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定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雇主定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業鑫寫的 勞動事件法概要:案例式探討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個別勞工法─理論與實務 - 第 19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又本條關於勞工及雇主之定義,僅係為本法程序上適用所為,不涉及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之意義,併為敘明。」可知其只是本法為訴訟的定義,並非勞動契約法或勞基法的定義。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林毓堂的 以法人格否定理論研究雇主責任 (2021),提出雇主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人格否定、法人格否認、公司人格否定、揭開公司面紗、實體同一、實質管理權說、多重雇主、雇主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黃程貫所指導 李涓鳳的 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追償與保護 (2016),提出因為有 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勞動債權、揭穿公司面紗、法人格否認、實體同一性、勞動基準法第28條、墊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雇主定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什麼是勞保、勞退?我要付出多少?可以領回多少? | ibrAin則補充:年金好像離我們很遠,但這都是我們的權益。每個月都會從薪水扣勞保費,雇主為我們提撥的退休金也是我們薪資的一部分。看起來好像很複雜,別擔心,就讓我們手把手一起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雇主定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事件法概要:案例式探討

為了解決雇主定義的問題,作者陳業鑫 這樣論述:

  本書全面介紹勞動事件法立法結構及條文規範意旨,並以實際案例說明法律規範運用方法。作為勞動事件法入門,讓有心瞭解勞動事件法內容的讀者,無論是法律專業者或非法律科班出身但對本法有興趣者,均能將本書作為教科書及工具書使用,領略勞動事件法之全貌及細節。

雇主定義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針對爭議多時的外送平台勞資關係,我的主張是,應該走以下四個步驟:

1️⃣定義:
主管機關應該提出針對外送平台區分「承攬」和「僱傭」的認定定義

2️⃣清查:
主管機關要清查每一家平台如何管理外送員的實際規定,分類認定為承攬或僱傭。

3️⃣輔導:
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進行輔導。要嘛業者修改規定,符合承攬的定義;要嘛承認是僱傭,走僱傭的規範。

4️⃣重罰:
經過輔導後,針對明明實際上採用僱傭式管理,卻不願承認僱傭關係的業者,採取重罰。

走完這四個步驟後:
✅外送員可以依照自身需求自由選擇加入承攬或雇傭的平台
✅業者可以自行選擇何種模式對公司發展有利
✅消費者也有權利自由選擇使用何種平台。

選擇走「僱傭」的業者,就必須承擔雇主責任。
選擇走「承攬」的業者,就必須取消競業禁止,開放外送員承接其他平台的案件,以及必須取消涉及僱傭型態的指揮監督規定

不守法的業者被重罰,守法的業者有更多空間茁壯,這個行業的生態,才會越來越健康。

上個月勞動部也已經公佈針對9大外送平台的勞動檢查結果,確認戶戶送可歸屬於承攬,其餘平台認定為僱傭關係。

接下來,我也會督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持續輔導,讓業者在「合法的承攬」或「合法的僱傭」之間有明確的選擇。

苗博雅議員聚焦外送平台議題質詢整理:

2019/9/11 施政報告質詢

⛔️ 綜合提出本會期聚焦外送平台五大問題
▶️ https://youtu.be/MdJZ2xEMVa0

2019/9/19 財建部門質詢

⛔️ 要求商業處邀集外送平台商討如何確保平台履約能力,避免「不誠實蜜蜂」事件再次發生
▶️ https://youtu.be/Z3QT3Mcg0Dk

2019/10/2 交通部門質詢

⛔️ 要求停管處比照「貨車臨停裝卸貨區」模式,評估設置「機車臨停裝卸貨區」,合理、合法解決外送員違規停車問題
▶️ https://youtu.be/MFo8SsTZcPg

2019/10/8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

⛔️ 要求衛生局落實外送平台食安規定,加快期程、具體查核開罰,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 https://youtu.be/pjm-AUVOz5o

