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1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勞基法第11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蔡信章寫的 勞動法隨觀(第三版) 和郭玲惠,蔡菘萍,陳業鑫,蔡正廷,程居威,葛百鈴,蘇文生,李柏毅,侯岳宏,傅柏翔,李瑞敏,黃朝琮,初泓陞,林佳和,邱羽凡,陳一的 勞動訴訟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校外工讀法律問題學生座談會也說明: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 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同條 ... 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黃子珊的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於解僱保護法制中發展之研究 — 以我國法院判決之分析為中心 (2021),提出勞基法第11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解僱、資遣、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安置義務、安置、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義德所指導 雷修瑋的 解僱法制之研究―以法定事由之要否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解僱、法定事由、終止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基法第11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動基準法§11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基法第11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法隨觀(第三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第11條的問題,作者蔡信章 這樣論述:

  本書以2020年6月10日最新修正公布的勞動基準法及2020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為核心,採逐釋義的方式,謹以法律條文的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勞動部的函釋,以及司法實上的見解作為論述的依據,並以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百多件具體案例、2021年4月30日公布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大量勞工解保護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就業服務法、就業保險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企業併購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規來解說,方便讀者快速理解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及其他勞動法規等相關重要的梗概,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著者

以具體的案例方式,簡潔、扼要說明勞動法規的精義,著重實務上的見解,除了可作為引領中小企業經營者、人資部門(HR)、關心己身權益的各行業勞動者及對勞動法規有興趣學子研讀、參閱之入門書籍外,更適合實務界人士處理勞資爭議相關法律問題之參考,對於修習勞動法的學子面對國考也能有所助益。

勞基法第11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美國大選只剩下一個多月,每次發言都要讓人心臟病發作的唐納·川普,前幾天竟然連續的表示,就算他選輸了,可能也不會尊重大選結果。大家傻眼之餘,竟然發現這個舉動竟然有機會成真。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奇怪川普這個選輸後,可能要繼續待在白宮當總統的說詞是什麼意思?什麼叫做硬是不走?啊選輸了不就是只能換人做嗎?不然是要政變嗎?川普的意思是就算選輸了,到時候他就是不交接,看你們能拿他怎麼辦。大家一定都有這哪有怎麼辦,不就是法律怎麼規定的就怎麼辦啊,不就是強制執行,然後處罰你多久不能擔任公職之類的,但是最神奇的就是,在他放完話之後大家一去研究才發現,如果他就是賴著不走,竟然還真的沒有法律可以管耶。

之前美國進行了一項叫做「完整移轉權力計畫(Transition Integrity Project)」的沙盤推演 ,發現美國憲法裡完全沒有保障政權轉移的SOP。都只有總統可以幹麻不能幹麻啦、任期多久啦、要民選啦、在任期內出事不能工作要誰來接替啦。但是關於「如果總統打死不交接」的規定,還真的是一條都沒有。

我一開始還以為只是有規定,可是是沒有罰則而已?像我們台灣勞基法規定公司都要開勞資會議,但是沒開也沒有規定要罰錢之類的。沒想到是真的提都沒提到。也就是說,美國兩百多年來的民主歷史,從來沒有發生,連想都沒想到有總統會選輸了不下台。

這真的是一個超大的漏洞,所以美國就是沒遇過壞人,兩百多年來都處在一個過太爽的狀態。可以拖到兩百年才被人家鑽漏洞,我看美國運氣也是很好。所以現在真的完全拿川普沒有辦法嗎?一點點辦法都沒有?這也太扯了吧。對此拜登是說,他有信心美軍會出面”護送”川普離開白宮啦,但是這種事情找軍隊來就很敏感啊。尤其民主國家的軍隊本來就應該不要介入政黨政治。之前就有一個美軍的密利上將(Mark Milley)陪川普跑行程啊,結果馬上被罵到只能出來道歉。類似的總統就職爭議,最近最像的大概就是2000年小布希跟高爾的票務爭議吧。那時候是開票開到剩下佛羅里達州還沒開完的時候,兩邊的候選人票都還沒過半,大家都在等著看佛羅里達州的結果來決定誰輸誰贏。結果在這個州兩個人的普選票只差不到一兩千票。兩邊陣營就互相在聯邦最高法院跟佛州最高法院告來告去。最後拖了三十六天才決定布希獲勝。大家現在就是覺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可能就會是最後一道防線。

