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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公共安全研究所 王政所指導 陳麗萍的 美國「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之 決策與功能分析 (2020),提出legislate用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埃克森-弗洛里奧修正案、伯德修正案、外國投資和國家安全法、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投資審查。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會計學系 馬嘉應所指導 陳益利的 論行政法院認定營利事業租稅規避行為類型 (2020),提出因為有 租稅規避、實質課稅原則、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原則、類型化觀察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legislate用法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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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legislate用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美國「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之 決策與功能分析

為了解決legislate用法的問題,作者陳麗萍 這樣論述:

摘要本論文旨在探討美國「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CFIUS)的組織、法制沿革、審議機制與決策因素。研究發現,CFIUS雖為獨立機構,其權力來自總統授權,但因為對國會有法定報告之職責,導致CFIUS的決策易受國會影響,國會甚至可透過立法手段推翻CFIUS的專業調查。此外,在司法審查方面,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CFIUS由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管轄,該院可直接審查包括CFIUS在內的首都各聯邦政府機構的政策法規和決策。本研究分析CFIUS審議特徵包括:(一)確保國家安全定義因時制宜;(二)法律賦予的總統權力;(三)國會透過法案監督審查(四)對中國經濟崛起的擔憂。在《2018年外國投

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通過後,CFIUS的審議趨向將為:(一)強制備案;(二)變化中的新興與基礎技術帶來不確定性;(三)嚴審未備案通知的併購交易;(四)組織擴大中的機構;(五)中國因素不減反增。本研究發現,CFIUS係以不透明的審查程序以保持決策的靈活性,且以彈性的國家安全概念做為審查標準,使得審查對象處於被動角色。最後,本文建議CFIUS應加強專業執法及去政治化,因為增加的備案量需要建立並擴大專業分工,而跨國企業在政治上的影響力將使外國投資充滿政治性,如何落實專業審查將成為新的挑戰。

論行政法院認定營利事業租稅規避行為類型

為了解決legislate用法的問題,作者陳益利 這樣論述:

租稅規避行為向來是我國稅法上的重要議題,而實務上尤以營利事業利用稅法漏洞,從事濫用法律形式外觀之交易行為,以獲取租稅上利益為最。雖然現行法規範中,已於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納入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規避定義,惟實務上仍存有租稅規避行為判斷及實質課稅原則適用上之爭議,根本原因為上述條文作為一般性租稅規避防杜條款,過於抽象缺乏明確性,導致實質課稅原則在實務操作存有過度流於主觀判斷之問題。為解決行政爭訟中與租稅規避有關案件內最大宗之營利事業租稅規避認定爭議,以及抽象性的一般性租稅規避防杜條款於個案適用上不明確之問題,根本解決之道為立法者應另行制定個別的租稅規避防杜條款。故,本論

文之研究目的,冀能藉由分析現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所有與營利事業租稅規避有關案例,以試圖了解行政法院對於營利事業租稅規避類型上,尚可細分為哪些類型,提供本論文之見解,期能藉由本論文之研究整理,為立法者於制定各種營利事業租稅規避之個別防杜條款時,提供類型上之參考準則。本論文於整理判決中發現,行政法院最常認定之租稅規避類型共計六大類。然其於判斷是否為租稅規避時,常有速斷或甚至不附理由即認為屬租稅規避而援引實質課稅原則之嫌。雖部分類型確實屬租稅規避,惟在立法者尚未修法訂定個別的租稅規避防堵條款前,若行政法院要援引抽象之租稅規避防堵條款的話,論理上仍須按本論文整理歸納之租稅規避判斷三要件判斷是否符合租稅

規避,方不會有濫用實質課稅原則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