2019/10/24 民政部門質詢

⛔️ 外送員職業衛生安全保障:
多家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監督指揮管理的模式並不一致。勞動局認定承攬或僱傭的標準為何?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如何避免外送員實質收入減少?若認定為非僱傭關係,勞動安全如何保障?
▶️ https://youtu.be/y3mUBJ4ZlF8

⛔️ 消費者權益保障:

重複扣款、扣款未送餐等情況,消費者求償或退款手續繁雜,如何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https://youtu.be/xHsyKGBPuqw

由於質詢時間有限,無法在質詢時間處理到的問題,我會運用書面質詢、提案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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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人格否定理論研究雇主責任

為了解決雇主定義的問題,作者林毓堂 這樣論述:

基於契約相對性以及法人格獨立原則下,勞動契約及多數勞動法規的雇主概念常限縮以在單一企業法人主體,然而隨著經營組織產生變遷,僱用方式更加多樣化,勞工對雇主給付勞務之互動上已不再單純,諸如家族關係企業相互調派或共用人員、跨國企業人員活動(如:外派、境內僱用境外工作、當地僱用)等情,如無相關法規或提前於契約釐清爭議雇主責任,此些複雜勞動關係常導致雇主責任產生難以認定之爭議。「法人格否定理論」,作為衡平不公義情形之究責手段,主要活躍於公司法爭議中處理濫用法人格股東之債權責任問題。然而為解決上開雇主責任認定問題,學說及實務有引用該理論於個案中否定以法人格或契約雇主形成之責任界線,以此擴張雇主責任認定。

本文之研究動機在於察覺目前該理論運用於雇主責任時並沒有具體之判斷脈絡之整理,不論判斷基準、判斷要件、法律效果、實務運用等皆未有文獻整理出具體判斷脈絡。因此本文欲透過比較揭穿公司面紗等公司法理論、整理分析大量有關之勞動實務案件與裁決,達成以下研究目的:其一,以我國勞動實務經驗建構出法人格否定相關理論之判斷脈絡;其二,整理並分析相關理論在勞動法實務之理論見解、判斷要件、法律效果等趨勢以及特徵;其三,整理相關理論目前在實務上對雇主責任造成之影響。藉此些成果提供後續對於多重雇主責任問題之研究基礎。

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追償與保護

為了解決雇主定義的問題,作者李涓鳳 這樣論述:

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課予雇主於成就一定要件下,有給付勞工退休金、資遣費之責,以保護照顧勞工。然時至今日,為因應全球化趨勢,經營者透過交互協力的經營網絡,使人事調動亦趨於頻繁,產生多法人格經營組織形態下的調職。惟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係本於勞動契約之請求,故其求償對象為「勞動契約上雇主」,當事人一方(事業單位)改變,工作年資重新計算,將衍生應以誰承擔雇主責任及工作年資併計、平均工資計算等債權範圍問題。甚或雇主透過關係企業交叉控制,濫用公司法人格、掏空資產,導致關廠歇業,勞工之債權求償無門。 勞動基準法各條文所規範之雇主(責任主體),須斟酌各該法條的立法意旨與目的予以審酌認定,且未包含多

重勞動關係之處理。我國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惟勞工如係因關係企業、家族企業調動,導致工作年資中斷或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損及其權益,尚難逕以該法條要求控制股東負清償之責,以擴張雇主責任。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提升退休金與資遣費之受償順位,並納入墊償,該條文對勞動債權之保護及施行以來之適用問題,亦為本文關切之重點。  本文將從雇主範圍、跨法人格企業調動、經營主體消滅等變動因素下,探討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求償對象、求償範圍及債權保護等,並透過檢視現行勞動法制、公司法關係企業債權人保護之規定,介紹美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日本「法人格否認理論」、我

國實務發展「實體同一性」概念等,試圖描繪擴充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與保護法制之輪廓,並對於擴張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追償對象之可能,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參考。