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保障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勞工權益保障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林哲安,邱煌傑寫的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 和李永然,黃振國,陳曉祺,吳任偉,許淑玲,黃志國,張雅蘋,孫慧敏的 別讓權利稅著了:簡單讀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職業災害與勞工權益保障也說明:為保護勞工權益,我國於勞動基準法、勞工. 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等勞動法律中對於與職業災害相關之勞工保護. 措施及權益保障均有所規範。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黃程貫所指導 張伊婷的 不當勞動行為雇主認定之研究―臺灣與日本法制之比較 (2021),提出勞工權益保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當勞動行為、雇主、工會法第35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日本勞動組合法第7條。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許惠峰所指導 林文華的 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法律關係 (2021),提出因為有 保險業務員、勞動契約、勞務契約、從屬性、僱傭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工權益保障的解答。

最後網站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111 年1 月起實施新措施 - 法源法律網則補充: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111 年1 月起實施新措施. 法源編輯室/ 2022-01-04 [ 評論數0 篇]. 勞動部日前表示,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起,新實施之政策及便民措施共計九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工權益保障,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

為了解決勞工權益保障的問題,作者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林哲安,邱煌傑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的採購契約範本,因為施行多年,不論是在政府或是民間的採購案,都被廣泛的使用。本所日前以實際爭議案例中法院判決的角度出發,針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進行整理,另為完備分析所有性質之政府採購契約,再就其餘「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進行分析整理。本書配合工程會所出版的「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一起閱讀,是對於採購契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或是在履約爭議十字路口的機構法人,絕對不可錯過的一本實務工具書!

勞工權益保障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25)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衛環委員會針對長期照護問題質詢衛生署、勞委會與內政部。林佳龍在會中提案通過要求內政部與衛生署重新訂定長照的補助標準,取消中低收入戶民眾自付比率;提高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各種照顧服務補助的上限。

首先,林佳龍取出,目前長照服務分一般戶、中低收入戶與低收入戶,其政府分擔比率不同,但政府補助額度的上限卻是相同,弱勢者可能因為經濟情況較弱而選擇負擔得起的補助額度方案,導致無法受到充分的照顧服務。

林佳龍指出,低收入戶占長照服務使用14%的資源,中低收入戶占長照服務使用12%的資源,比起一般戶占長照服務使用資源74%明顯低,但實際上弱勢者家庭通常支援較少受益長照服務較高。林佳龍在衛環委員會提案並獲得通過,要求內政部研議應重新訂定補助標準,取消中低收入戶民眾自付比率;提高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的照顧服務每月最高補助小時數;提高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補助額度;提高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老人營養餐飲服務補助額度;提高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交通接送每月最高補助額度;提高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居家護理每個月最高補助額度。同時衛生署應檢討重新訂定補助額度;提高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的喘息服務每年最高補助額度;提高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社區及居家復健補助額度。

林佳龍表示,長照是國家邁向老人化社會的福利體系,既是就業政策,也是福利政策,目前長期照護主責規畫機關是衛生署,未來的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長照十年已經到了第七年,長照法還沒通過,政策執行也未見統合,他憂心未來衛生署是否訂得出來長照發展政策與計畫。林佳龍也指出,去年是陳振川及薛承泰正偉在協調,後來薛承泰去職,陳振川任工程會主委,政院目前由陳士魁協調長照小組,但卻還沒開過會看不出政策執行的統合,表示馬總統不重視,江院長不用心。林佳龍強調,政府預算編列不足,也表現出對長照的不用心,長照公務預算每年編18.7億到28.34億,迄今已動用第二預備金10億。

林佳龍指出另一個計劃牆上掛掛的例子是行政院去年10月由政務委員陳振川及薛承泰於共同主持「長期照護之產業政策與法令鬆綁相關事宜」協商會議,會議中決定要引導民間資金,尤其是保險業投入國內長期照護產業,兩個政委走一個,一個任工程會主委,這個政策人亡政息,沒有效率。內政部認為保險業投入國內長期照護產業目前不見得適合,還要再研究!

