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謄本離婚紀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戶籍謄本列印新制婚姻紀錄可不曝光- 地方- 自由時報電子報也說明:〔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過去戶籍謄本記事欄皆會登載結婚、離婚等紀錄,為保護婦女,婦女團體多年來爭取需經當事人同意才能列印記事欄內容,政府自8 ...

輔仁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明志所指導 曾郁翔的 適用於區塊鏈資料存儲機制於戶籍謄本之可行性研究 (2021),提出戶籍謄本離婚紀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籍謄本、區塊鏈、以太坊、星際檔案系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戶籍謄本離婚紀錄的解答。

最後網站112年戶籍法規大意歷年試題澈底解說[初考地方五等]則補充: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 ... 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戶籍謄本離婚紀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適用於區塊鏈資料存儲機制於戶籍謄本之可行性研究

為了解決戶籍謄本離婚紀錄的問題,作者曾郁翔 這樣論述:

「戶籍謄本」是為現今社會中,國家主管之戶籍機關所製作的一種動態的法律文件,用以記載個人的戶籍資料,包含姓名、出生、結婚、離婚、親屬關係、改名、收養、死亡等各種身份登記變更與異動之紀錄,還有個人居住遷徙的歷史活動,此文件用來證明個人該享有的權利與應負擔之義務的輔助根據。傳統上,戶籍謄本多以紙本的形式實體存在,在需要時提供需用機關,或第三方單位查驗,但是隨著科技的進展與技術的精進,紙本文件的造假越來越逼真,也讓人難以識別真假,相關偽造新聞也時有所聞,以致第三方機構或檢驗單位,需要耗費更多時間與人力,只為了查察戶籍文件的正確性,雖然目前主管機關早已開放透過自然人憑證申辦電子戶籍謄本,但讀卡機成為使

用上的最大障礙,且建議需使用 IE 瀏覽器其相容適應性才較佳,以避免平台與系統之衝突。然而,自 2009 年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利用區塊鏈技術創造出比特幣後,去中心化、不可竄改,以及可溯源的特性,受到高度的討論探究與延伸應用,由於區塊鏈是一種密碼學的共識機制體現,雙方的信任不需依賴第三方,也讓人際與制度的信任得以獲得實現,且 2013 年以太坊(Ethereum)的誕生,所發展出來的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功能,更是將區塊鏈技術應用向上提升至另一個境界。為了解決上述痛點和難為之處,本研究嘗試以數位的方式,以區塊鏈技術將戶籍謄本的核發資訊置於以太坊紀錄之中,

並透過分散式的檔案儲存方式,將戶籍謄本之圖照存儲於分散式互聯網:星際檔案系統(IPFS)中,以改善傳統紙本文件的弊病,亦藉著區塊鏈的不可否認之特性來提高信任度。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戶籍謄本離婚紀錄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