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農津貼排富標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農委會修法調整老農津貼排富與國保基本保證年金標準一致保障 ...也說明:農委會表示,老農津貼排富規定在財產方面,排除農民從農營生的農業用地及居住的農舍,老農本人所擁有的其他土地按公告現值及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價值,合計新臺幣500 萬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跨專業長期照顧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李玉春所指導 鄭智陽的 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2021),提出老農津貼排富標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監護、信託、社會福利機構、輔助決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而第二篇論文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李琬鈴的 勞工保險條例死亡給付遺屬津貼與遺屬年金之差異探討 (2016),提出因為有 勞保年金、勞保死亡給付、遺屬年金、外籍勞工死亡給付、法律政策的重點而找出了 老農津貼排富標準的解答。

最後網站有農民朋友和我反應,老農津貼新增的排富條款規定 - Facebook則補充:特別來向農民朋友報告#老農津貼排富標準調整已初審通過! 日前農民節活動,有農民朋友和我反應,老農津貼新增的排富條款規定,土地和房屋#土地公告現值價值超過500萬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老農津貼排富標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老農津貼排富標準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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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為了解決老農津貼排富標準的問題,作者鄭智陽 這樣論述:

人口結構的變遷與獨居、未婚、無子女老人的增加,未來將導致家庭支持系統功能的弱化,社會支持系統介入之需求將與日俱增。一般非弱勢老人或略有資力之老人,未來如果在欠缺家庭支持系統情 形下失能,為確保其財產安全,需要社會支持系統之介入與服務。就此,除政府主管機關外,相較於營利性組織,非營利之社會福利機構(下稱「社福機構」)可能比較適合扮演介入與提供服務之角色。但社福機構現以弱勢老人為服務對象之服務模式,並無法因應前述社會變遷衍生之服務需求。監護輔助宣告及信託制度是直接涉及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的預設制度。本研究首先透過文獻探討,釐清在我國現行法令與制度架構下,社福機構得就老人監護輔助宣告以及老人安養信託

提供之服務,以及可能遇到之制度規範上問題;另一方面,檢視外國相關制度之發展趨勢與服務經驗,探究其值得借鏡之處。再進一步藉由質性研究,透過經由深度訪談,以立意取樣方式,訪談民意代表、學者專家、社福機構人員與金融相關機構人員等共七位,瞭解社福機構就監護輔助宣告制度與老人安養信託相關服務之實際操作模式與狀況,暨其遭遇之主要問題。訪談前,會先提供訪談大綱予受訪者並據此進行訪談;訪談後,會依錄音製作訪談紀錄,就受訪人員予以編碼、去識別化。之後,再比對訪談大綱,就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類整理與摘要,並參考文獻探討時所得問題,就進行分類與摘要後之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析與闡釋。依研究結果發現,現行法令制度業已允許社

福機構提供相關服務,但社福機構提供之相關服務甚為有限,並欠缺對於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就監護輔助宣告部分,多限於和地方政府合作提供服務予弱勢老人;就老人安養信託部分,與受託銀行合作擔任信託監察人之情形亦屬有限。為便社福機構介入提供老人財產安全保障之相關服務,本研究有如下建議:1.建議地方政府改採特約與支付方式,協助社福機構調整服務模式,以利老人財產安全保障服務之提供。2.在提供監護輔助相關服務時,應在維護服務對象利益前提下,儘可能尊重個人意願與偏好,以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之精神。3.建議社福機構強化機構人員之跨專業能力。為此,並建議主管機關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個案管

理員與社工督導等)之資格限制,以便社福機構依服務需求引進不同專業人員提供服務。4.建議社福機構之服務應有詳細之規劃與紀錄,以強化作業程序之監督,提升服務計畫品質。5.相關法令之修訂建議:包括將監護人執行職務時之行為基準予以明確化(最佳利益或個人意願與偏好),強化監護輔助職務之監督以及諮詢,介入監護與信託制度之整合,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資格限制,以及於老人福利法增訂相關規範等。

勞工保險條例死亡給付遺屬津貼與遺屬年金之差異探討

為了解決老農津貼排富標準的問題,作者李琬鈴 這樣論述:

2009年某日接到越南朋友的來電,她問我說現在死亡給付為何變成月領呢?之前可以一次領取為何現在改成只能月領呢?我當下依照舊思維應該是一次領呀!當時的我已在工會擔任會務工作,我隨即致電勞工保險局,得到的解答竟是:2009年1月1日起加保的勞工其死亡金只能按月領,原來的一次領及遺屬津貼月領二擇一的選擇權只限於2008年12月31日前加保的勞工。 查閱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3項所示「第1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這樣的法律用語請問普羅大眾的勞工朋友是否看得出來

?2009年1月1日後加保的勞工於死亡給付,其遺屬請領遺屬津貼時,只能按月領取遺屬津貼,而原來的死亡給付一次領已被終止效力? 筆者於新高市總工會第二屆第25次會員代表大會時曾提案,對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死亡給付)第3項,這法令於立法院網站查詢立法原由所得的答案竟是:「照黨團協商通過」且沒有附理由書。一般人對於新舊制加保勞工,因為投保日之差所衍生的權益多寡並不甚瞭解。筆者藉此條例來瞭解推動勞保死亡給付年金化立法過程探討勞保條例死亡給付標準、給付對象、給付條件、停發條件及勞保條例死亡給付年金化適用時所衍生的爭議,做制度性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