動法體系與勞資關係發展/9 (一)個別的勞動關係法與集體的勞動關係法之內容區別/10 (二)勞動基準法/11 三、勞動法的法源與適用原則/23 (一)勞動法的法源/23 (二)勞動法法源的適用原則/39 第二篇 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成立 第二章  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成立/43 一、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意義與成立概念/43 (一)民法中僱傭契約意義與成立相關概念/44 (二)勞基法中勞動契約的意義與成立概念/63 二、勞工與雇主的定義/63 (一)勞工的定義/64 (二)雇主的定義/65 (三)實例探討/6

8 三、僱傭契約(勞動契約)之債的效力/72 (一)僱傭契約依據民法第199條債之關係的義務群/72 (二)勞動契約依據民法與勞基法之義務群/83 第三章  勞動契約的種類/119 一、民法上僱傭契約類型/120 (一)定期限僱傭契約/120 (二)不定期限僱傭契約/120 (三)定期限僱傭契約更新為不定期限僱傭契約/120 二、勞基法上勞動契約類型/122 (一)勞動契約種類的定義/123 (二)定期契約更新不定期契約之法定事由/124 (三)派遣契約是否為勞基法之勞動契約?/126 (四)司法實務案例/140 三、試用契約/150 (一)試用制度意義與重要性/150 (二)試用制度的法理/

151 (三)臺灣有關試用期間規定/152 四、訓練契約/154 (一)技術生與訓練契約的意義/154 (二)技術生的權益/155 第四章  勞動契約的存續及內容/159 一、勞動契約的存續/159 (一)勞工工作年資存續/159 (二)個別的勞動契約上常見的勞工年資併計疑義/163 二、勞動契約的內容/165 (一)工 資/165 (二)工作時間/223 (三)職業災害補償/270 (四)給付退休金/316 第三篇 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消滅 第五章  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消滅/387 一、民法有關僱傭關係之消滅/387 (一)當然終止──民法第488條第1項之期限屆滿/387 (二)依據當事人意思

之契約終止──單方意思表示之終止/388 二、勞基法有關勞動關係之消滅/392 (一)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類型/398 (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類型/449 第六章  勞動契約終止之保護與救濟/525 一、終止之限制與禁止/525 (一)個別的勞動法之勞基法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終止的禁止及例外規定/525 (二)集體的勞動法之工會法暨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終止之禁止/530 二、終止後雇主之後續義務/534 (一)結清工資義務/534 (二)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534 三、非法終止之救濟/536 三版序      鑒於拙著《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基礎篇》係內容以民法僱傭

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為架構之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或稱勞動法),為配合去(105)年12月21日勞動基準法與今(106)年6月16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之增修訂以及因應未來勞動者年改等相關法律增修訂,原則上本次增修改內容以全面更新舊版法規,擴充個別的勞動法相關法規於與勞動契約有關主體,並佐司法案例、行政解釋與圖解提供釋義法條參考。重點如後:      第一章:法條更新及內文調整擴大適用勞基法公告等。      第二章:民法有關勞務提供契約中與僱傭契約有別之承攬契約及委任契約雖非勞動法保護範疇,惟近年來與原生的勞動生活領域息息相關,擴充增訂其民法法條減少爭議,並增訂去年10月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法第7

條之1~3競業禁止約定合理補償考量事項等規定。      第三章:增加實務上派遣契約應注意問題,職棒選手契約司法裁判、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簽訂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基法勞動契約之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等二則案例,供參思考民法僱傭契約及勞基法勞動契約類型之本質。      第四章:本章勞動契約內容調幅最大,除增修訂勞基法母法及其施行細則、勞保條例等法條外,擴充與之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司法及破產法等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關聯法條及其司法實務見解、圖解一例一休相關問題及其司法裁判與勞動部函釋、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與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職業災害「工作者」與勞基法第

59條關聯、簡述美國法退休金給付方式「確定給付計畫」(Defined Benefit Plan, DB)與「確定提繳計畫」(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DC)、比較我國法之企業福利性質的舊制勞基法退休金給付(確定給付制)與新制勞退條例退休金給付(確定提繳制)差異及其與社會安全制度性質之勞保條例老年給付的不同(含司法裁判、勞動部函釋與比較圖),並提供106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對照實務供參。      第五章:增訂勞資爭議處理法涉及勞資爭議等法條、補充勞基法第12條及第14條與刑法誹謗罪等法條區別及其司法裁判例、非自願性失業之就業保險法失業

給付相關規定等。      第六章:補充勞動檢查員之檢查權的法源及其職權等,並提供聲請定暫時僱傭關係狀態假處分司法案例與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勞動檢查法等法條。   本書增修訂非常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學海無涯,敬請多指教。   丁嘉惠 謹識 2017.8.於高雄的家

勞基法退休金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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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退休金制度發展趨勢探討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改革方向及因應之道

為了解決勞基法退休金的問題,作者李冠陵 這樣論述:

近年世界各國面臨人口結構改變,導致奠基於上一個世紀的退休金制度設計多已不合時宜,因此,許多國家紛紛進行改革,以因應現今的經濟、社會環境!本研究透過文獻與制度分析比較,選擇個案研究歐洲的瑞典、大洋洲的澳洲、亞洲的日本和美洲的智利等世界主要國家的勞工退休金制度中關於制度財務可持續性及退休金給付適足性兩大層面所採取之改革方針及因應措施作為研究範圍,並以OECD國家退休金制度體系(OECD,2013)為架構加以探討分析,發現近年世界各國實行的改革措施,除延後退休年齡、提高提撥費率和限縮退休給付的變化外,尚包括提升退休金提撥與給付關聯的資訊透明度等,而延後退休年齡仍為各國政府首要考量,以兼顧制度財務可