不過就有人就認為聯邦法院的大法官不是也有爭議嗎?美國的聯邦大法官都是總統提名然後參議院同意。但是兩個禮拜前一位進步派的大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去世,大家就在吵說到底新一任的大法官到底是要川普提名,還是年底選上的總統來提名。據說金斯柏格去世前是希望讓新的人提名啦,但是川普就已經確定要提名一位保守派的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上任。

大法官中本來親共和黨的人就是比較多沒錯啦,不過也就是五比四,稍微努力一下說服一個人跑票就好了。現在川普一題名就是六比三。所以大家也很擔心要是真的川普選輸要賴皮,最高法院到底會怎麼決定。大家也不要把大法官看這麼扁,不論保守派還是進步派,都會尊重民主精神。如果是拜登當選,說不定第一件事情就是修正這個法律。應該也是不難啦,隨便指定一個單位強制執行就好了吧。直接取名叫川普修正案Trump Amendment ,也算是歷史留名了啦。

其實這次事情是讓大家體會到一個成熟民主體制的關鍵,就是絕大多數人要有民主精神。法條再完善也不可能包山包海,包到兩百年以後發生的事,也可以預期進去,在這些沒有規定到地方,就要靠民主精神來支撐,這次美國只能希望川普的民主精神沒大家想得那麼差,或是美國人的民主精神會明確的告訴川普: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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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於解僱保護法制中發展之研究 — 以我國法院判決之分析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基法第11條的問題,作者黃子珊 這樣論述:

我國法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等規範所定事由,限制雇主解僱權之行使。另外,在我國學界與法院實務中,亦發展出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理論與解僱保護之原理原則,其中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為我國解僱保護法制中,最重要之一環,該原則要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前,必須先採取勞基法上保護勞工之規定,亦即其他對勞工權益侵害較輕微之手段,除非已經別無選擇,於不得已之情況下,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由於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解僱事由條文中含有「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要件,故安置勞工至適當工作普遍被視為雇主應採取之一種迴避解僱之手段。在法院判決中該要件被廣泛討論,尤其是在不同解僱事由上之適用、適用之範圍與審查標準等問題。

本文以「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要件為核心,進行法院判決之實證研究。另外,本文也對企業界進行質性訪談研究,藉此瞭解企業實務落實安置之流程與操作方式,並且比較法院見解與企業運作之差距,作為未來司法實務或企業法遵之參考。

勞動訴訟實務

為了解決勞基法第11條的問題,作者郭玲惠,蔡菘萍,陳業鑫,蔡正廷,程居威,葛百鈴,蘇文生,李柏毅,侯岳宏,傅柏翔,李瑞敏,黃朝琮,初泓陞,林佳和,邱羽凡,陳一 這樣論述:

  「勞動訴訟實務」一書為本中心針對勞動事件法之實施,對於勞動相關訴訟、調解、以及勞資雙方因應策略之重大影響,推出之指引性質書籍。文中透過重要議題之介紹,以及精選之相關案例討論,首先就爭議之理論和判決進行分析,進而提示勞動事件法通過之後,勞資雙方就相類案件之處理、舉證上應行注意調整之事項。希望透過此書之出版,能夠提供給勞工、律師、法務、人資……等和勞動事件法相關聯之族群,在處理勞動訴訟相關事務時,一個重要的指引和判斷依據,同時促進相關之討論以及勞動法研究之精進。

解僱法制之研究―以法定事由之要否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基法第11條的問題,作者雷修瑋 這樣論述:

終止制度對未定期限之繼續性債之關係有其存在之必要性,對於勞動契約而言,基於勞雇雙方基本權衝突之結果,為了保障勞工之權益,以限制雇主單方終止權限之終止保護制度隨之形成,惟我國採取不同於比較法之立法技術,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方能解僱之方式限縮雇主之解僱權限,致解僱法制長期受到關注及檢討。本文首先探討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資遣解僱事由」、第12條之「懲戒解僱事由」,以及其餘法規之相關限制,發現相關爭議多已因司法實務及學界之穩定見解而解決,且非法定要件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解僱事由告知義務亦已受我國司法實務採納,故經本文整理司法實務見解及學界研究意見,亦參考比較法相關資料,得出我國目前尚無捨棄

法定事由主義之必要,並針對現行法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