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中華心理學刊六十週年:創新與超越 和的 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與解釋令彙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也說明: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因研究計畫需. 要,須流入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時,如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體育大學 體育研究所 黃東治所指導 陳敏男的 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與公私協力:社會交換理論之觀點與討論 (2020),提出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私協力、社會交換、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體育專業人員。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 博士所指導 林朝雲的 公務員瀆職之刑法問題研究—以賄賂罪及廢職釀災罪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賄賂、實質影響力、罪刑法定、廢職釀災、重大過失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科會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8種行政規則則補充:自111年7月27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配合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8種行政規則;修正行政規則名稱及規定中有關主管機關或內部單位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華心理學刊六十週年:創新與超越

為了解決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中華心理學刊》由台灣心理學會創刊於1958年,是台灣最早成立的心理學學術刊物。經過歷年的淬煉,《中華心理學刊》茁壯為台灣深具指標性與影響力的重要發表平台,這些年來在作者、評閱人與主編的共同協力之下,孕育出無數高品質的研究論文。在創刊一甲子之際,本刊邀請台灣心理各主要領域資深傑出學者,回顧六十年來台灣心理學的重大研究進展。透過回顧前人的軌跡與獨到見解,能為心理學研究發展和實務應用提供創新的方向與指引。   本書共有十章,涵蓋心理學十項重點研究領域主題,包括生理心理、實驗認知心理、教育心理、計量心理、臨床心理、工商心理、運動心理、諮商心理、本土心理、以及臨終心理等。對心

理學有興趣的實務工作者,本書介紹台灣心理學研究的歷史與發展,能一窺堂奧之美;而對於學術工作者,本書極具啟發性,對未來研究有高度的參考價值。

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與公私協力:社會交換理論之觀點與討論

為了解決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問題,作者陳敏男 這樣論述:

緣本研究針對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前於西元2009年間重大轉變轉折而改採「特許」型態作為探討案例,基於「社會交換理論」及公私協力等觀點及立場發軔而分別以「文獻分析」、「文件分析」及「半結構深度訪談」等「質性研究」方法,且復輔以研究者個人實際經驗總結,探討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及公私協力兩者間關係,且亦藉由「社會交換理論」觀點而探究政府實施公私協力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有關社會交換政策思維。本研究初步結論為臺灣救生員證照制度「特許」各該水域救生專業團體自行運作型態係屬公私協力。至於公私協力則屬於「特殊」社會交換範疇,牽涉「公私部門」及其等內部各該人員;體育運動主管機關對於其他「政府」公務部門對於體育運動領

域邇來有關「非政府」及「非營利」等第三部門「自行運作」形態之出現,此未臻明瞭,宜當多加互動協調溝通,避免其他更有權力「機關」或不明究理地「權力壓迫」,而導致體育運動主管機關「無力招架」僅得「弱勢面對」且或轉嫁其他「他者」。同時體育運動主管機關對於相對「弱勢他者」尤應「溝通」及「扶持」,「公私部門」亦當合力消弭公私協力之於社會交換若干「社會不平等」之發生。至於社會交換,其中猶有「責任」、「價值判斷」、「願景管理」及「目標管理」等面向之體現而牽涉建立「社會交換理論」有關「責任主義」等理論框架;臺灣現行《國民體育法》及《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等規範而分別建立各種體育專業人員證照制度,至屬特殊,自當配合

目前體育運動產業化或商業化,而宜以非僅侷限體育運動範疇政策思維,或當採行廣義多元發展部署及制度建置;「公私部門」彼此間互動運作(包含前開公私協力形態等)而漸趨多元,自應予以「類型化」及「精緻化」,猶不宜驟認「公私部門」彼此間互動運作,即係公私協力。

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與解釋令彙編

為了解決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性別工作平等法自2002年施行至今已10年有餘,對於保障我國職場上性別平等已有相當之成效。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事件中,向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等申訴者,有些案件最終會進入到行政法院。有些事件,當事人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在此10年有餘的期間,已累積許多判決,有些判決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解釋與運用,也扮演著重要角色。此外,主管機關在辦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事務,有時也會公布解釋函令以釐清實務運作上之爭議。   本資料主要整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判決、解釋令與相關文獻,以提供各界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事務之參考。  