持續性與給付適足性下達到妥協及平衡。對照我國現行勞工退休金制度之改革現況與問題,我國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近年皆已採行延後退休年齡以及提高提撥費率,惟考量民情無法無限上調,故宜從延長退休的間接配套機制著手,可參考個案研究國家的作法,鼓勵高齡者續留職場及獎勵工作機制的措施,獎勵雇主僱用中高齡者以促進就業意願,以及提供多層次的給付方式來提升給付適足性,但仍尚需通盤思考如何將退休金提撥面與給付面結合,才能夠讓現行勞工退休金制度的體質調整。展望未來,就金融機構而言,需持續關注高齡者生活所需,活化銀髮金融環境,增加退休者資金運用機會,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就金融從業人員而言,引導客戶理財規劃時,需根據客戶年齡

、所得、教育等背景屬性,研判適切之金融商品;就個人退休規劃而言,長壽趨勢使得退休後資金的管理更形重要,這也使得金融知識在退休決策上扮演著重要角色。另外,建議政府可以透過加強各年齡世代金融知識之教育,導正國人正確理財觀念,持續鼓勵民眾於退休後繼續實質目標率的投資,或是將資金轉入可產生收益的投資標的或購買年金險,而老年勞工面臨的就業困難,應該透過重新培訓和獲得新技能以加強其就業能力的機會,以此作為保護和幫助人們長期留在勞動力市場的方式,因為升級技能和終身學習對於留住勞動力市場的老年勞工至關重要,更重要的是,重建國人對政府的信任,更好的資訊透明度,將提高對退休金體系的信心,也有助於改善治理。

崩世代:財團化、貧窮化與少子女化的危機

為了解決勞基法退休金的問題,作者林宗弘、洪敬舒、李健鴻、王兆慶、張烽益 這樣論述:

榮獲2012金鼎獎殊榮 二十年後,這是你想看到的未來嗎? 大量失業  資本持續外移而產業升級失敗,持續依賴金融業與房地產,經濟泡沫化並在全球金融危機衝擊下崩盤,失業率追上歐美,而且難以下降。 貧富懸殊  政府偏向財團,為圖利財團而減少富人稅,加上解除金融管制與房地產炒作,使台灣社會的貧富差距直逼美國甚至追上香港,導致社會不滿與群眾抗爭,甚至造成犯罪行為的增加。 人口衰減  台灣將會走上日本的人口萎縮之路,學校倒閉、內需不振、健保與勞保退休金破產,在人口老化與福利支出的壓力下,政府財政赤字將持續累積。 國家破產  台灣公債將持續累積到引發資金外逃的地步,不得不求助於大量的外國資金援助與新移民

——最有可能的援助來源就是中國。 族群衝突  台灣過去的族群政治問題尚未化解,引進新移民雖能減輕人口老化的衝擊,卻更可能造成青年失業與族群衝突的惡化。   據目前的數據與社會趨勢估計,在2030年前後,若出現另一波嚴重的全球金融危機,台灣社會將陷入如上困境。如果您與我們這些『杞人憂天』的社運分子以及學術工作者一樣擔心預言成真,請與我們一同檢視本書的種種證據,並與我們一同腦力激盪,認真思考搶救台灣社會的政策方案,從這一刻開始改變台灣的未來。 作者簡介 林宗弘   關心研究主題:貧富差距、社會階層化、全球化、災難研究  學歷: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博士  曾任:全國產業總工會宣傳部主任;台灣社會學會

副祕書長  現任: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洪敬舒   世新新聞系畢  現職台灣勞工陣線工作貧窮主任、公平稅改聯盟發言人  曾任媒體記者、國會助理、NGO組織議題研究員  關心議題包括勞動權益、貧窮化現象以及稅制改革運動 李健鴻   關心研究主題:就業安全政策、彈性安全政策、勞動市場風險分析  學歷:台灣大學社會學博士   曾任:大葉大學工業關係系助理教授;彰化縣政府副縣長  現任: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系副教授 王兆慶   台大社會所、政大新聞系畢  目前任職於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曾任職於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關心幼兒與老人照顧、家庭、性別政策  ema

il: [email protected] 張烽益   關心議題:勞資關係、勞工政策與社會安全  學歷: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畢  曾任: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立委國會辦公室主任、勞委會簡任視察  現任: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對醫院經營之影響

為了解決勞基法退休金的問題,作者陳光輝 這樣論述:

本論文之研究主題為「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對醫院經營之影響」,以文獻分析、實務見解及判決研究綜合運用,探討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受僱醫師之現行勞動狀態與勞動基準法上之規定。我國於1984年實行勞動基準法,其內容乃關於勞動契約、工時、退休及職業災補償等勞動條件之規定,基於一體適用之原則,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有窒礙難行之行業或工作者,得經勞動部指定公告排除適用。自1988年當時勞委會公告首批適用對象後,至今已達25次公告適用對象。醫療保健服務業遲於1998年方納入適用範圍,該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工作人員皆適用勞

動基準法,惟醫師排除在外。在現今健保制度下,受僱醫師因超時工作,發生職災之案例日趨益增,監察院亦對勞動部及教育部對此提起糾正。受僱醫師過勞案件以2009年蔡姓醫師疑似過勞官司為全國首宗案例,隨後2012年又有林口長庚醫院張姓醫師因職災請求退休金案例。在社會一片支持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聲浪下,主管機關因考量相關因素而遲未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本文藉以探討受僱醫師之勞動狀態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做出結論與建議,以期許作為未來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之立法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