對居家照護勞委會對本國、外籍服務員的轉介,七年來約70萬個cases,53萬聘的是外籍看護,林佳龍指出光從人力問題就看得出長照體系四分五裂!從勞委會職訓中心結訓的學員少投入居家或社區照顧服務,多流向醫院、機構,勞委會推了專業證照制度卻還是面臨薪資太低、專業沒價值、待遇不合理等問題,林佳龍也要求勞委會推動的家事勞工權益保障法盡速提送立法院。

勞委會已經將家事勞工權益保障法送行政院,對家事勞工者的勞動權益有所規定。勞委會表示,照護員未來還是盡量用本勞取代外勞,機構服務員有規定本勞、外勞的比例,居家服務上本國籍、外籍的比例必須還要跨部會研議協調。林佳龍要求三個月提出研議結果。

不當勞動行為雇主認定之研究―臺灣與日本法制之比較

為了解決勞工權益保障的問題,作者張伊婷 這樣論述:

我國自2007年起陸續修正公布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並於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參酌美國法、日本法所制定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則被視為是此次修法之重點。不當勞動行為是指勞資雙方於集體勞資關係中,不當侵害對方集體勞動基本權之行為,其行為態樣則明定於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而裁決制度則是在不當勞動行為發生時,透過熟悉勞動法令、集體勞資關係之專業人士組成的裁決委員會,進行審理裁決,以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正常運作之制度。然針對不當勞動行為所欲規範之行為主體「雇主」,卻未於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中加以定義。因此,不當勞動行為雇主所指涉之對象、範圍及

判斷標準為何,則成為實務及學說上爭議之課題。且於不同類型之勞動關係中,不當勞動行為雇主認定所面臨之問題亦不相同,而有整理、分析並研究之必要性。我國法上多認為不當勞動行為之雇主並不限定於勞動契約之雇主。且實務上亦就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之認定,發展出兩判斷標準,一是實質管理權說,二是援引自日本法之勞動契約基準說。然當上開判斷標準適用於不同勞動關係中時,仍衍生出其他問題。因此,本文即以日本法為比較法。並藉由整理日本法上有關不當勞動行為雇主概念、判斷標準之實務案例及學說討論,分析不同勞動關係中就不當勞動行為雇主認定所面臨之問題,及日本法就上開問題所採之見解。最後,透過我國法及日本法之比較研究,尋找日本法上

可供我國法借鏡之處。以期能就不同勞動關係中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之認定,提出相應之判斷標準。

別讓權利稅著了:簡單讀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為了解決勞工權益保障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陳曉祺,吳任偉,許淑玲,黃志國,張雅蘋,孫慧敏 這樣論述:

  收到烏龍稅單怎麼辦?認栽、賠錢了事?還是尋求行政救濟?於民國106年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強化了行政救濟程序,也更進一步保障了納稅者的權益!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正式登場,這也是納稅者迅速解決稅務爭議的第一步。不想讓自己的權利「稅」著了?本書是你的最佳利器。

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勞工權益保障的問題,作者林文華 這樣論述: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到底是勞務給付契約之自由約定,抑或是在自由選擇勞務契約一種或數種後,再依目前尚無確定標準之從屬性原則,予以界定出是否屬於勞動契約?著實令人難以依循。只是,不管勞僱雙方間的契約關係怎麼被界定,重點在於勞僱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利益不會因契約性質的改變而無形中被剝奪,這是在選擇契約自由原則下私法自治之精神所在。是以,源於南山人壽退休金提繳爭議未果,導致聲請大法官釋憲後,迄今仍無定論。故本文先以分述勞務給付契約中有關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常用之契約種類數項,再予探討何謂勞動契約並與勞務給付契約做一區別,嗣再論述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勞務給付之法律關係為何?契約性質如

何認定?終以南山人壽未為部分保險業務員提繳勞工退休金引發爭議一事,帶出勞動基準法對保險公司所帶來的影響,再分析因此爭議所提起之訴訟結果及大法官釋字740號解釋公布後所留下之待解問題,最後提出個人的結論與建議。本研究之目的即在釐清保險業務員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以供法院、主管機關、保險業務員及其所屬保險公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