公務員瀆職之刑法問題研究—以賄賂罪及廢職釀災罪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的問題,作者林朝雲 這樣論述:

由於公務員瀆職罪範圍極廣,基於「收受賄賂」佔「瀆職罪」大宗,而「賄賂罪」為其核心。而「廢職釀災罪」,不僅侵犯國家權力尚且影響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其與「賄賂罪」亦有連動性,這項罪名為台灣所獨有。然而,相關文獻並不多,故作者一併討論之。就賄賂罪方面作者聚焦於「法定職務權限說」與「實質影響力說」的爭議。細繹近幾年判決已將「法定職務權限」定義為包含長官的具體指示的行政命令在內。由此可見,所謂的「法定職務權限」只不過是名存實亡。基於以上的觀點,就「法定職務權限說」與「實質影響力說」之論爭而言,我支持「職務密切關聯」行為理論下的「實質影響力說」的觀點。因為,屬於職務權限範圍內的職務行為,不應侷限於

法令上明文所依據者,近來實務判決及部分學說業已接納日本學說及實務的看法,認定賄賂罪的職務範圍。它包含本來固有之與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因行政慣例、習慣上所衍生公認為其所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即使不採「實質影響力說」,參酌德國法上的「功能關聯性理論」,職務行為認定也不以抽象法規範者為限。「法定職務權限說」批評「實質影響力說」的主要論據就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然而,「罪刑法定原則」原則之「法」,係指犯罪與刑罰均須法律明文規定,指的是「刑事實體法」,刑法若要修正,也必須由國會為之,不得單方面以行政機關的法規或命令而改變。它指的是立法機關依法律形式所制定的狹義法律,也就是成文法,

故不包含習慣法在內。然而,「法定職務權限」所謂之「法」是刑法上公務員身分的成立要件,可能是憲法、行政法規或其他程序法。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所規定的警察、憲兵之犯罪偵查職務權限。由此可見,兩者不可全然且直接地劃上等號,混為一談。否則,這樣的思考邏輯就是過於跳耀。再者,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亦未要求限於法律所規定者。就事物本質而言,實現「職務」目的所必要的行為本來就是多樣且非定型性的,而這些的行為在實質上也可以認為屬於職務權限。惟,即使這樣理解,也很難完整描繪屬於公務員職務權限的職務行為。基於以上的論點,有必要承認「職務密切關聯性」也屬於職務行為的一種型態,如果對其進行賄賂,就應該肯

定賄賂罪的成立。法官在賄賂罪的部分個案,採取「實質影響力說」,我認為主要還是因為高階事務官或政治人物,其「職務」的範圍「難以具體特定」所致。這些高階公務員並沒有「具體特定」的法定職務權限。此等公務員應以其實際上的管轄權限,為其職務上的行為。公務員很清楚自己實際上能夠管轄的範圍為何,也應該知道收受不正利益可能構成賄賂罪,沒有刑事處罰不可預測性的問題。惟即使採取「實質影響力說」理論,依照實務的發展脈絡,我認為亦不致無限擴張。觀察自2010年以來有關「實質影響力」判決的見解,都有「公務性徵」這個共通性,如果加上這個要件作限縮,很多私人情誼性質的影響力運用或利用其地位都會被排除。至於,在「廢職釀災罪」

方面,有鑒於現行刑法第130條之規定,只罰故意犯的情形下,即使定位為危險故意,失職的公務員仍然易於過失為由,作為搪塞,導致本條每無適用餘地,形同虛設。然而罰及過失,又怕對公務員輕微過失以刑法究責,過於嚴苛。折衷之道,不妨參酌德、日及美國等先進國家刑法有關重大過失為處罰前提的條文,增訂「重大過失」的刑罰規定,符合世界潮流趨勢。所謂的「重大過失」,係指「輕率」地違反高於一般人所應注意的程度此外,基於「收受賄賂因而違背職務」亦應當算是一種「廢弛職務」,因而本文建議,應設計一條賄賂罪與「廢職釀災」罪之結合犯,以防止檢察官僅起訴較重的賄賂罪,而忽略不同面向保護的廢職釀災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