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公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誹謗罪公訴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天財、陳啟豪寫的 誹謗:臺灣本土實證案例解析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誹謗罪,刑法第309,310,311條成立要件及提告程 - TFDVY也說明: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洗腎診所要求護理人員被施暴也要隱忍!基護工會呼籲 [閒聊] 誹謗毀謗公訴罪關於法律用語的閒聊之前 ...

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楊鈞池博士所指導 李德農的 防杜司法濫訴與疏解訟源政策之研究 (2018),提出誹謗罪公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濫訴、訴訟有償制、訴訟基本權的保障、司法資源有限性。

而第二篇論文玄奘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葛祥林所指導 鍾美雲的 刑法對名譽之保護 (2017),提出因為有 妨害名譽、人格、言論自由、真正惡意、公眾人物、新聞自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誹謗罪公訴的解答。

最後網站以下何者為告訴乃論之罪? (A)毀謗罪(B)毀損未遂罪(C)重婚罪 ...則補充:法律上均以「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明定之的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 毀謗罪---刑法310 -----依刑法314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誹謗罪公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誹謗:臺灣本土實證案例解析

為了解決誹謗罪公訴的問題,作者林天財、陳啟豪 這樣論述:

  台灣誹謗案件連年倍增,誹謗法的課題已是傳播學院必修之課程,可惜,坊間雖然有不少誹謗法的論著,但卻鮮少以台灣本土的實證案例作體系論述,本書寫作的目的,即在將台灣歷年有關誹謗官司的事件做一體系化的整理,同時引進「浮動的歷史觀」及「基本權衝突理論」,不僅希望協助法官在審理誹謗官司時可作為進退根據之參考,希望藉此給予言論工作者一條可以遵循的道路。 作者簡介 林天財 1960年生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 經歷: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執業律師兼執行長(2007)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2007)    律師轉任法官審查委員會委員(2007)    中國時報系法律顧問

   復興電台法律天地講述人    台灣之聲法律與人生主持人    1987年發表「教唆被教唆者湮滅被該教唆者自身為刑事被告案件的論處    (上、中、下)-一項以法學方法論的研討」(法務通訊)    1995年出席立法委員陳昭南所主持的「call in自由與言論無罪」公聽會    1995年出席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公聽會,並呼籲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    1996年發表「正義的春天,怎麼來?」(自由時報)    1998年發表「從公眾論壇角度解讀新聞誹謗罪構成要件」(律師雜誌221期)    2000年出席中時晚報所召開之「檢警人員不當搜索媒體」記者會 陳啟豪 1981年生 學歷:國

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 經歷:執業律師    2005年發表「以對質詰問權檢驗刑事訴訟法之傳聞例外─以美國法為借鏡」(碩士論文)

防杜司法濫訴與疏解訟源政策之研究

為了解決誹謗罪公訴的問題,作者李德農 這樣論述:

現行檢察官工作負擔沈重,會造成此現象有一部分在於實務上太多濫訴之案件,會造成濫訴案件數量龐大原因在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採取公訴優先原則,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現行檢察實務運作,只要當事人提出一張告訴狀、檢舉函,甚至僅用言詞申告,縱使沒有檢附任何證據或指出證明方法,也毋庸付出任何訴訟成本,檢察署即應分案辦理,開啟偵查程序,常使民眾認為刑事告訴為「不用白不用」及常藉著刑事程序解決民事糾葛之「以刑逼民」之做法,致使大量告訴告發案件湧入檢察機關,濫行告訴或告發情形嚴重,每個地方檢察署幾乎都存在一本不公開的「濫訴魔人」,這些經常性提告之人,每每將國家公訴代

表人檢察官當做自身免費的討債公司,將一般借貸案件包裝成詐欺或侵占案件,要求檢察官國家公權力之傳喚、拘提甚而通緝之手段為其找尋債務人,,也有一部分精神異常之人經常性、高頻率來地檢署按鈴申告,造成實務上檢察官重大負擔,而難以達成司法改革要求的精緻偵查目的。本論文擬先介紹目前實務上濫訴之現象,並以司法改革會議討論的議題為研究核心,例如刑事訴訟是否從無償制改為有償制、是否相關妨害名譽、通姦等微罪改為無罪化,以及現行檢察官面點濫訴之告訴或告發狀,以現行他案簽結方式處理有無適法性違憲之問題等議題,均值得輔以學者意見討論。另本論文也探討當我們要學習參考外國立法例的時候,是否應先參酌本國民情及現有法律制度結構

,才不會發生個案制度在國外是好制度,搬到國內就變成悲劇的問題。就將來實施後之配套措施及引伸而來的負面效果提出一些淺見及拙論,期許拋磚引玉,吸引更多學者一起探究如何減輕目前濫訴之現象,使檢察官得以專注於社會矚目之重大刑案或權貴犯罪之偵查上,訴訟資源合理分配,檢察官能早日達成「精緻偵查」之目標。

刑法對名譽之保護

為了解決誹謗罪公訴的問題,作者鍾美雲 這樣論述:

刑法對名譽之保護 學生:鍾美雲 指導教授:葛祥林教授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摘要個人的名譽若以獨立的個體來看是一件很大的事,但若是以大我的世界觀來看言論自由似乎比個人的名譽更加的重要,因為言論自由可以對人類社會產生更多的益處,只是兩者間如何調和。自司法院釋字五O九號問世後妨害名譽罪的無罪判決理由是否變多且越有擴張至無法收傘的趨勢?我們樂見社會

因為言論自由的擴張,更能讓大家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投入更多的建議與心力,但最後那條線希望法官能夠守住,當然每個案件都是個案,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與背景,但切勿讓少數人的獨到見解而擾亂了整體社會的和諧。關鍵字:妨害名譽、人格、言論自由、真正惡意、公眾人物、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